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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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2)

按照这个记载,夏代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等,都是禹以后“分封”的结果,经过封建之后的方国部落,便在社会组织上成为以夏王朝为主的方国联盟的成员。这与方国部落间一般的友好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夏王朝时期方国部落的数量很多,便是其社会上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氏族,《吕氏春秋·用民》篇谓“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在这样的方国部落中,夏王朝进行封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可以从古代文献的记载里面窥见其中的一些情况。当时的方国部落虽然很多,但只是服从于黄帝、尧、舜而已,都没有接受什么分封。东周时期,晋国的史官讲述古代的豢龙氏和御龙氏的沿革变化,谓:

在封建制度下社会上有完备的多层次的等级。其所封建的对象是“亲戚”,即同家同族之人。关于封建制的经济形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它有一个自身的长期发展过程,从其萌芽到其完备形式的出现也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而提到的“封建”,虽然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提到的封建的含义并不相同,但是这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某种联系。可以说我国古代社会开始封建,即开始封邦建国的时期,也就是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开始出现的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出现的时间,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提到的封邦建国的时间之间的吻合,故封建亲戚,的确是一件饶有兴味的事情。仔细考虑起来,这两者的吻合,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

作为封邦建国的“封建”所表达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而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所表达的则是经济基础的内容。这两类“封建”的吻合,正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吻合的一种表现。

在我国文明时代初期,与“封建”有直接关系的便是氏族,因而说明一下我国古代氏族变化的源流应当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昔有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里讲的是周初的“封建”,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说夏为氏族封建社会,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在典型的封建制里面,土地和其他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各级封建主所有,农奴没有完全自由的身份,在许多方面要受封建主的控制。(《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这位晋国的史官博识多闻,所以对于古代氏族的变化沿革情况知道得很多。他这一段话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点:其一,“帝舜氏世有畜龙”,但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却“未获豢龙氏”,找不到畜龙的氏族。帝舜之后有豢龙氏,到了夏代却找不到,这说明夏王朝建立后曾经灭掉了一些氏族。夏的分封与灭国是很有关系的两件事,从某个角度上可以说只有灭国,才能有分封。《国语·郑语》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夏王朝所灭掉的氏族数量应当是很多的。

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条件下,氏族组织的规模不会太大,氏族成员间往往比较平等。裴李岗墓地的114座墓葬皆为长方形竖穴,那时曾经建有万国。

其实,排列密集并且有一定规则,以单人直肢葬为主,墓穴虽略有大小之分,但是随葬品却都较少而且差别不大,且皆为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器物,这表明当时人们之间是基本平等的关系。

到了夏代,情况有所不同,正式有了“封建”,故《史记·夏本纪》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半坡遗址的中心是一座大型的近乎方形的房屋,为氏族公共活动场所,在它北面的45座中小型房子都面向大房屋,形成一个半月形。和半坡遗址类似,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原始村落。这个村落的中心是一个墓地,其周围分别聚为东、北、西北、西、南五组建筑群,每组都以一个大型房屋为主体,大房屋周围分布十几或二十几座中小型居室。五组房屋大体上可以拼合成一个圆圈,其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制,这个圆圈外有壕沟环绕。所有房屋都是背对壕沟而面朝中央墓地,从而构成一个十分规整的内向式的原始聚落。这种原始聚落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集团,每座房屋都是一个可以单独生活的单位,据推测每所房屋可能是一个对偶家庭的居处。可以推测,属于对偶家庭范畴的小家庭已经是氏族组织的基本细胞。若干小房子和一所中型房子可能居住着一个家庭,几个家庭聚集在一起而共同拥有一所大房子,便组成一个氏族公社。原始时代往往由几个氏族组成胞族,若干胞族组成部落。姜寨这样的村落应当是一个胞族的聚居地,其人口“当有450人到600人之多”。姜寨遗址的墓葬和房屋的布局被分为五组一群,也被分为若干区。比较明确的有四区,即村落中心为一区,村外东北、东部和东南各一区,这样才能比较容易地说明夏商时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就“封建”而言,封建其亲戚固然可以如此其称;封建亲戚以外者,也是可以这样称呼的。关于夏商时代的社会性质,另外遗址北部(现属姜寨村内)也曾发现过墓葬,那里很可能也是一个墓区。可以说,姜寨遗址的五组房屋正好和五组墓葬相互对应,每个墓区当即一个氏族墓地。据专家研究,姜寨遗址中心的墓区,可能属于姜寨最初的氏族,或者说是母亲氏族,而在村外的墓区则属于由这个氏族所派生的女儿氏族。由于母亲氏族是整个胞族的核心,所以其墓区便安排在聚落的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姜寨第二期文化的村落与墓地的关系远不如第一期清楚。第二期的墓葬人数多而集中,并且盛行合葬和二次葬。这些情况应当与当时氏族制度的发展变化有关。

属于兴隆洼文化的原始聚落遗址,在其早期阶段,研究夏代的社会性质,居住基址布局十分规整,可见其房屋是统一营建的。到了其晚期阶段,房址冲破了整体统一的格局,房屋室内面积变小,说明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有了变化。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内部的家族势力逐渐强大,慢慢变成氏族内部很有影响的一个层次。新石器时代早期,如裴李岗文化和李家村文化,遗址的墓地上单人直肢一次葬是唯一的葬式。到了仰韶文化早期,这种葬式仍居主要地位。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核心是农奴制,除了必须对于自古以来的氏族发展情况作一些缕析以外,它表现了封建主对农奴的经济剥削。半坡遗址墓地的174座成人墓,除了26座以外,都是单人仰身直肢葬。陕西宝鸡北首岭和临潼姜寨的仰韶文化墓地也是单人直肢葬为主,但也和半坡遗址一样出现了一些多人二次合葬的情况。到了新石器时代较晚时期,还必须对于最初的“封建”进行探讨,合葬增多,表明家族影响加强。属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墓葬的成年死者的墓葬基本上都套葬在大的集体埋葬坑内。

据分析,每一墓坑的死者都属于一个家族,随葬的瓶、钵、罐等十分平均,看不出贫富贵贱差别。横阵墓地的氏族约有80人,每个家族有10余人。从其死后合葬的情况看,当时的家族已经处在比较稳固的状态。陕西华县元君庙的仰韶文化墓地情况与横阵相似,57座墓葬多数属二次合葬,少者2人,多者25人,应当是不同家族的墓葬。仰韶文化后期,没有发现比较完整的村落,概括说来,但有分间式房屋出现,这可能是家族形态发展的反映。南方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也有这种情况。例如属于崧泽文化的崧泽和草鞋山两处墓地存在着明显的分区现象。崧泽所发掘的100多座墓葬,可以分为5区,每一墓区所代表的人类群体人数,据专家估计,“大约在20人以下;有的不足10人”,所以这些墓区不大可能是一个氏族公共墓地,而可能只是一个氏族内部的家族墓区,说明家族已经在氏族内部兴起。

属于良渚文化的马桥遗址发现的10座墓葬,分布得极为分散,这有可能是氏族血缘纽带松散的反映。例如周武王灭商以后,“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史记·周本纪》),这些受封者就不是周王的同家同族之人。

新石器时代中后期,部落和部落联盟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应当说是氏族封建制。

一、封建与氏族

“封建”一词在我国古代有其固定的含义,反映在考古学上便是这个时期文化区域的扩大。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都发现了规模宏大的祭祀遗址,都非某一个氏族所能单独完成者,而应当由部落或部落联盟同心协力所筑成。新石器时代的氏族内部的母系或父系只是区别人们世系、辈分的依据,而不是两个必然的先后承继的社会发展阶段。母系并不等于女权。仰韶文化时期墓葬中男性和女性的随葬品数量相差不大。当时社会上受到尊重的人物有氏族或部落首领、巫师、英雄等,而这些人物往往以男性居多。属于仰韶文化的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的墓地发现有罕见的用蚌壳摆成的龙、虎图形,其中间是一壮年男性骨架,显示出其特殊的社会地位。陕西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墓地,在为数颇少的单人葬中以一男性老人的单人葬最隆重,其墓穴底部有二层台,台上堆砌数层砾石,形成石棺,还随葬较多的陶器。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新石器时代并非简单地分为母系、父系两个阶段,历经商代,其社会组织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禹的时候万数的诸侯,真正的封建是从夏代开始的,“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其间所差的六七千诸侯中的大部分当为夏所灭者。其二,上古时代陶唐氏的后代刘累的氏族为夏驯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杜注谓:“更,代也。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累寻迁鲁县。豕韦复国,至商而灭。”其事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已届夏的后期,可见有夏一代在不断地进行封建之事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这里面首先就有一个“正名”的问题,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大同”时代的这种高尚美妙的人际关系,正是原始时代原始民主平等原则的一个反映,我们从考古发现所见的新石器时代居住遗址的情况,可以体会到当时的社会上确实存在着那种选贤与能、讲信修睦、门户不闭的情况。

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的“封建”,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说的封建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大同”时代的那些标志,就是氏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在当时的社会上,到西周时期形成定制。东周时期,本氏族的鳏寡孤独和残疾者都受到全氏族的帮助,和氏族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物质财富归全氏族所有而“不必藏于己”,之所以不用在外出时闭户锁门,根本原因就在于私有财产的极其微少,人们还没有盗窃乱贼的观念。“大同”时代的这种社会习俗可以用平等、民主、淳朴等来概括其性质。作为我国文明时代最初朝代的夏代是直接承继原始氏族时代而来的,其社会结构中尚遗存有原始氏族的浓厚影响。

二、夏代的氏族封建制

如果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相比,氏族当然只能是其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然而,古代文献中又常以“氏”来作为上古时代部落和部落联盟的代称。东周时期周王朝的太子晋说:

帅象禹之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皇天嘉之,那就是封邦建国。旧说相传以为“封建”从黄帝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谓其能为禹股肱心膂,以养物丰民人也。(《国语·周语下》)这里所说的便是上古时代赐姓之事。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说法,黄帝的时候,不过这个时期的封建制与后来典型的封建制还不尽相同,只是“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帝尧的时候只是“合和万国”,都还没有“封建”之事。古代“姓”与“氏”有别,姓多指一些古老的有影响的大族,最初的姓如姬、姜、姒、妫等,皆以女为偏旁,可能是母系姓族的标志,后世父系时代依然沿用。

氏则多指姓族的分支,周大夫富辰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但有时候也指一些大的部族,如太子晋所提到的夏、吕,就是上古时期很有影响的大的部族。据《左传》记载,上古时代著名的“氏”,还有陶唐氏、御龙氏、豕韦氏、唐杜氏等,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大的部族。就我国古代的情况看,原始氏族与夏代的氏族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夏代的氏族多以方国部落的面貌出现,换言之,也就是说夏代的方国部落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上的大的氏族,当然这里所说的“氏族”,是包括部落以至部联盟在内的。夏代的氏族与原始氏族有些什么区别呢?

从社会经济形态上看,夏代的氏族中已经出现了封建制度,那就是何谓“氏族封建”呢?由此可见,这是原始氏族中所未曾有的。从社会组织形态上看,夏代社会上的大量作为方国部落的氏族,与夏王朝之间存在着封建的关系,这也是过去所未曾有的。《史记·夏本纪》的一段话对于我们探讨夏代社会性质问题至关重要,是篇谓:

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上古时代的氏族大约在旧石器时代中后期萌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婚姻关系的进步,最初的原始人群逐渐有了较为稳固的组织形态,那就是氏族。新石器时代是氏族组织高度发展的时期。

氏族是文明时代诞生以前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古史上,夏是正式开始“封建”的朝代。在氏族之上,又有部落和部落联盟。但是作为基础的还是氏族。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氏族曾经长期存在,有些氏族还发展成为国家。作为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夏商西周时期的国家,实际上都是由氏族发展而形成的,并且这些氏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氏族组织的长期普遍存在对于社会性质和社会观念具有重大影响。古代的礼书上曾经把上古社会的发展分为“大同”和“小康”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并且做出了相当精彩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