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边域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某些汉族人民生活区域,还存在着原始的婚姻习俗,从而使汉代的婚姻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状况。
边域婚习
在汉王朝的周边,分布着匈奴、羌、西域诸族、西南夷诸族、越族、乌桓族、鲜卑族、夫余族以及高句丽等众多的少数民族。下面,把它们的婚姻状况扼叙如次。
匈奴族。匈奴婚俗的突出特征是:“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①。(①《汉书·匈奴传上》。)西汉元帝朝,宫人王嫱出嫁韩邪单于。呼韩邪死后,王嫱又改嫁其大阏氏子。此外,匈奴统治阶级中还盛行贵族之间的联姻。《后汉书·南匈奴传》记载,与单于通婚的中名族“有呼衍氏、丘林氏、须卜氏和兰氏四姓国。”
(2)羌族。羌族婚姻状况接近匈奴。《后汉书·西羌传》载:“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寡嫂”。此外,还有“饶妻妾”的情形:“羌与北狄同,其人……饶妻妾,多子姓,一人生子十或至数百人。”
氐族。氐人之俗与匈奴、羌族大同小异:“其嫁娶有似于羌”。“其妇人嫁时著衽露。”
(4)西域诸族。西域诸族婚姻习俗是妻后母和纳寡嫂,但实际情形并不限于同辈或上下两辈。孙子辈可以上娶庶祖母。西汉宣帝朝,中央政府以江都王刘建之女细君公主出嫁乌孙昆莫猎骄靡。后昆莫年老,欲让其孙岑陬军须靡娶细君公主,“公主不听,上书言状。天子报曰:‘从其国俗’”。岑陬军须靡以细君公主为妻。细君死后,汉政府又把楚王刘戊之女解忧公主嫁给岑陬。岑陬死,其表弟翁归靡复娶解忧公主。翁归靡死,军须靡之子狂王泥靡再娶解忧公主。①(①参见《汉书·西域传下·乌孙》。)此外,从考古发掘看,西域土著民族中已广泛存在着比较稳定的一夫一妻制。②(②如新疆民丰东汉墓葬发现了男女合葬墓。夫妻均是高鼻梁、深目,显系当地民族的成员(新疆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疆考古三十年》,67页,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
(5)西南夷诸族。“西南夷”是汉代内地人对生活在今川南、云南、贵州一带少数民族的称谓。冉夷,其俗“贵妇人,党母族”。“啖人国”,《后汉书·西南夷传》云,交阯以西的西南夷地区有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味旨则以遗其君,君喜而赏父。取妻美则让其兄。”
(6)越族。苍梧地区越族。自先秦以来,苍梧越族中就盛行让妻和妻嫂的婚习。《淮南子·氾道训》云:“昔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及至汉代,这里依然是“娶妻而美好,请与兄易”③。(③《说苑·逮本篇》。)
交阯地区越族。史载这里“男女同川而浴,故曰‘交阯’”①;(①《后汉书·西南夷传》。)“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②。(②《后汉书·循吏列传·任延》。)在珠崖一带,“除州县嫁娶,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在麇冷周回,“皆兄死弟妻其嫂,世以为俗”③。(③④《三国志·吴书·薛综传》。)
日南地区越族,史载这里“男女裸体,不以为羞”④。(③④《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还有“野女觅夫”的习俗:“日南有野女,群行觅丈夫……裸袒无衣服。”⑤(⑤《博物志》卷二。由于这些地区原始婚姻习俗十分流行,汉代以后,在人们的传闻中,还有许多关于这里“乱俗”的逸事:“邕宣以西南,丹绪蛮皆居穷崖绝谷间,有兽名‘野婆’,黄发椎髻,跣足裸形,俨然一媪也。……其群皆雌,无匹偶,每遇男子,必负去求合。(周密:《齐东野语》卷七)。)
另一方面,在越族上层成员中,出现了阶级社会中的贵族联姻等婚习。《史记·南越王传》载,南越王的相的家庭成员,“男尽尚王女,女尽嫁王子兄弟宗室”。西汉南越王墓也出土了“右夫人玺”、“左夫人印”、“泰夫人印”以及“□夫人印”等器物⑥,(⑥参见广州象岗汉墓发掘队:《西汉南越王墓发掘初步报告》,载《考古》,1984(《三国志·魏书·鲜卑传》。4)。)反映了南越王妻妾成群的实际状况。
乌桓族。“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送其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计谋从用妇人”。《三国志·魏书·乌丸传》裴松之注引《魏书》说的更为明确:“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其语言习俗与乌
(8)鲜卑族。鲜卑人婚嫁习俗与乌桓相同:“丸同。”⑦(⑦⑧《后汉书·东夷传》。)
(9)夫余族。夫余族在汉代居住在玄菟郡中,其婚姻习俗是“兄死妻嫂”⑧。(⑦⑧《后汉书·东夷传》。)
(10)高句丽族。高句丽人亦居住在玄菟郡中。《后汉书·东夷传》载其婚俗是:“其俗淫,皆洁净自憙,暮夜辄男女群居为倡乐。……其昏姻皆就妇家,生子长大,然后将还。”《三国志·魏书·东夷传》也说:“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
(11)东沃沮族。同乌桓、鲜卑一样,东沃沮族亦是东夷族的一支。“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设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至成人,更还女家。女家责钱,钱毕,乃复还婿。”①(①《三国志·魏书·东夷传》注引《魏略》。)可见,东沃沮族婚俗与高句丽有相似之处。由以上叙述可见,两汉时期边域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中,存在多种原始婚姻习俗。其所涉及的时间范围,上可至杂婚时代,下可及对偶婚阶段。这些婚姻习俗是:
(1)妻后母、纳寡嫂和娶弟妇妻后母是家庭形态出现前杂婚习俗的遗迹。杂婚特征是:“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②。(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页。)当然,匈奴、乌孙、羌族、乌桓、鲜卑等少数民族中妻后母(或庶祖母)的现象,同不分辈分的原始杂婚状况已有很大不同。在这里,排除了上下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是允许间接的上下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尽管上述的少数民族,大多数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但无疑都已脱离原始群阶段。所以,存在于他们婚姻关系中的、与原始群阶段相适应的上下辈分的通婚行为,也应是与其社会形态不相一致的、更早阶段婚姻状况的孑遗。
娶寡嫂和弟妇的婚俗,在民族学上称“寡妇内嫁制”或“逆缘婚”。按照婚姻形态的发展顺序,“寡妇内嫁制”是群婚阶段的产物。
由于匈奴等族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尽相同,娶寡嫂、弟妇习俗,对于它们的意义也不尽相同。这里,存在两种基本情形。羌族、交阯越族、乌桓族和鲜卑族都处在原始社会阶段。除去羌族在汉代已进入氏族公社外,其他各族均处在母系氏族发展时期。③(③史载,乌桓、鲜卑族的社会状况是:不肯害母,计谋从用妇人,“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推为大人。无世业相继。邑落各有四帅,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所招呼,则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犯。”(《后汉书·乌桓传》)而南方交阯越族,则“人如禽兽,长幼无别”(《后汉书·西南夷传》),较之乌桓族与鲜卑族的发展阶段更为久远。)收寡嫂和弟妇的习俗对于这些民族来说是常态。匈奴族、乌孙族和夫余族,则已迈入了奴隶社会①,(①匈奴族和乌孙族在西汉前期就有了奴隶制国家组织机构(见《汉书·匈奴传》和《汉书·西域传》)。夫余族在地属于汉前,也已初步形成政权组织:“以六畜名官,有马加、牛加、狗加”;且有“宫室、仓库、牢狱”,出现了城市建筑;有专门“断刑狱,解囚徒”的法律条文;还出现了罪人奴婢和殉葬现象:“其俗用刑严急,被诛者皆没其家人为奴婢”,甚至“杀人殉葬,多者以百数”(《后汉书·东夷传》)。)这种风俗在它们中间的存留,便是原始社会婚姻关系的遗存了。
抢劫婚抢劫婚产生在群婚向个体婚姻形态过渡时代。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抢劫婚曾普遍存在。②
②有的学者提出抢劫婚“只是一种例外的婚姻缔结形式,它决不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普遍”([苏]柯斯文著:《原始文化史纲》,142页)。我以为这是误解了恩格斯关于抢劫婚的论述,而且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恩格斯指出:“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根据这些仅仅是有关求妻方法的迹象,虚构了他所谓的‘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这两种特殊的家庭。”(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43页)细读论述,不难看出,恩格斯只是批评了麦克伦南把抢劫婚当做一种特殊的家庭形态,并未否认抢劫婚在对偶婚阶段的普遍性。历史事实和民族学资料,均证明了恩格斯判断的准确性。在处于原始社会的尼泊尔马嘉族中,存在合法与非法两种抢亲形式(《马嘉族的婚俗》,载《南亚研究》,1981(3—4))。在土耳其的山区中,青年男子往往由其同伴协助,把女子抢而为己妻。法兰德斯画家卢本斯(1577—1640)的《罗西普的女儿被劫》,形象地表现出抢劫婚的画面。中国先秦的婚礼中,也可看到抢劫婚的遗迹。《易经·屯卦》:“六二,屯如,遭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上九,先张之弧,后脱之弧,匪寇婚媾。”梁启超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也。”(《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编》)其推测是有见地的。这种在举行婚礼时,男方家中的来人手持兵器,跨马而行,赳赳昂昂的景象,正是原始社会抢劫婚的遗留。
它有两种类型。一是男方用暴力手段将女方掠走,强迫其为妻。另一种则是“形式的抢”,即男女当事人或男女双方氏族事先已联系好,用“抢”的方式来娶新娘。后者比前者更为普遍,直到现在,世界上的一些落后地区,还存在着这种“形式上”的抢婚习惯。据上引史料,乌桓等族男女婚前先私通,然
中国南方地区少数民族长期保存此俗。《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南海异事》云:“妇民喜他室女者,率少年持白挺,往趋墟路值之。俟过,即共擒缚归。一二月,与其妻首(缚)罪,俗谓之‘缚妇’也。”及至近代,景颇、傣、苗、白族亦有这种风俗。景颇族称抢婚者为“迷鲁”,抢婚前举行占卜仪式,挑选男女双方村落主持抢婚的人员。经女方同意后,抢婚即可开始。云南德宏地区傣族的抢婚,先是男方结伴执刀,按约定时间抢亲。女方则假装呼救,其家居属邻佯示营救。抢亲之人向人们抛撒铜钱,然后携女逃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与云南民族所合编的有关调查报告)。后男子掠女而去,半岁或百日后再送财礼至女方家中。史书虽未言“掠去”是强迫抑或事先约定,但从抢亲之前男女双方即已私通来看,只能是后者。
(3)服役婚服役婚一般出现在母系社会的后期。是时婚姻形态已由群婚演变为对偶婚。男子的求婚方式是上门到妻方家中居住。但随着男子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他们要求带走妻子,改变从妻居的处境。同时,女方家庭也要求男子付出一定的补偿。因而,男子便要在女方家中服一定时期的苦役,为妻家进行无偿劳动。这种婚俗在远古时代颇为普遍,在欧亚地区的希伯来人、古代希腊人、罗马人、雅利安人、条顿人、斯拉夫人中相当流行;在南美洲印第安人中更盛。①(①参见[德]缪勒利尔(F.Mülller-Lyer)著,叶启芳译:《婚姻进化史》,157~158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在服役期间,丈夫的地位是很低下的,乌桓族男子对妻家尊卑老幼之人,要“旦旦拜之”,其形迹与仆役无二。②(②参见《后汉书·乌桓传》。)男子为妻家劳动年限,各地区和各民族都不完全相同。
可见,服役婚男子服役期间除个别十余年外,多在三至六年间。与之相比,乌桓族和鲜卑族只为妻家服役一至二年是较短的。这或许与乌桓族和鲜卑族中男子地位已经上升有关。③(③据《后汉书·乌桓传》,乌桓族和鲜卑族虽然极重妇女;但是“有勇健能理斗讼”的男子,则“推为大人”。)
(4)让妻同抢劫婚相同,让妻本身不是一种单独的婚姻形态,弟让妻与兄长的婚俗,可以出现在兄弟共妻的普那路亚婚制时代,也可能出现在不稳定的对偶婚时期。汉代边域少数民族中,只有西南夷“啖人国”和苍梧地区越族人中有这种婚习。
从种种迹象判断,是时苍梧的越人业已进入原始社会后期。其婚姻主流是对偶婚,而让妻之习,也是这个阶段的一种婚姻形式。“啖人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要早于越人,大致属母系氏族繁荣阶段,因此,它的婚姻关系中展露的让妻之俗,可能反映了群婚情况。
(5)歌舞对会,就婚妻家高句丽人有此婚习。歌舞相会是青年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多出现在母系氏族繁荣阶段。我国云南永宁纳西族“阿注”婚即是通过歌舞相会后,男子就婚妻家。日本《古事记》描述八千矛神与沼河比卖缔结姻缘,也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①(①参见[日]安万侣著,邹有恒、吕元明译:《古事证》,30~33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又据《后汉书·东夷传》,当时高句丽人中既无牢狱,也无法律,“有罪,诸加评议则杀之”,这是按照原始社会的习惯法习事。而且,“其昏姻皆就妇家”,是典型的从妻居。不过,从“生子长大,然后将还(男家)”来看,高句丽人这时已向父系家族过渡了。这预示着它的婚姻关系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6)群行觅夫女子以主动“觅夫”为手段与男子建立婚姻关系,只见于日南地区的越族中。日南越人的生活水平很低,史载其“裸体无别”,可见这一地区人们的衣饰是非常缺乏的。在母系氏族的繁荣期,人们的衣饰已能被盖全身。这表明,日南地区越人大约处于母系氏族繁荣之前的社会阶段。因此,“群行觅夫”可能是群婚反映,也有可能是更早阶段的血缘婚姻家庭的征象。
此外,还有某些少数民族的婚姻状况史无明载,但寻循已有线索,我们仍能作出有根据的推测。如史载冉夷中“贵妇人,党母族”,显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的特征。因此,冉夷的基本婚姻形态必定是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群婚或对偶婚。
归纳起来,汉代边域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关系,比内地要原始和古老。在十几个少数民族当中,北方地区保留的原始婚俗又少于南方地区。它们中有的在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一夫一妻婚制后,仍然保留着浓郁的原始社会时期的婚姻结构,如匈奴族、乌孙族;有的则是存在着与其本身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原始婚俗:如羌、乌桓、鲜卑、高句丽以及日南和交阯地区的越族等。
中原古风
从总体上把握,内地人民的婚姻关系已达到稳定的一夫一妻制阶段,其发展水平,远较边域地区诸少数民族为高。但同时也保存着某些原始社会的婚姻习俗,从而使婚姻习俗呈现出多彩缤纷的格局。
内地遗存的原始婚俗,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其一,在内地某些地区,还存在着原始社会共妻制的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