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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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1)

宗教,是人们和自然关系以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在人类社会意识中的一种特殊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其产生和发展一直与人类文明的发展伴生。宗教文化是全人类共有的渊远流长的文化现象,是其所处时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在思想意识层面的一种反映。佛教和道教是中国两大传统宗教,二者都富于调和性,对异端较为宽容;教权服从于王权,从未形成过超越政权的力量;宗教情绪不强烈。这些鲜明的特点,体现了中国宗教文化的总特征。

§§§第一节中国原始宗教及其演变

一、原始宗教的起源

据考古发现,以距今四五十万年前的北京猿人为代表的旧石器早期的人类是没有宗教观念的。1856年,在德国发现了距今4~10万年的“尼安德特人”(简称“尼人”)化石,在法国莫斯特洞穴中也发现了相似的古人类骨骸,其在生理上的进化程度已明显优于北京人,加上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独立于自然的可能增强,思维发展已经达到了足以产生最初的一些宗教观念的水平。从其按特定方位摆放骸骨、有众多石器陪葬品的墓葬布局可以看出,这时人类即使尚未形成灵魂的观念,至少也表现了生者对死者由怀念而产生的关注,其中蕴含了对逝者永恒存在的想法,以及死者会在另一个世界活动的想象,这就是最早的冥世观。旧石器时代晚期,母系氏族社会开始,人们以血缘为纽带结成生存集团,故氏族死者更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亡灵世界”的观念就更加强烈了。旧石器晚期的人类已基本具备了现代人的体质特征,思维能力更加发达,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因而原始的宗教观念也趋于增强了。从距今18000年的北京周口店的龙骨山的山顶洞人的墓穴布置和陪葬物(山顶洞人遗骸周围撒有含赤铁矿的红色粉末,象征光明、温暖的火和有生命力的血,包含希望死者重生的思想萌芽;陪葬品为死者生前的装饰物,是代死者在冥世使用的)可以看出,人们相信有一个灵魂生存的“彼岸世界”,有了比较清晰的冥世观念,这是目前所见的最早的宗教遗迹之一。与山顶洞人几乎同时代的奥瑞纳时期(考古界对欧洲旧石器晚期文化第一阶段的命名,发现于法国奥瑞纳)的洞穴绘画和雕像则反映了原始人的法术观和女性崇拜观念。

进入新石器时代(距今7000至5000年前)后,原始人类的社会生产力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宗教观念也较旧石器时代有所发展:一是灵魂观的加强,二是女性崇拜观的盛行,三是法术观的发展。这一阶段的宗教形式主要表现为对自然、对动植物、对祖先、对图腾、对灵物和偶像的崇拜以及灵魂观念、冥间观念和早期巫术的发展和完善。

在距今四五千年的金石并用时期,即新石器晚期向金属工具时代过渡的阶段,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分工,母系氏族制开始让位给父系氏族制。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产品有了剩余,氏族中开始产生贫富分化。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致使宗教观发生相应变化,一是为适应部落联盟乃至民族的形成和原始群体中首领的特殊地位,由自然多神崇拜逐渐向一神崇拜过渡,二是由于社会生产有了剩余,开始出现宗教专业阶层;三是人间的对立反映在宗教上,使鬼神的对立日趋明显。

上述阶段的宗教,都属于史前的自然宗教,随之形成的系统的人为宗教则是由于阶级的出现、社会大分工的确立和人类抽象思维的发展演变而成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教仪上规范化、具有享受特权的专职僧侣教阶集团以及崇拜对象的一元化,世界各文明中心产生的宗教都具有这样的特点。

宗教观念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产物,人类的思维只能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而发展。当人类能够利用自然并制造出最原始的石器时,人就开始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但因当时改造自然的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的物质生活来源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着自然环境,故人们不可能形成独立的自我意识,宗教无法得到产生的基础。旧石器时代中期,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增强,近代社会学家对澳大利亚土著人、塔斯马亚人、巴布亚人等尚存的原始民族的调查结果表明:宗教思想是在野蛮时代中期产生的,而不是从来应有的,现在,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原始宗教起源于旧石器时代中期。

我国早期的宗教和传统文化紧密相联,二者几乎是同时形成的。古代典籍中的“宗”字,如《书·大禹谟》:“受命于神宗”,《书·五子之歌》:“荒附厥绪,覆宗绝礼”,多指祖庙、祖先、宗族、尊崇等,涉及有关古代宗教的组织形式、社会结构、历史来源、礼仪制度等方面的意思。谈到“教”的,如《书·舜典》:“汝作司徒,敬敷五教”,指政教、教化;《孟子·滕文公上》:“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指教育、训导;《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教其不知,而恤其不足”,指传授、说教。“宗”、“教”二字在古籍中的用法均揭示了有关宗教观念、人生哲学或宗教的“学说”或“道理”等方面的含义,已类似今天“宗教”的含义。尤其是“教”在远古时就已经被专指人们“对神道的信仰”,如在《易经》中说“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中庸》中也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的句子,其中“教”作为宗教意义上的世界观、人生哲学和理论学说,已非常清楚。“宗教”二字合用,始于佛教。《景德传灯录》十三《圭峰密宗禅师答史山人十问》之九曰:“(佛)灭度后,委付迦叶,展转相承一人者。此亦盖论当代为宗教主,如土无二王,非得度者唯尔数也。”佛教以佛所说为“教”,佛的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宗教”本指佛教中的“教理”,后来泛指一切“对神道的信仰”的“宗教”。

宗教产生的根源一般都可归结为一定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认识根源又源于社会根源。人类的认识活动归根到底是和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相连的。原始宗教是在社会物质生产已经有一定发展,但又十分低下,人们无法摆脱自然界的沉重压迫的情况下产生的。此前,人们受到的自然界的压迫更为沉重,但因生产力水平过于低下,人类基本上处于依赖和顺从自然的状态,人类尚未意识到自己与自然界的差别,不能以自然界作为自己有意识的认识和改造对象,更不会有意以自然界或其他事物作为自己的崇拜对象。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范围日益扩大,人类便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利用自然界,使之为己造福。经过长期的劳动实践,人的头脑发达起来,语言进一步丰富和复杂,同自然的斗争既使他们获得不少有益的知识和经验,也使人们进一步思考自身和自然界的许多问题。这种思考一方面使人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客观世界的本质,获得正确的经验以指导人类的实践,并反作用于客观世界。但在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原始人类实际无法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因此对那些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客观事物,形成了许多“虚假观念”。各种自然界物及其显示的自然力,对人类有好有坏,对于只了解自己及其群体心理感情的原始人,那些好的有益的自然现象似乎是主宰这些自然现象的神秘力量的善良愉快感情的表现;而坏的自然现象则是神秘力量的凶恶、愤怒情绪的爆发。原始人对前者大加赞美、崇拜,祈求他们更多地赐福于人;对后者他们则恐惧、慑服,祈求其远离自己。这样产生的“虚假观念”使人们心安理得地认为,尽管实际上人没有力量同自然斗争,但可以用祈求去感动神灵以使自然界赐福于他们。这种“虚假观念”是原始人类在实际生活中同自然界作斗争的一种精神补充,是原始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

原始宗教还有其产生的认识根源。恩格斯说过:“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就产生了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附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从这时起,人们不得不思考这种灵魂对外部世界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对于正在将自己与自然界分离的原始人类来说,梦是一种在他们中经常发生又最难理解的现象。白天见过的事物、与自己一起劳动和生活的伙伴、群体中死亡的人都可能在梦中出现。由于认识水平有限,他们不知道梦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却错误地认为,人体中有一种独特的东西,可以与躯体相分离而具有永存的性质。这种东西,后来被称为“灵魂”。灵魂观念是所有宗教观念的核心和基本前提。

原始宗教的具体认识根源还可归结于人类思维方式。原始人类在认为自然万物及其变化时,常对其作拟人化处理。在这种思维方式中,人们根据动物有类似于人的感情和需要,有活动能力;植物和人一样有生长枯荣的生存历程;甚至四季变换也似人喜怒哀乐时的表情等,进而认为它们也有类似人的精神活动能力,把人自身的特性赋予自然界,这就不可避免地对自然力产生原始的神秘观念。当这种神秘观念同原始人那种朴素的、直观的和模糊的因果观联系起来时,动植物和其他自然物就会在特定条件下被当做神圣的崇拜物。再如,人通过对活人与死人的比较,认为死是人体缺少了某种东西的结果,这种东西虽看不见、摸不着,却是使人体温暖、活动的力量,后来人们称之为“灵魂”。这样就产生了宗教的原始观念。当人们把灵魂观念推广到一切自然物和自然力,并制造出多种崇拜之后,原始宗教就产生了。二、巫觋与巫术

巫术(Magic)是史前宗教中出现得较早的一种宗教形式,新石器时代及其以后巫术发展成为史前宗教的一个重要形式。近代人类学家无不把巫术研究作为把握原始文化的主要途径,把巫文化看做原始文化的主导形式,并视之为宗教与科学发展的最初萌芽。

所谓巫术,即幻想通过唤醒附着于某一具体事物或个人身上的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从而对这些物体或个人施加影响与控制的行为。早期巫术是包含了原始艺术、原始科学在内的一种准宗教现象,原始人根据生活经验和长期观察,发现狩猎的收获同某种气候、某些动植物有关,于是,一些原始氏族在狩猎出发前要举行隆重仪式,集体跳着模仿动物动作、叫声的舞蹈,做一些模拟的狩猎丰收的姿势,以期狩猎丰收。但这种巫术对是否取得丰收并非完全成功,有时因巧合而灵,但失败是经常的,人们需要和神灵建立更稳固的联系。久之,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专和神灵打交道的人。据说,他们身上可以附着神灵的力量,他们就是母系氏族时期开始出现的巫。当时的巫大多由部落中老年女性担任。《说文解字》释曰:“巫,祝也,能齐肃事神明者,在男曰觋,在女曰巫。”巫术有仪式、咒语、符录、法术等必不可少的因素,还经常使用避邪物、厌胜物、镇物、神衣、神鼓、神刀、神箭等巫术用具,又有正巫、副巫、巫的禁忌、巫的活动场景、巫的师承和特殊生活等讲究。咒语是一切巫术活动的核心,符是咒的文字化,凡驱鬼、避邪、治病等都要用到它。

巫术与宗教的区别在于它不涉及神灵观念,巫术不以上帝、鬼神、图腾等客体为崇拜对象,认为只要按照一种固定程式作出动作,便能实现对客体加以控制的目的。从功能看,巫术的力量在于实用,宗教的力量在于信仰,宗教比巫术更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巫术和巫有特定的历史地位。在原始社会,巫利用巫术,成为人与自然斗争的一项附属性手段;巫术提供给原始人一些现成的仪式行为与信仰,使人类在自然界面前拥有一定的自信,故巫术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经阶段。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人类驾驭自然能力的增长,巫术日益显现出其落后性,职业巫觋利用巫术的目的从保护人类免遭灾祸日益堕落到欺骗钱财、蛊惑人心上,对社会治安和日常生活都极为不利,因此世界各国大多从古代起就严禁巫术、严惩巫师。

中国古代的巫术相当发达,巫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参与是相当广泛的。在以祭祀和战争为“国之大事”的文明时代初期,巫术已开始成为祭祀文化的组成部分。《周语·楚语下》中谈到黄帝之子少白皋的时代,“民神杂糅”,人人可享有祭祀权,个个都可做巫觋。殷商时期出现关于职业巫觋和巫术的记载,当时最有名的古巫是巫咸,据《尚书》载,他是商代名臣,《吕氏春秋》说“巫咸作筮”,把巫咸当做筮法的发明者。周代以来,巫术更为盛行,除了“巫”、“巫隆”(整套巫术程式)、“巫咒”(巫师之咒语)、“巫音”(行巫时的音乐)、“巫步”(巫行路样式)等的名称及释义更加明确外,对巫术的认识也已更加准确,甚至在职官体制中也有明文规定巫祝的职能,即祭祀、祈福、化灾、远疾等。殷商西周时期的宫廷巫师,其地位相当于王朝的祭司,对军政大事有预卜成败的大权,对统治集团的心理状态亦有深刻的影响。夏商周三代的职官制度中,“巫”与“史”的职能往往互通,既管祭祀又掌记事,分得并不像后来朝代中那样鲜明。下层社会上的巫,开始时大多是江湖医生,称为“巫医”,由于他们有一定的医术,所以曾经很受欢迎。秦汉以后,随着整个巫术事业的堕落,无论宫廷还是民间的巫,或沦为统治者庸俗的帮凶,成为愚弄人民的工具中劣政与内讧的牺牲品,这些也促使巫觋们以加倍的荒唐和欺诈以求生存,结果更加导致巫觋社会形象的卑下。西汉的江充巫蛊案,就是巫师取媚于帝王,以致弄巧成拙,引起一场死伤近万人的大惨剧。历代的帝王都对有可能危及王朝利益的巫觋严厉镇压。对民间巫术,政府虽不提倡,但只要不涉及政治(如以巫术为工具煽动人民起义),封建统治者一般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三、卜筮与《易》

卜筮,是巫术的一种,是古代人用以预测吉凶、推断命运的法术。《礼记·曲礼》释曰:“龟为卜,策为筮”,即在预卜吉凶中,“卜”是用火灼骨甲取兆,“筮”是用蓍草或竹取兆。《汉书·艺文志》,将占卜归入“数术”,“数术”可分六类:天文、历谱、五行、蓍龟、杂占、形法。“天文”即日月星辰之占,后来的星占学源于此。“历谱”即考察时历推算吉凶。“五行”即按金、木、水、火、土“五常”的生克关系推算吉凶。“蓍龟”即占蓍卜龟,后来的筮占、卦占、棋占、牌占、金钱卜等源自此。“形法”包括堪舆与相术,欲称“看风水”和“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