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说一个“所作”之物,如“声”,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谓“特者,体也”。若有了“瓶”等“所作”之物为推论的根据,说“瓶是所作,瓶是无常;声是所作,声亦无常”。这虽是“类推”(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归纳”( Induction)的性质,故可作全称的辞道:“凡所作者,皆是无常。”这才是统举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说的“二者,尽也“。太炎强把“尽”字读为节字(此类推法之谬误),以为墨家有三支式的证据,其实是大错的。《墨辩》的“效”,只要能举出“中效的故”——因明所谓因,西洋逻辑所谓小前提——已够了,正不必有三支式。何以不必说出“大前提”呢?因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如说“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我所以能提出“人”字作小前提,只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的大前提。换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过是要说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乃是介于“孔子”与“有死的”两个名词之间的“中词”。但是我若不先承认“人”是“孔子”与“有死的”两者之间的“中词”,我决不说“因孔子是人”的小前提了。故大前提尽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没有大前提)。
(四)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来说明此物,叫做譬。《说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来说明这一节:
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若?应曰:弹之状如弹,则喻乎?”王曰:“未喻也。”“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间却有个区别。辟是用那物说明这物;侔是用那一种辞比较这一种辞。例如公孙龙对孔穿说: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这便是“比辞而俱行”。
辟与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说话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两件,那听的人却知道一件,所以那说话的人须要用那已知的来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这两种法子,但可说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谈说的方法,却不能作为科学上的发明新知识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译为类推(Analongy),其实“类推”不如“援例”的明白切当。援例乃是由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这一个推知那一个。例如说:
《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论语》作“彼哉”,因此可见《墨辩》“辩争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误。
又如说:
《庄子》、《列子》“人又反入于机。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这三个“机”字皆当作“几”。《易·系辞传》:“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释文》云:“几本或作机。”这是几误为机的例。
“援例”的推论的结果,大都是一个“个体”事物的是非,不能常得一条“通则”。但是“援例”的推论,有时也会有与“归纳”法同等的效能,也会由个体推知通则。例如见张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会死。这种推论,含有一个“凡吃砒霜的人必死”的通则。这种由一个个体推知通则的“援例”,在《墨辩》另有一个名目,叫做“擢”。《经下》说:
擢虑不疑,说在有无。《说》曰:擢,疑无谓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两字旧作“文文”今以意改)。
《说文》:“擢,引也。”与“援”同义。此类的推论,有无易见,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与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孙诒让读擢为权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都是“他”字。这个“推”便是“归纳法”,亦名“内籀法”。上文说过,“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归纳法的通则,是“观察了一些个体的事物,知道他们是如此,遂以为凡和这些已观察了的例同样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观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没有观察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说那些“所未取”和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个断语,这便是“推”。我们且把钱大昕发明的“古无轻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条通则的方法引来作例(轻唇音如f、v等音,重唇音如b、p等音)。
一、举例(以类取)——“其所取者”
(1)《诗》:“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语》引作“扶伏”。又“诞实匍匐”,《释文》本亦作“扶服”。《左传》昭十二年“奉壶觞以蒲伏焉”,《释文》:“本文作匍匐,蒲本又作扶”。昭二十一年“扶伏而击之”,《释文》:“本或作匍匐”。
(2)古读扶如酺,转为蟠(证赂,下同)。
(3)服又转为犕。……
(4)服又转为謈(音暴)。……
(5)伏菢互相训,而声亦相转,此伏羲所以为庖牺……
(6)伏又与逼通。……
(7)古音负如背,亦如倍。……《书·禹贡》“至于陪尾”,《史记》作“负尾”,《汉书》作“倍尾”。……
(8)古读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读佛如弼。……
(11)古读文如门。……
(12)古读弗如不。……
(13)古读拂如弼。……
(14)古读繁如鞶。……
(15)古读蕃如卞,……藩如播。……
(16)古读偾如奔,……读纷如豳。……
(17)古读甫如圃。……
(18)古读方如旁。……
(19)古读逢如蓬。……
(20)古读封如邦。……
(21)古读勿如没。……
(22)古读非如颁。……
(23)古读匪如彼。……
(24)古文妃与配同。……
(25)腓与膑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读无如模,……又转如毛,……又转为末。……
(28)古读反如变。……
(29)古读馥如苾。……(以下诸例略)
二、断语(以类予)——“以其所未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
凡轻唇之音(非敷奉微),古读皆为重唇音(帮滂并明)。
我把这一条长例,几乎全抄下来,因为我要读者知道中国“汉学家”的方法,很有科学的精神,很合归纳的论理。
“推”的界说的下半段“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又是什么意思呢?人说“那些不会观察的,都和这些已观察了的相同”(他者同也),我若没有正确的“例外”,便不能驳倒这通则,便不能说“那些并不和这些相同”(他者异也)。例如上文“古无轻唇音”一条,我若不能证明古有轻唇音,便不能说“这二三十个例之外的轻唇音字古时并不读重唇”。
以上为七种“辩”的方法。“或”与“假”系“有待的”辞,不很重要。“效”是演绎法,由通则推到个体,由“类”推到“私”。“辟”与“侔”都用个体说明别的个体,“援”由个体推知别的个体,“推”由个体推知通则。这四种——辟、侔、援、推——都把个体的事物作推论的起点,所以都可以叫做“归纳的论辩”。
这七种之中,“推”最为重要,所以现在且把“推”的细则详说于下。
自密尔(Mill)以来,归纳的研究法大概分为五种:
(一)求同,(二)求异,(三)同异交得,(四)求余,(五)共变。这五术,其实只有同异两件。“求余”便是“求异”,“共变”就是“同异交得”的一种。《墨辩》论归纳法,只有(一)同、(二)异、(三)同异交得三法。
(甲)同;《经上》说:“同,异而俱于之一也”(之同“是”)。此言观察的诸例,虽是异体,却都有相同的一点,寻得这一点,便是求同。
(乙)异;《墨辩》没有异的界说。我们可依上文“同”的界说,替他补上一条道:
异,同而俱于是二也。
所观察的诸例,虽属相同,但有一点或几点却不相同,求得这些不同之点,便是求异法。
(丙)同异交得;《经上》云:“同异交得知有无。”这是参用同异两术以求知有无的方法。物的“同异有无”很不易知道,须要参用同异两种才可不致走入迷途。《经上》说:
法同则观其同,法异则观其宜止,因以别道。《说》曰:法取同,观巧转。法取彼择此,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人之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于〕人:是孰宜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
《经说下》云:
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这两段都说该用“否定的例”(不然者)来纠正推论的错误。例如人说“共和政体但适用于小国不适用于大国”,又举瑞士法兰西……为证。我们该问:“你老先生为什么不举美国呢?”这里面便含有“同异交得”的法子。《经下》又说:
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说》曰:狂举。牛马虽异(旧作“牛狂与马惟异”,此盖由举字初误作与牛两字。后之写者,误删一牛字,以其不成文,又误移牛字于句首耳。惟通虽字),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偏有偏无有”的偏字,当作遍字(吾友张君菘年说)。《易经·益卦·上九·象》曰:“莫益之,偏辞也。”孟喜本作“遍辞也”,可见遍偏两字古相通用。这一段说的“遍有遍无有”,即是因明学说的“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如齿,如尾,是牛马同有,故不能用作牛马的“差德”。今说“牛有角、马无角”,是举出“牛遍有,马遍无有”的差德了。这种差德,在界说和科学的分类上,都极重要。其实只是一个“同异交得”的法子。
以上说《墨辩》论“辩”的方法。《小取》篇还有论各种论辩的许多谬误,现今不能细讲了。
《墨辩》六篇乃是中国古代第一奇书,里面除了论“知”论“辩”的许多材料之外,还有无数有价值的材料。今把这些材料分类约举如下:
(一)论算学。 如“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诸条。
(二)论形学(几何)。 如“平,同高也”;“中,同长也”;“圆,一中同长也”;“方,柱隅四也”诸条。
(三)论光学。 如“二,临鉴而立,景到,多而若少,说在寡区”;“景之大小,说在地缶远近”诸条。
(四)论力学。 如“力,形之所以奋也”;“力,重之谓,下与重奋也”诸条(以上四项,吾友张君准现著《墨经诠损》专论之)。
(五)论心理学。 如“生,形与知处也”;“卧,知无知也”;“梦,卧而以为然也”诸条。
(六)论人生哲学。 如“仁,体爱也”;“义,利也”;“礼,敬也”;“孝,利亲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诸条。
(七)论政治学。 如“君,臣萌(同氓)通约也”;“功,利民也”;“罪,犯禁也”诸条。
(八)论经济学。 如“买无贵,说在仮其贾。”《说》曰:“买,刀籴相为贾。刀轻则籴不贵,刀重则籴不易。王刀无变。籴有变。岁变籴则岁变刀”。又如“贾宜则讐,说在尽。”《说》曰:“贾,尽也者,尽去其〈所〉以不讐也。其所以不讐去,则讐,正贾也。”这都是中国古经济学最精采的学说。
以上八类,不过略举大概,以表示《墨辩》内容的丰富。我这部哲学史,因限于篇幅,只好从略了(吾另有《墨辩新诂》一书)。
如今且说墨家名学的价值。依我看来,墨家的名学在世界的名学史上,应该占上一个重要的位置。法式的(Formal)一方面,自然远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欧洲的逻辑,但这是因为印度和欧洲的“法式的逻辑”都经过千余年的补绽工夫,故有完密繁复的法式。墨家的名学前后的历史大概至多不出二百年,二千年来久成绝学,怪不得他不会有发达的法式了。平心而论,墨家名学所有法式上的缺陷,未必就是他的弱点,未必不是他的长处。印度的因明学,自陈那以后,改古代的五分作法为三支,法式上似是更完密了;其实古代的五分作法远带有归纳的方法,三支便差不多全是演绎法,把归纳的精神都失了。古代的“九句因”,很有道理;后来法式更繁,于是宗有九千二百余过,因有百十七过,喻有八十四过,名为精密,其实是大退步了。欧洲中古的学者,没有创造的本领,只能把古希腊的法式的论理演为种种详式。法式越繁,离亚里士多德的本意越远了。墨家的名学虽然不重法式,却能把推论的一切根本观念,如“故”的观念、“法”的观念、“类”的观念、“辩”的方法,都说的很明白透切。有学理的基本,却没有法式的累赘,这是第一长处。印度希腊的名学多偏重演绎,墨家的名学却把演绎归纳一样看重。《小取篇》说“推”一段及论归纳的四种谬误一段,近世名学书也不过如此说法。墨家因深知归纳法的用处,故有“同异之辩”,故能成一科学的学派,这是第二长处。
再说墨家名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的重要。儒家极重名,以为正名便可以正百物了。当时的个人主义一派,如杨朱之流,以为只有个体的事物,没有公共的名称:“名无实,实无名,名者伪而已矣。”这两派绝对相反:儒家的正名论,老子杨朱的无名论,都是极端派。“明墨”于两种派之间,别寻出一种执中的名学。他们不问名是否有实,实是否有名,他们单提出名与实在名学上的作用。故说:“所谓,实也;所以谓,名也。”实只是“主词”(Subject),名只是表词(Predicable),都只有名学上的作用,不成为“本体学”(本体学原名Ontology,论万物本体的性质与存在诸问题)的问题了(别墨以前的实,乃是西洋哲学所谓Substance,名即所谓Universals,皆为本体学的问题,故有“有名”“无名”之争)。这是墨家名学的第一种贡献。中国的学派只有“别墨”这一派研究物的所以然之故。根据同异有无的道理,设为效、辟、侔、援、推各种方法。墨家名学的方法,不但可为论辩之用,实有科学的精神,可算得“科学的方法”。试看《墨辩》所记各种科学的议论,可以想见这种科学的方法应用。这是墨家名学的第二种贡献。墨家论知识,注重经验,注重推论。看《墨辩》中论光学和力学的诸条,可见墨家学者真能作许多实地试验。这是真正科学的精神,是墨学的第三种贡献。墨家名学论“法”的观念,上承儒家“象”的观念,下开法家“法”的观念(看下文第十二篇)。这是墨家名学的第四种贡献。总而言之,古代哲学的方法论,莫如墨家的完密,墨子的实用主义和三表法,已是极重要的方法论(详见第六篇)。后来的墨者论“辩”的各法,比墨子更为精密,更为完全。从此以后,无论哪一派的哲学,都受这种方法论的影响。荀子的《正名篇》虽攻击当时的辩者,其实全是墨学的影响。孟子虽诋骂墨家,但他书中论方法的各条(如《离娄篇》首章及“博学而详说之”、“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诸章),无一不显出墨学的影响。庄子的名学,也是墨家辩者的反动(详见第九篇)。至于惠施、公孙龙一般人,都是直接的墨者,更不用说了(详见下章)。
张惠言《墨子经说解》(上海神州国光社本)
孙诒让《墨子间诂》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国故论衡》下,《原名篇》
此外读者须先读一两种名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