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社会结构是开放型的,它在各个方面所注重的是“分”而不是“合”。分封诸侯是周代最重要的措施,周王朝将尽量多的子弟、亲戚分出去建立诸侯国。在实行宗法制的过程中,从强宗大族里繁衍出数量众多的支系小宗,支系小宗随即相对地成为大宗,再繁衍出下一个层次的支系小宗,这种繁衍就是连锁式的分裂增长。
就井田制度而言,其基本点依然是“分”,即划分出井田,分别出公田和私田。这些和殷代社会结构的情况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别。
殷代注重商族和商王朝自身力量的发展,靠自身的凝聚力形成方国部落联盟,这种结构形式是内聚型的。周代开放型的社会结构表明周王朝比夏商王朝具有更强大的实力。夏商时期的都邑数量很少,到了周代则数量巨增,呈现出星罗棋布的状态。在周代,各地的经济文化联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殷代的甲骨文字目前仅集中出现于殷墟一地,而周代的青铜器铭文则遍布四面八方。周代开放型的社会结构大大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国古代方国部落的闭塞状态。
在宗法封建制度下所形成的多层次的具有稳固隶属关系的等级制度是周代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孟子说周王朝与诸侯、卿士的爵位等级状况是“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各诸侯国的情况是“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孟子·万章下》)。
等级制度不仅存在于贵族之间,而且及于民众,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就是一个明证。除了人们的社会地位之外,其他如土地的拥有、朝聘盟会、婚丧祭祀、衣服宫室、车马器物等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夏商时代虽然也有等级出现,但层次区别不明显,也没有稳固的隶属关系,和周代的严密等级制度相比不啻是小巫见大巫了。周代的等级制度和秦以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等级制度亦有不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只有一个,那就是“天子”———亦即皇帝。然而周代的“君”并不限于周天子,在周代,诸侯是卿大夫之君,卿大夫是士、家臣之君。周代的等级制度和以前联盟制中的等级也不同。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中,君臣关系并不明确;到了周代,不仅君臣关系十分鲜明,而且遍及于贵族的各个层次之间;秦以后的专制制度从理论上说所有臣民都只对“天子”这一个君负责,君权已经从周代的各个贵族层次间集中于最高层次的一人之身。在中国古代政治结构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周代的等级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阶级与国家
尽管由于宗法制度和原始氏族村社制度的影响而使阶级分化不甚明显,但周代的阶级对立情况比之于殷代仍然有所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是周代的国家机器更趋于完善。
一、贵族和平民
周代贵族分为王室、诸侯、卿大夫、士等阶层,春秋时期晋国的师服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可见周代贵族阶层的形成是实施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果。周代的“士”是很复杂的一个阶层,它有一部分属于下层贵族,另有一部分属于上层的庶人,可谓是“一身而二任焉”。
平民的上层从西周后期开始称为“国人”。所谓“国人”,多指国都城内以及郊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之人,有时也泛指本国疆域内之人。国人在周代社会上很有影响,如周王朝后期“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国语·周语上》)。国人和《》的“邦人”以及《簋》的“里人”应当是类似的。平民的下层在周代称为“庶人”,庶人多数为农民,所以有“庶人食力”(《国语·晋语》)、“庶人力于农穑” (《左传》襄公九年)等说法,并且庶人要自称为“刺草之臣”(《仪礼·士相见礼》),《周礼·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由此可见,庶人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左传》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桓公二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襄公十四年),庶人的地位比工、商等为高。庶人和国人之间并无截然界限,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这种可以对国事发表议论的庶人与“谤王”的国人应当没有什么区别。统治者对国人、庶民的意见很重视,《尚书·梓材》:“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认为必须使庶民的意见通达于卿大夫;《尚书·洪范》说: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庶人的意见与王、卿士、卜、筮并列,在决定王朝大事时具有相当的作用。按照《周礼·小司寇》的说法,在“国危”、“国迁”、“立君”之时应当“致万民而询焉”,此“万民”应指国人、庶人而言。统治者主张要“媚于庶人”(《诗经·卷阿》),“保惠于庶民”(《尚书·无逸》),并且警惕“多虐庶民”(《牧簋》)的乱政出现。另外,《大盂鼎》说:“易女(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宜侯簋》说:“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这类被赏赐的庶人应当是庶人当中地位最低下者。
工商的地位与庶人相近。《国语·晋语》说“工商食官”,周代彝铭如《扬簋》、《免卣》、《令彝》等,屡有“司工”、“百工”等职官的记载,这些职官都是管理官府工匠的。《国语·周语上》有“百工谏”之说,韦注云“百工,执技以事上者也。谏者,执艺事以谏”,对于营造制作之事百工可以发表意见。周代商业和手工业一样,主要也是由官府经营的,所以《周礼》中“天官”、“地官”、“夏官”的许多职务下都有“贾人”之职。周初,许多殷遗民从事商业,“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尚书·酒诰》)。周王朝对他们给予优待,禁酒时特允许他们“厥父母庆,自洗腆,致用酒” (《尚书·酒诰》)。工商业者成分复杂,其中可能有一些奴隶干粗重活计。西周后期商人势力已相当可观,郑桓公东迁时即借助于商人势力,并与商人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左传》昭公十六年)商人在西周后期政治舞台上的影响呈上升趋势。
周代社会上的乡闾组织以农民为基础,常以百为数,称为“百室之邑”(《穀梁传》庄公九年)。《诗经·良耜》:“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关于农民的劳作情况,《汉书·食货志》说:“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右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诗经》中的周代农事诗《七月》、《载芟》、《甫田》、《噫嘻》等都讲到了西周时期农民劳作的情况。农民虽然终年辛劳,生活水平低下,但由于受传统的影响,提倡“合耦于锄以治稼穑”(《周礼·里宰》),“祸灾相恤”、“合旅同亲”(《逸周书·大聚》),互相协助,所以农民尚能有一些私有经济,不致沦为奴隶。
二、奴隶
早在周文王时期就曾制定有“有亡荒阅”(《左传》昭公七年)的法令,若有奴隶逃亡,便大肆搜索。《尚书·微子》记商贵族微子担心“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这些表明,周王朝初期社会上就已有奴隶存在。
西周时期的奴隶以称臣妾者居多。《易经·遁》:“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用绳系小豕比喻畜养臣妾,臣妾身份颇不自由。
《易经·损》:“利有攸往,得臣无家。”指利有所往,可得一个无家室的臣。《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勿敢越逐。”指臣妾逃跑时,不要随便去追赶。彝铭中有许多赏赐臣妾的记载,如:
易臣三品:州人、人、人。(《井侯簋》)
王益叔德臣十人。(《叔德簋》)
余舍女(汝)臣十家。(《令鼎》)
易女(汝)夷臣十家。(《簋》)
侯易者(赭)臣二百家。(《麦尊》)
易女(汝)井家于,以(与)厥臣妾。(《大克鼎》)所赐之臣多以家为单位,说明他们是有家室的,从《大克鼎》的记载看,臣妾附着于田地而被赏赐。
仆的情况与臣妾类似。《说文》:“仆,给事者,从人、,亦声。臣,古文从臣。”彝铭有赐仆的记载,如:
辰在乙卯,公易旂仆。(《旂鼎》)伯大师易伯克仆卅夫。(《伯克壶》)在《师簋》里,“仆驭、百工、牧臣妾”并列;《诗经·出车》“忧心悄悄,仆夫况瘁”,“仆夫”即驭手;《易经·旅》“得童仆贞”,指得年幼之仆。这些说明仆当多为家奴。仆亦和臣连称,《诗经·正月》“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即为一例。
彝铭中表示身份的“鬲”也可能是指奴隶而言的,如:
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令簋》)易女(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司王臣十又三百,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在古代文献里,鬲、历、黎、隶等字常通用,表示隶属关系。《叔夷钟》“膺鬲公家”,即隶属于公家。献字繁体从鬲,所以《尚书·大诰》“民献有十夫”、《酒诰》“汝劼(诰)毖殷献臣”、《逸周书·作雒》“俘殷献民,迁于九毕”等的“民献”、“献民”当和彝铭“人鬲”同,其中有的虽指朝廷大臣而言,但仍是从隶属于君的意义上用词的。武王克商,“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逸周书·世俘》),指缚系之俘。《尚书·梓材》“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历”指被缚执之人,“人鬲”和、人历应当是相近的,同为身份低下的奴隶。
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小盂鼎》记载康王时伐鬼方的战争一次就“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虢季子白盘》记夷王时伐猃狁,一次战斗即“执讯五十”,《敔簋》记夷王时与南淮夷战斗,一次“执讯四十”。战争中“驱孚(俘)士女”(《师簋》)是常见的现象,多数战俘可能转化为奴隶。《诗经·既醉》:“其仆维何?厘尔女士。厘尔女士,从以孙子。”所赐予为仆的“女士”即士女,其中可能包括男女战俘。“从以孙子”之句,表明奴仆的子孙要世代为奴。《周礼·秋官》司隶之职“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合之厉禁”,《秋官》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盖即所谓“四翟之隶”,其主要成分应为战俘。《周礼·秋官》又载对于罪犯的处置是“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尚书·吕刑》谓“五刑之属三千”,周代刑罚是否有三千条之多虽无可考,但刑罚繁多乃是事实。《礼记·曲礼》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周代庶民也有因犯罪而沦为奴隶者。
三、西周王朝官制
周王朝初期,经武王克商、周公东征等巨大事变以后,政局始定,甫有系统的职官设置。成王时期居于诸官之首的是周公旦、召公奭和太公望,后人有称之为“三公”者(《大戴礼记·保傅》、贾谊《新书·保傅》)。他们对年幼的成王负师保之责,即春秋时晋国师旷所谓“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 (《左传》襄公十四年)。成王时期的中央官制在彝铭中以《令彝》最详:
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
丁亥,令告于周公宫。公令延出同卿事寮。惟十月月吉癸未,明令朝至于成周,延令舍三事令、暨卿事寮、暨者(诸)尹、暨里君、暨百工、暨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
卿士源于文王、武王时期的谋臣集团。周代任卿士者除开国元勋、王室近亲之外,还有一些是诸侯国的代表,如燕为召公所封,但召公并未就任,而“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史记·燕世家》索隐),“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
(《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据《尚书·顾命》记载,成王弥留之际曾召集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等宣布遗命,此六人即成王末年的六卿,其中“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
《令彝》的“明保”为周公旦之子、鲁侯伯禽之弟,他“受卿事寮”,即被任命为卿士集团的首席,是卿士们议政、施政的召集者。西周后期卿士地位亦很显要,如厉王时的荣夷公,宣王时的毛公、尹吉甫、虢文公,幽王时的虢石父等,皆对朝政有重大影响。春秋时人有“同官为寮”(《左传》文公七年)的说法,西周时期的“寮”大概已有这种含义。
负责各种事务的官员称为“三事”,即《诗经·雨无正》的“三事大夫”。“三事”的具体内容,有的以为是三公,《尚书·立政》则说是任人、准夫、牧三者,职守含糊。疑“三事”为彝铭中常见的“参(三)有司”,指司徒、司马、司空。司徒在彝铭中又作司土,主要管理土地和农、牧、渔业生产,如懿王时器《免簠》“令免作司土,司奠还林、暨吴(虞)、暨牧”,即为一例。司马是职掌军事之官,在文献中又称为司武(《左传》襄公六年)、祈父(《诗经·祈父》)。据彝铭所载厉王时有司马共(《师晨鼎》),共王时有司马邢伯(《走簋》)。彝铭屡有掌武事的“师”职,他们有可能是司马的属官,其他如“亚旅”(《臣谏簋》)、“走亚”(《询簋》)、“走马”(《休盘》)等武职亦当和司马相关。司空是掌管营建、制造的职官,在彝铭中均作司工。厉王时器《扬簋》载“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甸,暨司居,暨司刍,暨司寇,暨司工事’”,把司工的职守讲得很清楚。除“三事”之外,属于卿士统领的其他职官还有诸尹、里君和百工,但皆不如“三事”重要。从《令彝》所载我们还可以看到周公子明保作为卿士的首席能够殷见侯、甸、男等诸侯,可见卿士对诸侯国当有相当大的影响。
如果说卿士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原始民主传统对于周王朝政治机构的影响,那么,“大(太)史寮”的出现则是周代王权加强的结果。从周初开始,就有许多史官活跃在政治舞台上,见诸彝铭有西周早期的史工父、史伏、史见、史寅、史丧、史农等,中期的有史先、史昔、史孟、史南、史墙等,晚期的有史次、史敖、史留、史仆等。在《周礼》中,“史”是数量最多的职官之一。这些史官中,“太史”、“内史”、“内史尹”、“右史”、“中史”等当为其中之地位较高者,“太史友”、“内史友”(《尚书·酒诰》、《裘卫鼎》)可能是太史、内史的僚属。“作册”之职在西周时代有不少记载,为史官之一种。总之,史官名目甚多,其职守主要是草拟和宣布册命,传达周王命令,整理和保存文化典籍,参与各种礼仪和祭祀等。他们是周王的近臣,所以《礼记·玉藻》有“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的说法。两周中后期,史官地位上升。据《毛公鼎》、《番生簋》所载,厉王时期已有“大(太)史寮”出现,位列卿事寮之后,这是史官系统扩大的结果。史官还有规谏王阙的职守,殷旧臣辛甲入周为太史,其职司为“命百官、官箴王阙”,并曾作有《虞人之箴》(《左传》襄公四年)。相传,辛甲颇受周王朝重视,周文王“亲迎之,以为公卿”(《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刘向《别录》),其地位和普通史官当有一定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