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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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法律责任(2)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情况。

《刑法》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开始继续履行,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释义]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本条是对未出具书面解除、终止证明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第(五)项: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赔偿是以经济补偿标准来计算的,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法》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指由于劳动者催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于未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所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催要证明书所支出的交通费等直接损失。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上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行为,赔偿金的计算应依本法执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释义]

本条是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是指劳动者违反了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是指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和程序消灭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则只涉及劳动者在中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报酬损失。本法规定与劳动部的原有规定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离职,则为违法解除(违法辞职)。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自动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而经济补偿的数额则应以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赔偿金的适用必须满足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前三十日既是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也是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者提出的辞职书三十日届满时,劳动合同解除,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劳动者提出的书面辞职书如未届满三十日即离职,则发生本法规定的违法解除的后果,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如违反将承担本条的罚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该注意的是,劳动者应予赔偿。

由于本法有条件地限制了违约金的使用,因此,劳动者如不存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辞职不产生违约金支付,只存在用人单位损失赔偿的可能性。

《劳动法》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本法实施后,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上述规定是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释义]

第二十条第一款,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据本法本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即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单处罚金。

我国的立法强调“一重劳动关系”,反对多重劳动关系。本条延续了原劳动法的规定,限制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