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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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论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3)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平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说,没有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就无法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人民的天下也就成了子虚乌有。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了人民当家主的制度平台。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制度平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平台,同样也是依法治国的制度平台。在这里,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人民的意志立法。在这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律的实施,这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权力。在这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把保证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推进法治与民主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和使命。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制度平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制度,这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是共产党一党领导下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与这个制度相配套的,还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新时期的执政理念,是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而科学执政是以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前提的。党要实施民主执政,当然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平台;党要依法执政,当然也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依法治国的制度平台。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自然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了。

总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被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的,是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证的;也就是说“三统一”是法律化和制度化了的。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按照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理念,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实现三者有机统一。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毫无疑义地宣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操作(实践、工作)平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实现“三统一”的制度平台,也是落实“三统一”的操作平台。

从坚持党的领导的角度说,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是由一系列有法可依的机制安排和有效措施加以保证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临时党组,组织党员代表贯彻党的主张,保证党的意图的落实。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设立党组,负责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请示党的指示,贯彻党的意图。依照法律规定,党的主张或意见是通过党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案这一法律途径进行的。由于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约占三分之二左右,只要党员都按照党的主张作为,就能保证党的意图得到落实。

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巨大而充分的。概言之,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等,举凡国家管理的重大事项,人民具有的意志愿望诉求,都可以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得到参与、表达并做出相应决定,由国家予以执行。而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合理而有效的操作形式。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里,人民如何公平、合理而又便捷、高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是一个看似容易,实则不好解决的问题。代议制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但也并不是有了代议制就把问题都解决了。问题是代议制的具体形式怎么与国体、国情相适应。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独到之处的。一是我们实行的是有分有合、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的代议制的新形态,而不是西方有过的三权分立也不是苏维埃曾经实行过的议行合一,是既借鉴它们的优点又克服它们的缺点、具有便于制约兼备高效两个方面的优势的一种形态。二是我们实行的是党派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相结合的代表候选人制,而不是只顾及到一个方面。这样,既兼顾了代表的结构比例,使代表总体具有各个党派、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广泛的代表性,又兼顾了代表有自荐民举的空间,能够在选举中脱颖而出,从而防止只照顾代表结构忽视代表能力或者相反的倾向。三是我们实行的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单一的民主制或单一的集中制。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代表和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享有免责权,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即按照票决中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在这里,民主是充分的,票决也是及时的,民主与集中得到了统一。四是我们实行的是地方决定与垂直领导的结合制,而不是单纯的地方决定或单纯的垂直领导体制。在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上下级垂直领导关系,这样做的意义之一是可以更充分地调动当地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切实认识到自己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但是在政府系统则实行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政府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对上级政府负责,这就保证了国家政令的统一和行政的高效。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合理而有效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说,在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中,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切作为都是依法进行的,即议案和建议均依法提出、依法决定,也依法实行和依法监督。在这里,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得到了真正的有机统一。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改革以来30年推进法治进步的成果略作描述以为佐证。首先是立法。我们经过30余年的努力,已经从基本无法可依的状况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由7个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截止到2011年4月,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这是一个非常伟大的成绩。其次是普法。1985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公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决议。一场轰轰烈烈的全国范围的对全体公民进行大规模普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由此展开,史称“一五”普法。其实,早在1985年之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向公民普法的决议。而在这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又都把普法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大事,不遗余力地推进,纷纷作出普法决议,进行普法检查,务求取得实效。现在已经进行到“六五”普法时期了。这个教育活动可谓影响巨大。最后再看执法检查。30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立法、普法,而且还大量进行了各个层级的执法检查,检查“一府两院”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提出问题,督促整改。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大创举,全国人大予以肯定并且积极仿效。最终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主要监督方式被写入了监督法。这项创举使得立法、普法和法律实施构成三位一体的依法治国方式,在全国各地立体推进,大大地促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总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每一个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都秉承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每一个重大成就或重要进步也都是三者有机统一的结果。

四、进一步推动“三统一”从理念到实践的发展

“三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正式提出已近10年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和理论均有很大进展。但是,我们离建成高度发达的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还有相当距离,还需要进行长期而艰巨的努力。从哪些方面进行努力呢?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从“三统一”角度,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

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平台,我们就应该从“三统一”的角度,深入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尤其是执政党如何运用人大制度这个“三统一”的平台,实现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确保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幸福安康。我觉得,这里最核心的问题依然是执政党和国家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执政党和作为国家体系的核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尽管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在30多年前就做出了卓越的论述,但是并没有被大多数人认识和接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或许有这样一些:一是由于邓小平当年的论述过于超前,当时没有引起更多的人重视,而事后就淡忘了;二是由于现在的领导人当年都还年轻,也不在高层领导机关,没有对于过去党的错误领导方式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的切身体验,因而也就缺乏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迫切感受;三是由于许多人对我们现在所取得的经济方面的成就之原因,错误地归结于政治体制的优越,从而觉得根本没必要再进行什么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党和国家领导方式的改革,等等。但是,无论如何,我们现在都应该深入地研究这个关系到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要深入探讨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论,特别是执政党和国家体系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的理论。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确认只有党运用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实现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执政理念,并使这个理念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

(二)从“三统一”角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

从“三统一”的角度,围绕党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执政治国核心问题,探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大问题。这里包括执政党领导国家和国家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执政党把民意转化为自己的主张和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等。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如何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具体制度,细化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选任权的具体方式等。包括如何更好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制度,建立起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起更有效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等。以及如何建立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和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选举制度、代表制度;公民更加有效地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实践之中的制度等等。应当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其基本框架是非常符合现代民主理念的,是非常符合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的,也是非常符合我国的历史和国情的。但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毕竟还很年轻,既缺乏许多枝干方面的衔接,也缺乏许多细节上的完善,还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和走向法治国家的需要。这些都是需要我们付出极大勇气和智慧才有可能实现的。应当说,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任务我们远未完成,特别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重在完善”的任务更是任重道远。

(三)从“三统一”角度,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

从“三统一”的角度,在操作层面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同样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说,一方面,我们需要积极地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使其逐渐趋于完善,需要积极地探索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逐渐趋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积极地从完善人大工作方式入手,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更加有效地履行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把“三统一”的理念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实践中。这方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值得认真总结和研究。比如在立法方面,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以人大为主导、以政府为基础、以民意为根本的统筹立法格局,形成了立法项目论证、立法效果评估等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立法质量。比如在监督方面,树立了以监督公共权力运行为中心的监督理念,把对人和事的监督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了对内协调各委办、对外联系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人大监督工作;建立了代表和市民广泛参与确立监督项目和计划的民意表达机制,使监督重点的选择更加符合公众意愿;特别是注重激活府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发挥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活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在代表工作方面,开创了常委会统一负责、代表联络部门综合协调、各个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分工把口、充分发挥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人大街工委作用的,以保障代表履职为中心的代表工作新格局。这些工作方式的改进和完善,为在现有制度和体制下,推动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进步,彰显人大制度的优势,吸引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政治发挥了重大作用。改进和完善人大工作方式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不失为一个使人大工作能够有所作为的有效途径。

从根上说,邓小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设计师。他主持设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即民主政治理论,也包括提供了“三统一”思想的理论来源。但是他没有来得及主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成,没有来得及把“三统一”从理念源头彻底转变为制度和工作的现实。但是,作为邓小平理论和事业的继承者,这一步终归是要走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