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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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汉代婚姻关系中的原始婚俗(3)

首先,是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与消亡,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各种习俗,一经产生,便会形成自身的特有规律。即使在这些习俗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消失之后,仍然会延续一段时间。④。(④据今人实地调查,已进入封建社会的云南金平苗族,在一夫一妻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还保留了抢婚形式和娶寡嫂的习俗。处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云南屏边苗族,也是一夫一妻制结构,但其缔结婚姻的方式中,还遗留了原始婚姻习惯,青年男女往往通过“采花山”等社交活动自由交往,来相识结婚(见云南大学历史所主编调查报告:《云南省金平屏边苗族瑶族社会调查》,1976)。广东、广西部分地区的瑶族,有一种“情人制度”。已婚夫妇可以各寻情人幽会,彼此不仅不相互指责,反而主动回避。)如列宁同蔡特金谈话时说得那样:如果把婚姻关系本身的变化,“脱离整个意识形态的联系而直接归结到社会的经济基础,那是唯理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⑤。(⑤上海外国语学院列宁著作翻译研究室编:《回忆列宁》,第5卷,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考察汉代的实际状况,内地燕、赵、蓟诸地原始婚习遗存,主要取决于传统力量的作用。

传统的风俗习惯与道德观念的巨大传统力量是明显的。这是因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①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8卷,1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汉王朝建立后,面对的也正是存在于先秦时代的原始婚俗。

在先秦的近千年中,原始婚姻习俗普遍而广泛地存在于内地的大部分地区。及至春秋战国时代,普那路亚婚习留遗的“媵娣制”②(②“媵娣制”是春秋时期广为盛行的姊妹数人共嫁一夫的婚制,主要存在于各诸侯国的贵族中。另外,此俗可能还与原始社会的试婚制有一定关系,参见管东贵:《中国古代的娣媵制与试婚制》,见《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民俗文化组),台北,1981。)通行于秦、齐、鲁等地③,(③如,鲁闵公是“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左传》闵公二年),而鲁襄公也曾“立敬归之娣齐归之子公子”(《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在秦国,秦伯曾“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即把五个女儿嫁给晋文公。)而在郑、卫一带,尤为盛行。如卫庄公“娶于陈曰‘历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④。(④《左传》隐公三年。)“烝”、“报”之俗的分布也十分广泛⑤,(⑤“上淫曰烝”(《毛诗·雄雉》疏义引服虔《左传解谊》)。“报”则是长辈(男性)对于晚辈(女性)的婚姻系。此外,与“烝”相近的还有“因”俗,即以庶孙娶祖母。《左传》文公十六年云:“宋公子鲍于国人。宗饥,竭其粟而贷之。……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而助之施。”因此,国人对其甚为尊重,遂“奉公子鲍以因夫人”。关于先关秦时代的“烝”、“报”习俗,参见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载《文史》第14、15辑,1982。)如《左传》闵公二年载,卫宣公死后,宣公庶子顽娶其嫡母宣姜。当时,还流行着“人尽夫也”的观念。⑥(⑥关于“人尽夫也”的解释,前人见解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将“人尽夫也”改作“人尽天也”。如清人李慈铭在《桃花圣盦日记》甲集中说:“《左氏》经文之误,如桓公十三年,‘人尽天也,父一而已’,误‘天’作‘夫’。……段玉裁据《唐律疏义》音义而引,俱作‘人尽天也’,以正之。”清人崔适在《史记探源》中也表露了同样的看法。而今人陈登原先生在《国史旧闻》中力主“人尽夫也”无误,辩之甚详(见第1分册,卷四,北京,三联书店,1958)。笔者同意陈氏之说。附带补充说明的是,如按李慈铭、段玉裁和崔适等人的论释,把“人尽夫也”说成“人尽天也”,则《春秋》中的那段史料就无法通读;而仅仅以字的音义来立论,在方法上似也是欠妥。)

男女之间通过直接交往缔结婚姻关系的现象,在郑、卫地区广泛存在。故史称:“土陋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⑦(⑦《汉书·地理志下》。)青年男女在聚会之时,放歌赠物,以传递感情:

子惠思我……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狡童之狂也且。⑧(⑧《诗经·郑风·山有扶苏》。)

到战国时代,“烝”、“报”等原始婚姻习俗逐渐消失,但仍保留了其他一些原始婚俗(如青年男女自由往来以建立婚姻关系、以妇侍宿等)。《墨子·明鬼下》云:

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

《汉书·地理志下》云:

(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燕地)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

《吕氏春秋·先识篇》云:

(赵地)以昼为夜,以夜继日,男女切踦,固无休息。

然而,也就在这一时期,有两个地区的统治者,首先揭起了反对传统婚姻习惯的大旗,对原始婚俗采取禁止的措施。

鲁国是最早宣扬封建伦理观念的地区。春秋时代,随着私学的兴盛,儒家倡导的伦理观念在鲁国广泛流传。“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逐渐为这个地区的人们所接受,形成了相当稳定的社会心理。鲁国成了有名的“礼义”之邦,“其好学犹愈于它俗”①。(①《汉书·地理志下》。)春秋晚期,鲁地人已相当重视对“礼”的遵循。鲁成公时,伯姬出嫁宋共公,共公死后守寡三十余年。后来,“宋灾,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夜不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于火而死”②。(②《公羊传》襄公三十年。又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以及刘向《列女传》卷四《贞顺传》“宋恭伯姫”条。)这件事给不大相信儒家礼义的宋人,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不断浸润下,不断强化影响下,到了战国末期,鲁地的原始婚姻习俗基本消失了。

第二个地区是西陲的秦国。秦消除原始婚俗在时间上虽然晚于鲁国,但由于秦最终统一了中国,所以它在消除原婚习方面起的作用大大超过了鲁国。

商鞅变法之前,秦地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关系,商鞅“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③。(③《史记·商君列传》。)此后,统治者上层人物中虽然还有像来自楚国的宣太后私通义渠王、魏丑夫的“劣迹”,但这一变化却是根本性的。嬴政即位之后,进一步采取措施,运用法律手段对原始婚姻习俗加以清除。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6年),南郡太守下令县、道啬夫:

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①(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15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秦始皇还对盛行原始婚姻习俗的一些地区,进行了重点治理。如他在巡会稽时,从三个方面反对“淫逸”;“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②。(②《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释“寄”一词云:“言夫淫他室,若寄之猪也。”即女通奸。此说甚是。按,“”之典出自先秦。《左传》定公十四年云:“卫与他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会于洮。太子蒯聩(寄)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日:‘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太子羞之。”)

秦国和秦王朝的措施对于消除原始社会的婚姻关系起了很大作用。由于这些措施在秦地实行已久,故而,到战国末年以及西汉初年,原始婚姻习俗在秦地已基本消失。即使在实施这些措施时间不长的会稽地区,“夫为寄豭”、“妻为逃嫁”等习俗,到了汉代也再未见到重“礼义教化”的学者提及或抨击,说明这些习俗已经渐趋或完全消失。这也不能不是秦王朝的法律规定产生的积极作用。

但是,与之相反,燕、赵、蓟地区既缺乏伦理教化的宣传,也没有消除原始婚俗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而且,这些地区的某些当权者还扶持、鼓励、纵容这种风气。战国末年,燕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从而使得民间把“以妇侍宿”、“男女无别”视为荣耀之事。③(③参见《汉书·地理志下》。)此外,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有关秦统一全国之后对这些地区原始婚俗加以禁止的记载。这表明,在其短暂统治期间,秦王朝很可能没有对燕、赵和蓟地实施如对会稽那样的严格措施。因此,原始婚俗在这些地区的存留也就有了可能。

其次,燕、赵地区的一妻多夫习俗还有其现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