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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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敬畏之心(1)

载《北京人大》2010年第1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伟大创造。我们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对这个制度怀有敬畏之心,也即应当怀有尊敬、恭敬、崇敬之心,怀有严肃、恭顺、诚惶诚恐之心,并用这样的心意去爱护它、坚持它、完善它、发展它。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们国家国体和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指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制度,而是指的以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在内整个国家机关制度的总和、总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含义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予相应权力,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既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也按照民主集中制运行。这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国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便于发挥各级地方群众的积极性;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双重负责制,便于保持国家政令统一和提高行政效率。(5)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一院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宪法法定的执政党,又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唯一宗旨的政党,而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也是共产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操作平台。在这里,没有必要实行轮流执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同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就是一个经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不与任何机构分享来自于人民委托的权力。在这里,所有公民是一律平等的,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贵族,不需要贵族院或元老院;国家也不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只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必要再设立各州院或民族院。它的好处是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办事的效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个制度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或功能:一是这一制度以它特有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国体。我们国家是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民主共和政体。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它的上述内涵很好地反映或体现了这个国体和政体。也正是因为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国家体系中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二是这一制度决定了国家政治关系的主要层面和国家的其他制度。诸如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与政党的关系、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等等;诸如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司法制度、国家检察制度、国家监督制度等等。三是这一制度也决定了国家公民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诞生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础之上的。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又对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通信和宗教信仰的自由等人权依法予以保障。

这就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敬畏之心

二、为什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敬畏之心?

我认为,至少有这样一些理由: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平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说,没有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就无法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人民的天下也就成了子虚乌有。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平台。

问题还不止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使我们构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平台,而且还使我们找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合理而有效的形式。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里,人民如何公平、合理而又便捷、高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呢?这是一个看似容易,实则不好解决的问题。当然,代议制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但也并不是有了代议制就把问题都解决了。问题是代议制的具体形式怎么与国体、国情相适应。

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独到之处的。一是我们实行的是有分有合、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的代议制的新形态,而不是西方有过的三权分立也不是曾经实行过的议行合一,是既借鉴它们的优点又克服它们的缺点、具有便于制约兼备高效两个方面的优势的一种形态。二是我们实行的是党派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相结合的代表候选人制,而不是只顾及到一个方面。这样,既兼顾了代表的结构比例,使代表总体具有各个党派、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广泛的代表性,又兼顾了代表有自荐民举的空间,能够在选举中脱颖而出,从而防止只照顾代表结构忽视代表能力或者相反的倾向。三是我们实行的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单一的民主制或单一的集中制。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代表和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享有免责权,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即按照票决中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在这里,民主是充分的,票决也是及时的,民主与集中得到了统一。四是我们实行的是地方决定与垂直领导的结合制,而不是单纯的地方决定或单纯的垂直领导体制。在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上下级垂直领导关系,这样做的意义之一是可以更充分地调动当地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切实认识到自己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但是在政府系统则实行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政府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对上级政府负责,这就保证了国家政令的统一和行政的高效。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合理而有效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

对于这样一个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形式和制度平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理应怀有敬畏之心。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制度来源

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体系的掌握者和领导者。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推翻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领导旧中国的国民党脱离了人民,失去了民心,也就失去了国家政权;共产党代表了人民,赢得了民心,也就赢得了国家政权。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合法性的来源。这也就是毛泽东常说的,“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经过60年的建设,特别是经过这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展起来了,中国强大起来了,人民过上了好日子,由衷地拥护共产党继续执政,继续领导国家政权。改革开放是共产党继续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的来源。这也就是邓小平说的,“对我们这个集体,人民基本上是满意的,主要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这些是讲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和继续作为执政党的理由问题,是讲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的。

但是,从具体由哪些个人来作为国家公务组成人员并行使国家各级权力的角度说,还有一个权力合法性问题。它指的是在一个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里,国家公务人员根据什么法律,经由什么途径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掌握相应权力、履行相应职责的问题。比如,在我们国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怎样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怎样产生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组成人员是怎样产生的?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组成人员又是怎样产生的?还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又是怎样产生的?这些,就构成了国家权力(组成人员)的合法性问题。在现代,一般说来,民主选举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即根据公开法律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公职人员执掌国家公共权力的途径才具有合法性。

在我们国家,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依据一定法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系内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乡镇一级和区县一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在国家、省、市一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设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委会通过选举或票决产生的;政府组成部门官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命也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票决进行的。而这种通过票决选举或任命的方式和程序都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所以,在我国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统统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来源。

对于这样一个作为国家权力合法性来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理应怀有敬畏之心。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它初创年代起,就是与民主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

1954年之前,我国在地方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前的一种过渡,然后又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普选运动,当翻身的人民拿到那一张属于自己的选民证的时候,激动的心情真是无以言表。与此同时,全国范围的起草和制定宪法也进入了高潮;在宪法通过后的最初几年中,按宪法办事,言必称宪法,成为国家领导层和政府官员以及普通百姓的议论话题。这无疑是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开展的一次民主与法治的大演练。

再一次民主法治建设高潮的涌起就是1978年以后的事情了。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大声疾呼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这一切都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担纲主演。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复兴,也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而后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步推进。这30年可以说,是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30年。其突出的表现是,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扩大了直选范围,实行了差额选举,加强了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等。在法治建设方面,抛弃了人治理念,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目标;在国家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实行一元多级立法新格局。同时,党确立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政府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空前高涨,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正在成为时尚。尤为突出的是,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可以说,没有千百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与法治的伟大实践,就不可能有我们今天民主与法治的伟大进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进步的伟大力量。

对于这样一个作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进步推动力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理应怀有敬畏之心。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或者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核心内容。实现这三者有机统一不是说说就能解决问题的,是需要有制度载体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这可以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得到说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可以有千条万条,但最基本的是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经验,即“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牢记构成国家机关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作为国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在这里,所有国家机关都没有任何拒绝党的领导或者忽视党的领导的余地,因为党领导国家机关既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责任,而国家机关接受党的领导也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义务。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经验。它包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政治领导,也包括党对人大重要工作的具体领导,如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问题的处理等;还包括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下达的指示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上对党的请示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