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不断削弱神权的影响。在殷代,神权指贞人集团通过占卜、祭祀、祈祷等活动对于军国大事的干涉。贞人集团与方国部族势力有密切关系。卜辞中许多贞人名又往往是地名、部族名以至侯伯名。如亘是第一期贞人,但亘又是地名(《合集》2808);亘曾贡纳龟版(《合集》9289),因此它又是方国部族名。贞人亘非必为亘方或亘地部族的酋长,但却一定来自亘方或亘地,这和卜辞中的妇某为某方或某地部族之女的情况是相同的。贞人是神权的体现者,在早商时期和晚商前期拥有巨大影响。晚商时期商王朝一方面利用神权,作为联络诸方国部族的一条纽带,另一方面又限制、削弱神权。武丁曾经靠“夜梦得圣人”(《史记·殷本纪》)的计谋选拔出身卑贱的傅说执掌大权。这件事固然说明神权的影响极大,以致殷王不能随意任用官员,但也表明武丁很有心计,善于斗争,最后使自己的意志得以实现。晚商前期,有一百几十位贞人,这时期贞人势力强大,人殉人祭随之盛行,据专家统计,无论是人牲总数或是一次所杀伐的人数,都以武丁时期为最多。这反映了殷代神权野蛮落后的一面。康丁以后的晚商后期贞人数量锐减,并且卜辞绝大多数不再记贞人之名。这时候的贞人已经从前期颐指气使的赫赫大员变为记录例行公事的无名差役,神权的降低于此可见一斑。后期的商王武乙是以“僇辱”天神而著称的(《史记·殷本纪》),可是其子帝辛却有过之而无不及。他“昏弃厥肆祀弗答”(《尚书·牧誓》),以致使人们“攘窃神祇之牺牲”(《尚书·微子》)。帝辛说:“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他以“天子”自居,用意在于取消神人之际的中间环节,不再让贞人传达神意,而由商王直接和“神”沟通。
可以说,只是到了这个时候,商代王权才基本摆脱了神权的桎梏。
最后,通过战争和赋役征发等形式,扩大商王辖区,增加商王朝的经济收入。如沚族初不服于商,故卜辞有“征沚”(《合集》6993)、“执沚”(《合集》5857)的记载,此后沚为商之辖区,沚族酋长成为商王手下一员骁将。商王朝所征伐的方国部族有六七十个,其中不少被征服后或入殷之版图,或称臣纳贡,如危方被征服以后即向商王朝送牛牲助祭(《合集》32191),龙方被征服后即遵商王朝命令而送诣羌俘(《合集》277反面),羌方被征服后商王朝就命令众人“入羌方垦田”(《合集》6),祭方被征服后祭就成为商王朝辖区的一个地名(《合集》32677)。商王朝对外战争的规模大小不一,参战人数之多有三千(《合集》6407)、五千(《合集》6540)以至逾万人者,历时之长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易经·既济》)者,波及地域之广有帝乙伐人方时从今豫北出发浩浩荡荡直达淮河流域者。征伐战争显示了商王朝的国威,也提高了商王的声望。
对外征伐最多的几位商王分别称为武丁、武乙、文武帝乙。以“武”为美称表明征伐战争对于王权的提高很有作用。
王权是商王朝政治结构中的积极因素。如果说后世的封建帝王所被看重的是笼罩在其身上的神秘灵光和作为国家象征而起到的维系民心作用的话,那么,在商代,商王所被重视的并不在于其象征意义,而在于他运筹帷幄、统驭八方、经略天下的实际能力和才干。
这是商代王权的特征之一,也是其优点之一。然而,和任何事物一样,王权发展是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在商代方国林立、部族势力十分强大、原始民主传统很有影响的情况下,还不可能也不允许出现长期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独裁暴君。如果有这种苗头出现,那么“暴君”也定会很快受到历史的惩罚。纣王“醢九侯”、“脯鄂侯”、“囚西伯”(《史记·殷本纪》),又加重刑罚对付民众,王权固然加强了,但众叛亲离,待武王伐纣时“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史记·周本纪》),纣王遂陷于灭顶之灾。物极必反,商代王权的发展也符合这一规律。
我们下面来研究商代族权的影响。
殷代诸族主要有“以国为姓”和以职业为姓两类。《史记·殷本纪》说:“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除了这些“以国为姓”者外,还有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左传》定公四年),其中大部分以职业为姓。在决策军国大事时,诸族的首领和族众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他们可以直言不讳地发表意见。灭夏以前,商汤召集“众庶”计议,众庶说:“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抱怨汤舍弃农事而伐夏。汤解释说:“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众庶又追问:“夏罪,其如台?”(《尚书·汤誓》)让汤将伐夏的理由解释明白。盘庚迁殷时,族众曾经“协比谗言”,质问盘庚:“曷震动万民以迁?”盘庚不得不召集族众到“王庭”举行会议,细致认真地进行解释(《尚书·盘庚》)。卜辞屡见“众”、“以众”和“立(莅)”众的记载,皆为招致众人之义,其中不少应是为了举行族众会议而召集的。有一条残辞作“以众……宗……”(《合集》31),似指召集族众到宗庙参加祭典。《尚书·洪范》所说决疑时的“谋及庶人”,应指和族众进行磋商。孝己告诫祖庚的“王司敬民”(《尚书·高宗肜日》),是让他最大限度地团结族众,这与后来箕子所说的“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尚书·洪范》)的原则完全一致。
族众在商王朝的重大影响,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盘庚曾经这样向族众讲述他们之间的关系:
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动用非罚?世选尔劳,予不掩尔善。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尚书·盘庚》)盘庚认为诸族的族众和商王的关系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族众的远祖曾经和商先王同甘苦共患难,所以商王不敢对族众作威作福、肆意妄为。盘庚还指出,如果他愧对族众,那么,先王将会在冥冥之中责问他“曷虐朕民”;反之,若族众不尽力辅助商王,那么先王也会责备族众。武丁时期的卜辞里屡有“王族”、“多子族”、“众人”以及诸族首领等“古王事”的记载(《合集》22、14912、6813等片),说明族众可以参与军国大事。盘庚所说“惟图任旧人共政”、“邦之臧,惟汝众”,是对族众作用的充分肯定。
他还说:“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乃祖乃父(按,指族众的祖或父),丕乃告我高后,曰:‘作丕刑于朕孙。’迪高后,丕乃崇降弗祥。”(《尚书·盘庚》)如果商王任用只知聚敛贝玉的乱臣而引起族众不满,那么,族众的祖先就会告诉商先王,让其重重地降下灾祸。假若去掉盘庚这个认识里的迷信成分,便会看到族众的势力确是对王权的一种制约。
二、商代的社会阶级
商代社会上最主要的劳动生产者是“众”、“众人”。卜辞里有不少关于“众”和“众人”的记载,专家们对其身份的看法分歧很大。我以为“众”和“众人”是子姓部族的族众。
关于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过去的解释均谓“日下三人形”,其实它从“”而不从“日”。“”在作偏旁时,或指房屋基坑,或指室内火塘,或指埋人坑穴。“众”字所从之“”当即“堂”字初文,或表示有火塘之居室。《合集》58和59两例的“众”
字其所从有袅袅上升烟气的火塘形,是关于“众”的造字本义的很好说明。晚商早期的甲骨文中,“众”字上部所从的“”与下部的人形相比,大小相似,有些甚至上大下小(《合集》15、85、89等片),突出了火塘形旁。甲骨文的人字偏旁,既表示站立之人,也表示躺卧之人,如、、等的人旁,均为躺卧之人。所以,甲骨文“众”字的三人或二人之形,非必是站立耕作之人,也可以是躺卧休息之人。“众”的造字本义指在堂上居住的许多人。
古人在火塘边居住的习俗流传很久,直到今天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如云南永宁纳西族、独龙族①等,还可以见到。考古发掘材料表明,殷代中小型居室遗址里大多有火塘遗存。这种情况说明,以堂为食宿中心的人的身份,当介于贵族和奴隶之间。聚族而居的情况在我国上古时代绵延很久,殷代这种同居于一处的“众”应是子姓族的族众。
“众”和“众人”常被商王直接支使,如:
(1)……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合集》1)
(2)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囧。(《合集》10)。
(3)丁亥贞,今秋王令众。(《屯南》4330)。
(4)……派,王登众,受……(《屯南》149)
上引前两例为第一期卜辞,后为第四期卜辞。这些被王直接支使的“众”和“众人”,在卜辞中又称为“王众”(《合集》26869、《屯南》4200)。商王对众十分关心,卜辞有为众举行禳除灾害的御祭的记载(《合集》31993)。盘庚迁殷时,曾经苦口婆心地向“众”进行说服动员,虽然有“劓殄灭之”一类的威胁,但其言辞主旨却是“承汝俾汝,惟喜康共”,“奉畜汝众”,充满了对众的关心爱护(《尚书·盘庚》)。这些都表明“王众”是商王所直接依靠的最基本的力量。
卜辞中“令众”(《合集》25)、“告众”(《合集》39)、“乎众人”(《合集》215)之类记载,虽然大多未说明“令”、“告”、“乎”的主体,但从卜辞文例看,它们是代表商王意志的。“众”、“众人”多数应是见于卜辞的“王族”的劳动群众。
除了王族以外,其他一些子姓部族的人也可以称为“众”或“众人”。如“禽众”(《合集》31974)即禽族之众。禽族首领为商王朝的著名将领,商王曾经多次命令禽“众”讨伐召方(《合集》31973—31977,《屯南》1099),还有“亚禽目众涉于西”(《合集》31983)、“禽其丧众”(《合集》56)等记载。第一期卜辞有“子禽” (《合集》3226)的记载,可见禽属于多子族。记载众的族属的还有“令并众卫”(《合集》40911)、“子众”(《英藏》2412)、“墉众田”(《合集》31970),“众入山”(《合集》31984)、“弜众其丧”(《合集》53)、“登众人乎从曼古王事”(《合集》22)、“般众”(《合集》31987)等。其中“子”属于多子族是毫无疑问的,“子”以外的其他诸族亦有可考。按照“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左传》僖公十年)的原则,凡参加商王朝祭祀或商王为之向祖先神祈祷者,应属于子姓族,即多子族。据卜辞记载,“并”曾酒祭祖丁和父丁(《屯南》68);商王对“墉”的疾病很关心,并为之祈祷(《合集》13731、13515);曾进献羌俘祭于上甲至父丁(《屯南》2332);商王为“弜”而向大乙、大甲等先王举行御祭(《合集》4325);“曼”曾送诣羌俘供祭祀之用,又曾进献占卜用的龟版(《合集》238、9337);“般”又称“亚般”(《合集》27938)、“师般”,是著名将领,商王曾为他举行御祭(《合集》9478)。以上这些材料说明,并、墉、、弜、曼、般等人极有可能是子姓部族的首领。因此,属于他们统辖的“众”和“众人”即为子姓诸族的族众。合而言之,可以说殷代的“众”和“众人”即王族和多子族的族众。
多年来,在殷墟地区发现不少族的墓葬群。如殷墟西区就已发掘属于八个墓区的一千五百多座墓葬。每个墓区都有不同组合的随葬陶器,以及随葬铜器上不同的族徽。每个墓区内往往又有二三十座墓葬聚集一起形成许多小区。这种埋葬情况表明,每一墓区应当属于一个族,每一小区应代表一个分族。这些墓葬绝大部分属于子姓族。第一墓区铜器有“子韦鼎”、“子韦觚”,与第一期卜辞所记“子韦”(《合集》3270)相合,第一墓区应即卜辞的“韦示(氏)”(《英藏》379)墓地。第八墓区有“父乙鼎”和“母己簋”,卜辞屡有“子”(《合集》3188、3190)的记载,他是武丁时人,殷墟后期铜器铭文里的“”盖为“子”的后人。因此,第八墓区可能属于子族。这些墓葬群与殷代“众”和“众人”的情况相符合,其墓主当即卜辞中的“众”和“众人”。
在晚商前期“众”和“众人”的社会地位要比泛称的“人”高一些。按照商的传统,“众”的主要职责是“穑事”(《尚书·汤誓》),“亳众”还曾为葛伯耕种(《孟子·滕文公下》)。第一期卜辞表明,“众”和“众人”曾经参加垦田、协田、籍田、种黍等多种农事。而泛指的“人”则多被征集去参加战争。“众”和“众人”从来不用作人牲,而“人”则可被杀戮用于祭祀。“众”和“众人”可到宗庙参加祭祀,而“人”则没有这种资格。《易经·同人》谓“同人于宗,吝”,指将“人”聚于宗庙便会有灾难,这可能是殷代情况的反映。到了晚商后期,“众”、“众人”和泛指的“人”的界限逐渐泯灭。
有一条第三期卜辞说“王其乎众戊□,受人土人暨□人又(有)灾”(《合集》26898),可见“众”的概念里已经包含了某地之人。
由于氏族时代的原始民主精神遗存的影响,也由于西周时期那样的宗法制度尚未出现,所以殷代社会上还没有多层次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在殷代社会结构中,贵族和官吏往往合为一。许多子姓和异姓部族的贵族往往同时又是商王朝的职官。卜辞记载的许多职官的私名常常又是族名和地名。商王和贵族生前十分奢侈,死后还以大量器物随葬,并以奴仆殉葬。殷墟妇好墓随葬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石器70多件,象牙雕刻品和陶器各数件,此外还有7000多个海贝,以及海螺、蚌器等。这些琳琅满目的珍贵遗物反映了墓主生前的豪奢生活。
平民阶级主要指“众”和“众人”以及卜辞所载的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百工”、“多工”。早在氏族时代,手工业工匠就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相传舜就曾“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史记·五帝本纪》)。
在殷代的平民墓葬中,凡是随葬有手工业工具者,其他的随葬品也都比较丰富。这反映了殷代手工业者经济上比一般平民富有,社会地位应当不是卑贱的。卜辞记载表明商王朝对于工匠十分关心,如:
(1)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合集》19433)
(2)癸未卜,又祸百工。(《屯南》2525)
上引两例分别为第一期和第四期卜辞,均卜问工匠们是否有灾祸。
殷代的工匠似有各种类别和组织,如“右工”(《合集》29696)、“左工”(《合集》21772)、“宗工”(《合集》20)等,也有的以地名或族名为标志,如“东单工”(《屯南》4325)、“并工”(《英藏》313)等。商王朝还委派官员管理工匠,称为“司工”,如“王其令山司我工”(《合集》32967)、“令司工”(《合集》5628)等就是讲委派之事。后世的司空以及作为职官的百工或许与此有关联。《尚书·盘庚》提到的“万民”,《微子》提到的“小人”都应当是泛指的包括族众和工匠在内的平民阶级。
殷代的奴隶和俘虏是有所区别的。殷王朝的羌俘和其他战俘往往经过不长时间即被杀戮祭神,因此不能视其为奴隶。只有被驱使参加劳动的俘虏才能算是奴隶,而在殷代这种情况是罕见的。殷代的奴隶,在卜辞中最常见的是臣。他们或以占有者命名,称为“王臣”(《合集》5566)、“子□臣”(《合集》639)、“元臣” (《合集》5856)、“叩臣”(《合集》1060)等;或以居住地及职司命名,称为“奠臣”(《合集》635反面)、“小丘臣”(《合集》5602)、“舟臣”(《合集》850)、“舞臣”(《乙编》2373)、“牛臣”(《合集》1115)等。臣参加农业和畜牧业及其他劳动。卜辞谓“王臣” (《合集》5568),臣后一字可以楷写为“”。这条卜辞盖指让“王臣”参加翻地一类的劳动。“小耤臣”(《合集》5603),或谓职官名,当为管理耤田之臣的官。“子效臣田”(《合集》195),谓子效之臣参加田猎。“牛臣刍”(《合集》1115),谓“牛臣”为饲养牲畜而割刈刍草。“小臣车马”(《合集》10405),谓小臣驾车驭马。“多臣乎田羌”(《合集》21532),谓多臣到羌地田猎。臣往往不堪压迫而逃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