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第8节新型的公共服务方式——政府购买
“政府购买”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近些年来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政府推行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党中央要求各级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同构建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正是政府建立社会管理网络的有效形式,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互相沟通的纽带。
政府购买大致有两种:从居民那里购买劳务;从企业或公司购买商品。因此,这种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和武装人员的薪资支付和购买各种公用物资的开支。但各种转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购买项目之内,因为它不是政府为了购买目前的商品和劳务而支出的款项。政府将购买的这些商品和所雇用的劳动力组合起来,生产各种各样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务和消防、国防等)。
长期以来,公共事业主要由政府直接举办,导致机构重复建设,造成财政资金的低效率和浪费。在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有多种实现方式,购买服务是一种创新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购买和政府采购没有根本上的区别。政府购买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维持机构的正常运作而采购一些必备的设备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采购,但政府为履行职能,必须以税收等形式筹集资金,再用这些资金去采购广大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之一。因此,政府购买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我国,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面,明确指出了政府采购既购买货物,也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WTO的协议,2007年后我国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该协议对政府采购涵盖面的界定更加宽泛,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公共组织和事业单位,以及一些非营利的国有企业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可见,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也将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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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 即整个社会的事业或说社会全体公众的事业,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基本生活的事物,是向公众提供特定的公共产品。
政府购买支出乘数 是指国民收入变化量与引起这种变化量的最初政府购买支出变化量的倍数关系,或者说是国民收入变化量与促成这种变化量的最初政府购买支出变化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