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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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关于民主与法治问题的几段笔记(2)

另外一种民主理论是参与民主论。参与民主论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它的核心主张是,只有公民广泛地真实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才能体现民主的真谛。因而重视公民个人政治参与的价值,认为只有人民才对国家政治具有最终决定权,强调民主就是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当家作主的状态,而且认为人民也有这种能力。这一点同卢梭是一脉相传的。就此而言,似是对古典民主理论理想价值的一种回归。正像戴维·赫尔德所说:“参与型民主的术语经常被用于涵盖从古雅典到某些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一系列民主模式。这样的用法从多方面来看未必是不准确的。”参与民主论的代表佩特曼不否认,参与民主论是对精英民主论的一种检视和回应。她承认精英民主论所做的经验性描述以及某些观点,但认为它只限于“消极性的描述”,没有“积极性的推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参与民主论也是对西方民主现状的一种理想性挽救。参与民主论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则有卢梭等。英国学者霍尔登概括了参与民主的四个意义:一是参与是公民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二是参与能提高公民的精神和能力;三是参与能够加强共同体;四是参与可以解决主流民主理论中个人主义的困境。参与民主论早期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柯尔。他上承卢梭,否定代议制,提倡以社团为基础的职能民主制。美国学者佩特曼是其主要代表。她没有完全否定代议制民主,而主张代议制民主和大众直接民主的结合。她也不否认个人民主的作用不会太大,但是认为必须有民众的参与才是民主制度的要义,包括政治领域也包括其他方面,包括国家层面也包括微观层面。就是说参与民主应该是多领域、多层面的。此后还有些学者对参与民主发表了意见。如加拿大学者麦克弗森、法国学者哈贝马斯、美国学者本杰明·巴伯等。当然也遭到丹尼尔·贝尔、萨托利、赫尔德等的批评。本人认为,参与民主论所包含的民主的理想成分、正义成分、草根成分要多一些。

这里,我的感觉是,这三种民主理论都有其合理性成分。应当说,按顺序看,后一种比前一种所包含的合理成分较多一些。问题在于:不仅有人民对政治精英的周期性的选择在起作用,而且有各种多元团体在选择精英之后对精英决策的影响在起作用,并且还有两次选择之间广大民众对精英和团体随时参与的影响在起作用。社会发展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种不自觉的合力在起推动作用。

另外,还有稳定民主论。稳定民主论有几个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利普塞特认为,民主发展是与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民主就越多。他把一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视为民主的变量。这是他做了大量经验分析(主要是依据发达国家)得出的结论。作者认为这一点具有普遍意义。他还分析了政治合法性危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韦伯有一个从经验事实得出的论断,即合法性不过是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也即人们对政治权威的认可或服从。)利普塞特调查,合法性危机通常发生在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型期。由此,他认为,和缓的变革有助于培养起“一种共同生长的长期延续的政治文化”。而这是民主制度保持合法性和稳定的重要条件。另一个美国学者阿尔蒙德研究了民主的稳定发展与政治文化的关系。他认为目前不存在单纯的民主政治文化,而只有村民文化、臣民文化、参与文化三类。而对民主政治最为适应的是一种混合型文化即公民文化。但这种公民文化需要培养。再一个美国学者是亨廷顿。他研究了发展中国家民主建设与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与利普塞特从发达国家研究中一致的结论。他主张,第三世界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实行“强政府理论”并实行稳定的民主。他认为,发展民主政治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在这里,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具有同等价值,缺乏政治稳定和秩序的政治发展只会导致政治衰败;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稳定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他甚至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一党制比两党制要有利于政治稳定。显然,这是一种较为客观求实的态度。

协商民主论。协商民主由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提出并引起关注。它被不同的学者解读为一种决策形式、组织形式,抑或是一种治理形式。中国学者陈家刚主要把它解读为一种治理形式。罗尔斯认为,协商民主在多元社会中是实现“公共理性”和“共同的善”的合乎逻辑的选择。哈贝马斯坚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理念,认为民主是普遍讨论的结果,是商谈形成的共识。他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整合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民主理论成分的程序民主。人民主权是以一种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的交往行动的过程中,存在于人民的自由讨论中。本人认为在这里哈贝马斯找到了卢梭把人民主权建立在人民公意基础上的一种实现形式。协商民主有助于培养公民美德,形成公民责任感,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批评者认为,协商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但这一点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本人认为,协商民主作为票决民主的一种补充,是有其重要作用和意义的。但不宜捧之过高。从积极角度说,可以把它的元素融入代议制中。在代议制中适当掺进参与、协商这些因素,作为它的必要环节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主政治的,这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推进。

作者对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与近代民主理论的关系做了比较:“民主理论在近代有个转型。当传统的民主理论与现代民主事实发生矛盾时,许多西方学者就放弃了传统民主理论的内在价值,而依据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现实来构筑新的民主理论。以熊彼特为代表的精英民主论和以达尔为代表的多元民主论,可以说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理论。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演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则表现在民主研究的方法上,从规范的民主理论向经验的民主理论的转换。”孙永芬:《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这也启发我们在分析我们的民主进程时,应当更多地从我们自己的实际出发,更多地注重我们自己的经验价值,而不是更多地从本本出发,或者从理想、正义、激情出发。这样,对提炼我们自己的民主理论,推动我们民主建设的进程可能更为有利。

四、读《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知识》(2008年8月)

李鹏程为中央国家机关所做的以介绍西方政治哲学为主题的报告,以《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知识》为题收入《名家谈哲学》(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一书。读后,有几点有启发。

(一)西方政治哲学的两种模式

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中,古希腊有以“城邦学”为内容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世纪有以“神权至上”为主要内容的神权政治。从中世纪进入近代以来,从文艺复兴强调个人解放开始,个人的主体性问题在政治思想上的反映就形成了“个人权利”概念。个人自由的根本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要概念。洛克是这种思想的系统表述者,奠定了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当然,任何时代都会有主流思想,也都会有不同声音。洛克代表的是主流思想,而卢梭则代表的与主流思想不一致的声音。卢梭强调人类生而平等,强调人类所由以脱胎而来的原初自然状态下的平等群居本性,认为社会平等高于个人权利,而且只有社会平等才能有真正的个人自由。这就形成了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两种不同模式,强调个人权利的“洛克模式”和强调平等社群的“卢梭模式”。

这两种模式大致就是我们后来说的个人主义模式和集体主义模式的原始形态。不过,有一点我们弄错了。即我们把个人主义模式说成是资产阶级的,把集体主义模式说成是无产阶级的。其实,从源头上说,它们都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产物。

(二)关于西方古代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