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群众工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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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健全服务群众制度(2)

党员、干部都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观念:我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很好了,而与我们相比,大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则比较低甚至很差。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都有了自己的房子,有的还买了车子,工资收入在当地都是高的。而许多农民还住在破旧的房子里,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城市下岗工人、贫困的城市居民、失业群体等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所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待遇已经很好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千万要知足,不能再一味地与房地产商、银行工作人员等群体进行攀比,以避免产生心理失衡,影响客观公平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甚至因此走向贪污腐败变质之路。党员、干部的生活水平提升了,就要设身处地多想一想老百姓的境遇,抓紧集中权力、集中资源、集中精力、集中财力去关注弱势群体、民生事务、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都过上好日子。这已经到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理念上快速提升、在理论上深入思考、在制度架构上予以关注的非常迫切的程度。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重视思考事关社会民生的各项制度安排、制度建设问题,着力研究构建以民生制度创新带动服务群众制度建设创新的基本格局。

(二)解决民生问题要制度性规划先行

解决民生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必须将其当成长远性任务、经常性工作来抓。这就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社会状况、地域产业特色等实际,制定一个长远的民生发展规划,或者以五年为限、或者以三年为期去拟定发展民生事业的各项任务目标。如果没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面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诸多复杂繁重任务,想起一出是一出、想起一套搞一套,什么十万火急就去处理什么,那就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做表面文章,无法从根本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解决民生问题的规划不能朝令夕改,必须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也就是说,规划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和制度规定,以完备的制度和程序保障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解决民生问题核心是制度化的科学决策

决策是行动的指挥棒,决策科学正确才能保证行动效能,决策失误或错误则后患无穷。而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正确,实现决策科学化,前提是必须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因此,任何事关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的确立,在形成之前都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利益、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造福于民的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涉及老百姓的房屋拆迁及补偿,铁路、公路、水利、电网、通讯网等公益事业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占地及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等事务的决策上,尤其需要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求证、仔细权衡,把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作为“一杆秤”放在心中。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谨记的是:我们的决策应最大限度地以“惠民生”为主,切忌把惠民生的工程搞成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否则,我们的决策一旦不科学,建成了劳民伤财、“镜中花、水中月”式的形象工程,损害了群众利益,老百姓不满意、不答应、不拥护、不赞成,那就难以避免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了。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更要以决策的制度化为保障和依据。要保证决策科学化,就必须以制度的形式严格规定科学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原则、要求、程序以及数据材料收集加工方法、测评标准等一系列重大基础性要素问题,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决策过程中如何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问题,等等。只有将决策过程完全制度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并规避由此导致的错误决策、腐败决策。

(四)解决民生问题要调动各方力量的制度化参与

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党委、政府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因此,应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去做民生事务,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民生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有能力、有思路、有远见、有影响的社会精英以市场化、慈善化、兴趣化等多种途径参与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建设之中来。例如,社会力量创办养老院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和典型形态。许多地方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院,在土地、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的养老院在建成后,通常采取“双轨制”来运行:一条轨道是营利性的,由养老院的出资人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经营获利;另一条轨道是非营利性的,由政府买断,无偿地提供给孤寡老人。这就是社会力量参与民生事业,为党委、政府分忧的很好的形式。应该通过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完善,刺激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各项民生事业中去,形成党委政府、出资人、老百姓都从中受益的多赢局面。当然,社会力量参与解决民生问题,不能混乱无序、一哄而上,必须从制度上予以规范和引导,注重建立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体系。

(五)解决民生问题根本靠制度安排

要彻底解决好民生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要落实到制度安排的层面上。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健全对解决民生问题进行财力保障的一系列新的制度体系。要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各级财政每年要留出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专项用于改善民生,并且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挤占挪用。从制度安排上规定用于解决民生问题的财政支出比例,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在改善民生的过程中“有钱就干、没钱就歇;钱多多干,钱少少干”的随意性局面,使改善民生的工作不再是权宜之计,而是真正的长久之策。

五、健全服务群众制度的关键:树立法治权威

现在人治因素压倒法治因素的问题,在许多地方、单位和部门的具体工作中仍不是个案,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健全服务群众制度的一个困境所在。一方面,我们希望尽快健全、完善、创新服务群众的各项制度规范;另一方面,制度和规范制定出来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却要经常面对法治与人治的博弈,面对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胡搅蛮缠。因此,不彻底根除人治因素的影响、不彻底树立法治的权威,健全服务群众制度就不能取得真正的进展。

(一)群众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

现在上级的许多工作要贯彻落实到下级,都强调要“一把手”充当第一责任人,要靠“一把”抓和抓“一把”去落实,真正是不折不扣的“上面千条线,一把手一根针”,这种模式实质上还是人治模式。在此模式下,哪一项工作“一把手”负责不到位,轻则被批评、通报,重则就要撤职查办。而通常让“一把手”充当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绝大部分又都是很有难度的、极具挑战性的、硬性的、极为伤脑筋的工作,特别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众工作。这就使得“一把手”的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到林林总总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面,再想抽身去研究一些关系长远发展的、具有创造性的工作就难了。有的地方党政一把手很中肯地道出了“一把手”负责制蕴涵的人治色彩。他们说:“最难的就是我们这些一把手,‘对上无限负责、对下负责无限’,整天过的都是提心吊胆的日子,事关群众事务的每一项决策都要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人文风情、文化差异并且要对决策有清晰的风险评估,如果不能兼顾到方方面面的要求,就不能保证作为第一责任人真正负责到位,就容易出问题,现在的老百姓对一把手的要求是‘该你管的事情必须管好,管好了,老百姓不一定说你好;但是,你要是该管的事情没有管好,老百姓肯定会骂你的’。”所以,什么事情都要一把手去负责,这本质上还是把兴衰成败完全寄托于个人身上的一种人治思维和人治做法。

(二)有章不循的结果还是走向人治

好的制度,也要有到位的执行。如果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制度定了不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随意变更和篡改,再好的制度条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就群众工作、服务群众和保障改善民生来说,如果领导干部有制度不落实、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篡改制度,再精细完备的制度也达不到服务群众、帮助改善民生的目的。我们党的许多制度本来定得很清楚,但在执行的时候却不时地出现因为领导人的一个心血来潮的表态、一个随意性的承诺、一次动感情的发言,因为领导人的改变、因为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就随意被篡改、弃之不用的情况。这实际上就是有制度不执行、有制度却故意破坏制度的问题,其最终结果还是走向人治。因此,如果不能重新厘清法治与人治的逻辑界限,健全服务群众的制度、创新服务群众的制度,最终会滑向人治。

(三)根治地方群众上访必须靠法治

信访问题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根治信访问题:一要建构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经济社会秩序,按照一定的规则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引发的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二要坚定地推行依法治国,确立法治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最终裁决权。现在一些地方之所以新上访问题不断、老上访问题成了顽疾,固然与我国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所导致的各种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利益预期变动化等因素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我们尚缺乏一个能够终审信访案件、为老上访户所认同的公平公正的权威机制。目前,我国法律上有终审判决,但“群众上访问题却没有权威性的终审判决”。所以,导致有的信访案件虽然在法院判决了,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说法,但更多的时候则是当事双方都不服或一方不服。既然不服,按照法律程序继续上诉就行了。

但许多当事人这时不是选择了法律程序的“上诉”,而是选择了社会程序的“上访”,解决问题找的不是“规章”而是“市长”,这就使得群众上访问题长期无法在司法的框架内根除和得到彻底解决。更何况,还有很多的群众上访事由,由于历史久远、时过境迁、人事更迭,根本无法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完满的解决,所以这些群众只能寄希望于信访渠道,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但总的说来,如果我们能够在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上,大胆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一个以法律为最后裁决权的争端解决机制,下狠心、下苦功、下大力气以法治的形式来治理信访问题,那么许多信访案件都有可能得到最终的解决。信访案件一旦在法律途径、司法框架内得到最终解决就等于有了定论了,从逻辑上讲,那就没有理由和借口再去上访了,更不要说层层越级到北京去上访了。

(四)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法治先行

在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上,应采取制度化、程序化的法治形式听取群众意见,而不能人治性地靠关起门来想当然进行决策。决策直接导向政策和策略,而“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因此决策问题至关重要。在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决策上,为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决策更加符合群众的思想认识实际、工作需要,就必须以明确的制度安排规定决策的过程、程序、规则,采取制度化、程序化的模式尽可能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建构民主型、法治型决策体系。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地方,有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形成之前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一些负有政策研究、决策文件起草职能的决策咨询机构,到下面去搞调查研究又往往是“葫芦掉在水井里—浮在下面的上面”,根本就掌握不了真实的情况、听不到基层群众的真实声音。这样一来,决策机构的决策过程实质就是关起门来进行的、闭门造车式的、靠想当然进行的人治性决策。这就使得决策与实际相脱节的问题难以避免,“决策的腐败”和“腐败的决策”的问题无法彻底杜绝,最终也就无法实现借助科学决策为人民群众谋幸福的愿望。

务实

为民

凉城社区(街道)党工委深化服务群众工作机制

近年来,上海虹口区凉城社区(街道)党工委把社区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不断探索、深化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引导社区广大党员干部在同群众朝夕相处中增进对群众的思想感情,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党的执政基础不断夯实,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一、街道近年来服务群众工作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