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代嫁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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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嫁妆对清代婚姻的影响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4)

尽管有以上诸多因素存在,从史料记载来看,嫁妆问题仍是各地溺杀女婴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忍绝其天性之亲以为得计,是丰于嫁者之为祸烈也”③(《阳江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道光二年刻本)。下面为地方志中有关嫁妆与溺女的记载,用以说明清代各地溺杀女婴之普遍,以及溺女与嫁妆的直接关系。如湖南醴陵,“近时婚娶,浮靡颇甚。遣嫁者夸饰装奁,娶妇者侈陈肴馔……故中下之户,动以生女难育,溺女之惨,率多由此潜移默化”(《醴陵县志》卷一,《风俗》,同治九年刻本);湖南兴宁,“于是育女苦于赔累,不仁者遂作溺女之计”(《兴宁县志》卷五,《风土志》,光绪元年刻本);湖南桂阳,“后女家以奢相尚,衣服易棉布而绫缎,首饰易铜角而金银,甚且珠翠。时节馈遗,竞丰好盛,稍从简略,男家间相诮让。中人之产不胜苦累,致成溺女之恶习”(《桂阳县志》卷四,《风土》,嘉庆二十七年增刻本);湖南嘉禾,“俗因谓婚易而嫁难,此又溺女之祸所胎也”(《嘉禾县图志》卷九,《礼俗》,民国二十七年刻本);湖南沅陵,“其或索重奁而酿成溺女之风,贪厚聘而致有标梅之叹,知礼者不为”(《沅陵县志》卷三七,《风俗》,光绪二十八年刻本);湖南永顺,“其或索重奁而酿成溺女之风,贪厚聘而致有标梅之叹,知礼者不为”(《永顺府志》卷四,《风土志》,乾隆五十八年刻本);湖南龙山,“富者嫁一女或费千缗,而贫者弗计也,不需厚奁,故俗鲜溺女之风”(《龙山县志》卷一一,《风俗》,光绪四年刻本);湖南慈利,“而吉礼之嫁子耗金,又特多于聘妇。谚曰:“盗不过五女之门。”又曰: “养女攀高门,养儿就地滚。”重女轻男,跃然词表。盖遣嫁物品,凡关日用细大所必备,以是种种,辄来溺女之反响。其忍心害理,是有二说: 一、家贫,忧后日治奁难;一、家贫,母积繁忧,常日缠足难”(《慈利县志》卷一七,《风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

广东阳江,“江俗婚嫁之费,动逾千金,甚或不惜破产以为美观。因之,以女为累,至有溺之而不举者,其事甚秘,法所不及,然而不仁甚矣。女亦人也,虑其嫁之不足以逞,忍绝其天性之亲以为得计,是丰于嫁者之为祸烈也。风俗之靡,转移有渐,士大夫有能自拔于俗者,当思有以惩其弊而为之倡,庶有豸乎”(《阳江县志》卷一,《地理志· 风俗》,道光二年刻本);江苏蒸里,“贫家生女多则厌之,率行溺毙,以致娶妻聘媳甚难”(《蒸里志略》卷二,《疆域·风俗》,宣统二年铅印本);浙江嘉兴,“女家量力装送,无厚嫁之失,故俗不溺女”(《嘉兴府志》卷三四,《风俗》,光绪四年鸳湖书院刻本);浙江嘉善,“女家量力治装,无厚嫁之失,故俗不溺女”(《嘉善县志》卷八,《风俗》,光绪二十年刻本);浙江诸暨,“婚亦论财,厚聘厚嫁……及成婚,庆节馈遗无算,每为家计累,故多溺女,然亦有得婿家利益者,终不以为劝也”(《诸暨县志》卷一七,《风俗》,宣统二年刻本);浙江汤溪,“或男家计其妆奁之多寡,而爱憎其妇,姑妇父子因之慈孝有乖,故女当临嫁有明索父母之妆奁者,有归宁而益肆其贪饕者。此溺女之风所由来矣,反不若平民佃户指腹割襟之为愈也”(《汤溪县志》康熙五十五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867页);浙江西安,“西安旧俗,纳采、纳征颇尚华美,女家具奁率以奢丽相夸耀,贫者至破产不惜,故俗多溺女”(《西安县志》卷二○,《风俗》,嘉庆十六年刻本);浙江龙游,“嫁则丰于妆奁,即富室惟艰,以故俗多溺女,有三举者,人争啧啧”(《龙游县志》卷二,《地理考·风俗》,民国十四年铅印本);浙江平阳,“昔年邑多荒歉,艰于衣食,贫而多子者往往产女而溺之;又有贫家虑难遣嫁而溺者”(《平阳县志》乾隆二十五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911页);浙江淳安,“嫁女资奁亦病于厚,女生多不举,盖有由矣”(《淳安县志》卷一,《风俗》,光绪十年刻本);浙江萧山,“贪者较妆奁,故有生女不举者”(《萧山县志》卷八,《风俗志》,康熙三十二年刻本);安徽宿松,“嫁女多矜厚奁,称贷不恤,溺婴之习多从此起”(《宿松县志》卷八,《民族志· 风俗》,民国十年活字本);安徽广德,“惟溺女,旧有此风,询之州人,大半亟望生男者为之,未必预为奁饰计”(《广德州志》卷二四,《典礼志· 风俗》,光绪七年刻本);江西德兴,“自俗之弊,竞炫妆奁,铺张街衢,女随其后入门,盛饰则翁姑喜,否则反唇相稽(讥),率以女为劫,诞女则仇之,溺女之风于是乎炽”(《德兴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民国八年刻本);江西吉安,“吾邑邑俗,家虽窭,其遣女也,奁资亦必在数十金以上,富人则金玉、锦绣,累箧连箱,有消耗数千至巨万者。逆料遣嫁之艰,忍人遂于女之初生即毙之以水,虽有育婴局补救万一,力亦未能胜残矣”(《吉安县志》卷三○,《民事志·风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江西龙南,“嫁女重妆奁,鼓吹迎送,炫耀俗目,贫者固难取办,富家亦难为继,故溺女成风,始作俑者流害不浅。近时士宦之家不以妆奁为轻重,渐从简便,此所以清其溺女之源者”(《龙南县志》卷二,《地理志·风俗》,光绪二年刻本);

江西广丰,“今富者聘礼辄至百金,奁具或罄其家,甚有扳附阀阅,以厚币为饵,又有虑遣嫁之难,忍不举女者”(《广丰县志》卷一,《地理志· 风俗》,同治十一年刻本);福建永春,“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永春县志》卷一五,《礼俗志》,民国十九年中华书局铅印本);四川眉山,“若赔嫁奁具,前从省约,今则夸多斗靡,好事铺张,且妆赠不丰,往往为婿家所厌薄,先后(妯娌也,见《封婵书》)奚落,妇姑勃谿,驯致秦晋失好,每由于此。贫者无力,动色相戒,甚至于溺女,可悲孰甚”(《眉山县志》卷五,《典礼志·民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四川合江,“而妆奁一事尤重。无识者第以嫁装之丰绌为衡,不问女性淑愿,而媒妁每夸妇装丰富,以期男家许诺,古人择德不论财之意荡然矣……虽贫苦,亦必备床帐、衾枕、箱柜始可以嫁,举债不惜,否则匪惟媒氏受诟,往往舅姑因此以虐其媳,夫以此薄其妻。是以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嫁难其一端也”(《合江县志》卷四,《礼俗》,民国十八年铅印本)

由上可以看出清代溺杀女婴的严重程度,一些地方甚至达到“十室而九溺女”①(《义乌县志》卷七,嘉庆四年刻本)、“溺女成风”②(《龙南县志》卷二,《地理志·风俗》,光绪二年刻本) 的地步。不仅是贫困之家因无钱置办妆奁而溺女,即使是中产、乃至富庶之家都有溺女行为,福建永安一带,溺女甚至世家大姓多于贫家①(参见雍正《永安县志》卷三,雍正十年刻本)。

那么,贫困之家艰于陪送嫁妆而被迫采取溺女的下策,尤可理解,富者为何溺女?我们可以通过富家陪嫁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本书第三章第一节在讨论嫁妆与聘礼的关系时讲到,嫁妆在某种程度上由聘礼转化而来,女家用男家提供的聘金为女儿筹备嫁妆,甚至女家可直接要求男家提供部分或全部嫁妆,如浙江路桥,女家于婚前“开单讨取新妇礼服、四季衣料及金珠饰物,谓之‘尺头’。尺头多者,赔贴必多,尺头少者赔贴亦少”②(《路桥志略》民国二十五年杨绍翰排印《崇雅堂丛书》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858页);湖北通城“女家量单开梭布、钗环,并红线量付衣服长短则子交媒,并求男家体量代助筵席、衣被、奁饰,或五六两至十两不等,名曰‘过度’”③(《通城县志》卷六,《风俗》,同治六年活字本)。有了男家的资助,女家可大大减轻因陪奁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即使男家聘礼不丰,或者并没有对女家进行资助,贫困之家嫁妆简陋也是自然之事,无可厚非。然富户则不同,首先富家嫁女很少利用男家资助,如通城普通人家有“过度”之礼,“富家不用过度”④(《通城县志》卷六,《风俗》,同治六年活字本),并且富家轻聘礼、重陪嫁,“富家嫌于卖女,或不受金”⑤(《雩都县志》卷五,《风俗志》,同治十三年刻本),即使接受聘礼,在陪嫁时也将“所纳诸物,悉还男家,仍自备钗钏、衣服及妆奁、器皿”⑥(《平定直隶州志》卷五,《食货志·风俗》,光绪八年刻本),“妆奁每多超过聘礼”⑦(《华亭县志》第五编,《礼俗志》,民国二十二年石印本)。嫁妆与聘礼的多少常常为反比,“盖贫家聘礼,只索钱财,不重物品,其妆必少,甚至毫无。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其妆奁反多”⑧(《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民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如家道殷实,聘金不过百元,而妆奁则甚丰厚,往往有逾数百金或数千金者”①(《安达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460页)。其次,富裕之家陪送女儿的妆奁是普通人家的数倍、数十倍,如房山“普通人家备嫁妆四抬,富家八抬至十二抬已足,后则奢风渐启,大户有至数十抬者”②(《房山县志》卷五,《礼俗志·风俗》,民国十七年铅印本);天津“中等人家,大率为二十四抬或三十二抬; 富者,则递加至百余抬不等”③(《天津志略》第一编第十一章,《礼俗》,民国二十年铅印本);山西汾阳“嫁女,富户倍加衣饰、铺陈、桌椅、橱箱,杂用铜锡器皿,递减至贫家,则随身奁箧而已”④(《汾阳县志》康熙五十八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599页)。因此,社会上一向有“上等之家贴钱嫁女,中等之家将女嫁女”的说法。动辄千金、万金的嫁妆,即使对于富户巨室而言,也是沉重的经济负担,若家有数女,真有“倾产”之险,难怪时人有“恒以富家生女不如贫家生女之有利”⑤(《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民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的慨叹。在此情形之下,富家溺杀女婴也就不以为怪了。

由于不少家庭“因嫁一女竟至败产倾家,一蹶而不可复振”⑥(《成安县志》卷一○,《风土》,民国二十年铅印本),清代许多地方有“嫁女破娘家”、“盗不过五女门”之说,把女儿看作造成家庭贫困的根源。加之一些女子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体面,“当临嫁有明索父母之妆奁者,有归宁而益肆其贪饕者”⑦(《汤溪县志》康熙五十五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867页),“甚有以争奁物涉讼者”⑧(《长寿县志》卷四,《风土》,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造成家庭内部的不和睦,有人将女儿比作“家贼”:

嫁女曾经百计图,又来向我索盘盂。家逢贼入真堪笑,顿使爷娘长物无。①(《武鸣县志》卷三,《风俗》,民国四年刻本)

嫁妆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加重了人们的性别偏见,许多家庭“以女为劫,诞女则仇之”②(《德兴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民国八年刻本),将女儿看作家庭的累赘,生育多女更被视为不祥之兆,彼此“相戒不育”③(《宁远县志》嘉庆十六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582页),如果家有三女,“人争啧啧”④(《龙游县志》卷二,《地理考·风俗》,民国十四年铅印本)。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即使不愁嫁奁的人家也不会多育女儿。溺女已经不仅仅是出于经济因素而做出的不得已之举,而形成一种社会风气,普遍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比如清代名士汪士铎“家虽日裕”,却身有疾病,不敢“市药医之”,原因就是“连举五女”都需要嫁妆。⑤(参见萧穆:《敬孚类稿》卷十二,《汪梅村先生别传》,合肥,黄山书社,1992) 他在日记中慨叹生女之忧:“人不忧生女偏不受生女之害,我忧生女即受生女之害,自己是求人的,自己是在人教下的,女是依靠人的,女是怕人的。”所以他赞同溺女,主张“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甚至偏激地认为:天下祸乱多就是因为人多,人多又是因为女人多,女人多了生育的人就更多,总之女人成了真正的祸水。⑥(参见《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汪悔翁(士铎)乙丙日记》卷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这种看法代表了当时社会中一批人的观点,由嫁妆之费引发了对女性的偏见,正是清代溺女之风难以禁止的主要原因。然而,为女所愁的汪士铎只看到自己家的多女,没有看到全社会的少女,溺杀女婴带来的最严重的社会后果,就是整个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以安徽来安县为例,据来安县志记载,此县先后于嘉庆十一年(1806)和道光三年(1823),做过两次人口普查。嘉庆十一年(1806)的调查中,全县总人口数为195787人,其中男子104294人,占总数的53%强,女子91493人,占总数的47%弱。而在道光三年(1823)的户口统计中,来安县人口总数增长到247230人,其中男子数为133359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4%,女子数为113871人,约占总数的46%。①(参见《来安县志》卷三,《户口》,道光十年刻本)仅十余年间,男性比例就增加了一个百分点,我们不能不说,溺杀女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而男女比例失调的直接后果,即是许多男子无法娶到妻子。江西南安知府黄鸣珂在谈到溺杀女婴给当地带来的严重后果时说:“男女之生按阴阳之术,不啻天生配偶也,如我仅留一二女,所生者仅一二男,家家如是,其数亦相当,不患无配也。抑知溺女多,则男比多,女比少,一二子只能换一二妇,多则其子皆鳏矣。江省之多鳏夫,其弊由于此。”②(《南安府志》卷三十二,《新造录》,同治七年刻本)

根据来安县的比例,我们即使按照一夫一妻无妾的家庭格局来计算,也有8%的男性不得不鳏居,而有限的女性资源分配不合理,更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整个社会男多女少的前提下,又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的伦理原则,使得妇女丧夫之后不能再嫁,而男子只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不仅丧妻后可以再娶,即使妻子健在也可纳妾。如此,贫家男子娶妻无望,富家大户妻妾成群。如果将以上因素考虑在内,鳏居男性的比例还要扩大。男多女少,又导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成为稀缺资源,比如湖南辰州“生女多溺死,故女甚贵,再婚亦须三十余金,前夫久而复讼,谓之求敷,讼牒中,十有六七,甚有男子仅三四十岁,而女子已六七十岁者,其老死不得娶者,又比比然也”③(《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六,1144页)。

各地严重的溺女现象,引起清代皇帝的高度重视,朝廷多次下诏严禁溺女。

顺治十六年(1659),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上奏:“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忍心灭伦,莫此为甚。请敕严行察禁,以广好生。”顺治帝下令:“溺女恶俗,殊可痛恨,着严行禁革。”①(《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二五,96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乾隆五十七年(1792),乾隆帝谕令军机大臣等:“江西向有溺女之风,最为残忍。亦曾屡经饬禁,并着该抚查明,如尚有此等相沿恶习,即据实查办,一并严行禁止俾士民家各知凛遵。毋得仍蹈前辙,以副惇化施仁至意。”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四一二,100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嘉庆二十年(1815),皇帝针对溺女等恶俗下令:“阴阳化生,人道之始。若民间生女,皆弃而不育,则生息何由而蕃……先出示严行禁止,并设法妥为化导,以革浇风而正伦纪。其各省有似此者,均着一体示禁。”③(《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二,148页,中华书局,1986)

同治五年(1866),同治帝谕令:“民间溺女,乾隆年间部议照故杀子孙律治罪,例禁綦严。乃据该御史奏,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实属伤天地之和,若不严行禁止,何以挽全民命。著各直隶督抚董饬所属地方官出示严禁,并责令各州县劝谕富绅,广设育婴处所,妥为收养。俾无力贫民,不至因生计艰难,再蹈恶习。傥仍不知悛改,即治以应得之罪,毋稍姑贷。”④(《穆宗毅皇帝实录》卷一六八,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