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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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10)

春秋后期,中原地区各诸侯国的卿大夫往往采取鼓励民众多耕种田地以致富的手段而争取民众的拥护。在这方面,晋国的赵氏堪称典型。赵简子曾经以“士田十万”的赏格而赢得铁之战的胜利,参战的“士”在战后应当是人数最多的实际受益者。据1972年所发现的银雀山汉墓竹简《吴问》篇记载,赵氏在土地制度的变革方面确有建树。《吴问》篇载孙子回答吴王关于晋国六卿兴亡情况预测这一问题时谓: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

〔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

其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这个记载里所列的情况表明,晋国六卿都不同程度地对传统田制进行了改革。古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汉书·食货志》),六卿中亩制最小的范氏和中行氏的亩制也达到了160步为亩的数量,赵氏甚至以240步为亩。从孙子关于“置士”的说法看,六卿各自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大体一致,士所拥有土地的数量也大体一致,只有这样才会出现因亩制大小而出现的“置士”多少的区别。孙子所提到的“伍税”,或以为指按作为行政单位的“伍”收税;或以为如《汉书·食货志》所云的“见税什伍”,即50%的税率。这两说似皆未妥,我以为当指五分之一的税率。这个税率既是诸卿向其所“置士”征收的标准,也是“士”向普通民众征收的标准。春秋末年,孔子的弟子有若建议实行什一之税,鲁哀公说“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颜渊》),鲁哀公所说的“二”即十分之二的税率,与孙子所提到的“伍税”一致。赵氏和其他五卿的区别不仅在于其置士少和亩制大,而且在于他“无税”。赵氏的“公无税焉”仅指赵氏不向士收取田税,而士还是要向庶民收税的。就庶民而言,赵氏属下的庶民因亩制最大而实际耕种的田地面积若按一夫百亩的传统计算,就应当最多。这样,即令是“伍税”,其实际收入也要比其他五卿的庶民收入为多。《吴问》

篇载吴王语谓赵氏此举是“厚爱其民者也”,公元前493年铁之战以前赵简子指斥范氏、中行氏“斩艾百姓”(《左传》哀公二年),都表明赵氏所采取的政策确使民众多占有田地而致富。

给予井田制的存在以最猛烈一击的是战国时期授田制的普遍推行。

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就酝酿着由国家直接授田予民众的问题。商鞅在变法以前所拟开垦荒地的方案中就提出“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商君书·垦令》),要由国家计算农民收入粮谷之数来征收地税。这种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农民的土地系由国家授予。《商君书·算地》篇载:

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开则行倍。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

这里明确提到了国家组织民众开垦荒地,并将这些田地授予民众耕种,按照篇中的说法便是“任地”、“分田”。篇中认为如果不开垦土地,只是分配给农民每人五百小亩土地,那么国家的收入只能应付一次小的战役的需要,方圆成里的地方就是出战卒一万人,这个数目也不多,其关键在于没有多开垦土地。商鞅变法时废除井田,其着眼点就在于要让农民耕种尽可能多的土地,不受井田的束缚,并且要通过“任地”、“分田”一类的方法,使农民与国家直接联系,不再经过宗族组织这个中间环节,而是由国家“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商君书·去强》),直接征取民众的地租和赋役。国家之所以要掌握民众的户口,就是为了造成“上有通名,下有田宅”的情况,使国家赋役收入增加。除了对普通民众授田以外,还要对有军功者授田,并且其授田数目随军功大小而增减。

《商君书·境内》篇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国家的授田只是手段,征收赋役才是目的。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可见当时所授之田,不仅有开垦以后的可耕田,而且也有尚未开垦的荒地。

战国时期一般国家授田的情况与秦国当类似,因为只有这种办法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以应付激烈军事斗争的需要。齐国的“均地分力,使民以时”(《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魏国的“行田以百亩”(《吕氏春秋·乐成》)等,与秦国的授田应当属于同一类型。和井田制相比,授田可以使民众的劳动积极性增高。

《吕氏春秋·审分》篇谓“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用这个道理说明授田于民的必要性,应当是相当合适的。在授田制度下,农民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上不再与宗族发生关系,而是直接受命于国家,井田制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战国时期各国的授田制是在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由公有向私有运转的一个重要阶段,正如有的专家指出,“国家授田制对战国社会的进步是起了积极作用的”,这种制度“保证了小农与生产资料的稳定结合,促进了小生产的发展”。战国时期的授田制可以说是我国古代自耕农和地主阶层出现于历史舞台的开场锣鼓。《管子·禁藏》篇谓“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牧民〕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所谓“贫富之不訾”的情况即由田地多少不等而造成。《吕氏春秋·季冬纪》载“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而赋之牺牲,以供山林名川之祀”,可见上至卿大夫,下至庶民都有了自己的“土田之数”,所以才命令宰进行统计。“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当非独秦国商鞅变法时为然,其他诸国的情况亦当如此。滕文公向孟子询问治国之道的时候,孟子说:“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滕文公上》)滕在战国时期只是末等小国,然而,民有无“恒产”的问题却也很突出。所谓“恒产”,主要就是土地。秦国大将王翦率军伐楚之前,为免秦始皇疑心,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秦始皇问其故,王翦以“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作答,出征途中还“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史记·白起王翦列传》)。王翦所请求赏赐的“美田宅园池”,既然是“子孙业”,可见也属于孟子所说的“恒产”,应当具有完全的私有财产性质。史载,战国时期魏国李悝行“尽地力之教”以后,魏国农民的情况是“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汉书·食货志》)。这种农民就是授田制下的自耕农。

自战国时期开始的军功爵制,使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军功地主。

这批军功地主和东周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新兴贵族地主一起,成为社会上拥有土地最多的阶层。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士兵能够在战场上获得敌国一名甲士的首级,就可以得爵位一级,并且“一除庶子一人”。所谓庶子,即为贵族耕种田地的农夫。

有爵位者可以要求分派那些“无爵者”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没有爵位的人要给有爵位者无偿服劳役,有爵位者所获取的大量田地,主要靠剥削“庶子”一类的农夫来耕种。这些军功地主,其地位高者如秦始皇时期率军灭楚的大将王翦,其地位低者如《商君书·境内》篇所提到的有一名庶子为其服役的士兵,他们组成了与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贵族完全不同的一个社会群体。《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讲述了古代赋役制度在商鞅变法以后发生变化,社会情况亦随之大变,谓: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说(悦)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

这种拥有土地极相悬殊的情况不仅和夏商时代的氏族封建制之下的土地占有情况不同,就是和周代井田制下农民占有和使用田地的情况也极不相同。耕种“豪民之田”,其纳租于豪民要占全部收成的50%。这类地主尽管在战国秦汉时期的社会上还没有完全占主导地位,但是毕竟成为了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可以说自战国时期以来社会已经进入了地主封建制的时代。只要比一比“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国语·鲁语下》)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两者,可以说社会性质的变化直如洞若观火。

需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尽管自战国时期以来社会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郡县制和地方行政制度的确立,社会居民绝大多数已经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但是宗族组织并没有消亡。我国古代的宗族组织具有极其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和西周时期相比,东周时期的宗族组织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减弱,但在政治方面的影响却依然存在。《战国策·秦策一》载,“今荆人收亡国,聚散民,立社主,置宗庙,令帅天下西面以与秦为难”。所谓“立社主”,指召集没有宗族组织的居民聚于社主之下;“置宗庙”,指召集宗族成员聚于宗庙之下。战国时期的社会上,虽然有里、邑等地域行政组织,但宗族组织却与之并行不悖。战国中期,术士冯谖劝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战国策·齐策四》),可见在薛地,孟尝君的宗族组织很有影响。齐将田单在燕破齐而守即墨的时候,慷慨激昂 2 37第四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

地动员士卒,谓“可(何)往矣!宗庙亡矣!云曰尚矣!归于何党矣!”(《战国策·齐策六》)以“宗庙亡”来激励动员士卒奋勇复国,可见许多士卒是宗族组织的成员。《大戴礼记》载鲁哀公向孔子请教礼的问题,孔子主张“备其鼎俎,设其豕腊,脩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有礼仪。在儒家看来,宗庙和宗族对于巩固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东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宗法封建制演变为地主封建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宗族组织虽然其内容和作用都有了不少的改变,但是其组织形式却保存了下来,并且在我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延续。因此,我们说由周代的宗法封建制向秦汉时代的地主封建制演变,并不是脱胎换骨式的完全的革故鼎新,而只是一个蜕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