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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知识产权法(4)

5.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据。专利法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以方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地处理纠纷。

由哪些机构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的纠纷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侵犯其专利权。对于侵犯专利权所引起的纠纷,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则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的纠纷时,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仍然可以依法选择司法的最终解决。

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纠纷时,当事人需要依照诉讼法等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向某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指的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地还包括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专利案件因为可能涉及到制造者、销售者等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整个环节,因此还包括共同管辖的问题。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冒充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他人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准和专利号,使公众认为这是取得专利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专利首先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其次是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是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

假冒他人专利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还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节商标法概述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为了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店铺上采用的特殊标记。

1.商标的特征

(1)商标的使用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提供服务者,通过商标可以将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厂家、店家特定化;消费者不会使用商标,他们只是通过商标选购商品。

(2)商标的附着物是商品不是产品,因为产品不流向市场,不需要使用商标;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提供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3)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不是商品的装潢和外观设计。

2.商标的作用

(1)标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商标直接指明了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厂家,通过商标,就可以将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不同厂家区别开来。商标的知名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形象。名牌商标产品由于质量好,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高,在市场上很畅销,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2)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在市场上,同种商品或同类型商品品种很多,如果没有商标,人们就很难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有了商标,消费者便可以根据商品的品牌来选择商品。

(3)便于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争创名牌产品。在市场上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企业很多,有了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宣传就能让人们记住你这个企业生产或销售这种商品,从而扩大自己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4)便于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贸易。国内生产或者经营厂家要想将自己产品打人国际市场,不仅质量要过关,还要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商品的知名度,创名牌商品。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创名牌,就必须有自己的商标,而且要及时到出口国申请注册,得到产品所在国的法律保护。

3.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商标划分为若干类型。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组合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等。文字商标指由汉字、外文字、少数民族文字、阿拉伯数字、字母等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以各种形象、图案所构成的商标。颜色商标是指由多种颜色的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色彩的组合、三维标志的相互任意组合构成的商标。这五种商标都是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因此可称为视觉商标。在世界各国的商标保护实践中,还出现了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非视觉感知的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之上,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服务商标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为饭店、旅店、餐厅、旅行社、航空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门、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修理企业等各种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使用。

(3)根据商标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指生产企业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装配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指从事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一般不允许转让。

(4)根据商标的作用,分为等级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使用的表明商品的不同特点和质量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其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是完全相同的,但其使用商品的范围不相同。在其他商品上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而在于保护原注册商标不受非法侵害,因此,不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因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其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

(5)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臆造商标指由杜撰的词汇构成的无特定字面含义的商标。任意商标即利用现有词汇或图形构成的、但其字面含义与标示的商品属性没有关系的商标。暗示商标即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叙述商标即由直接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或服务的名称、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对商标法的理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商标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系统、全面地调整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典式法律,不再包括其他法律规范。

广义上的商标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商标的使用、注册申请、审批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广义上的商标法主要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1)商标法典。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全面地规定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具体指1982年8月23日制定,1983年3月1日起实行,又于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的以及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商标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法典制定的有关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转让等专门性具体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指2002年8月3日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其他法律中有关商标问题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关商标侵权犯罪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标侵权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1.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管理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之间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有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相互之间,因商标异议、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的核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商标法的作用

(1)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只有使商标专用权得到充分保护,制裁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能调动企业创名牌和保名牌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完善和发展。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通过对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的管理,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不断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制止和制裁假冒商标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要得到顺利发展,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而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竞争,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

与其他财产权利相比,商标权具有下列特征:

1.专有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2.时间性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商标权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有效,超过法定时间的商标权,任何人均可使用。

3.地域性

商标权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法律确认的商标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

4.商标权是商标使用人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核准注册才取得的权利没有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不享有这种权利。

5.商标权是在同种商品和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只有在被商标管理机关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不享有这种权利。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受商品种类的限制,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在任何商品上均可获得所有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它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和诉讼权。

1.商标的使用权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的商品或者《商标分类表》规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2.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商标的转让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有偿或者无偿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依法转让他人以后,原所有人便丧失商标权,由注册商标受让人所有。

4.商标的禁止权

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在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再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类似商标的权利。如果故意使用就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予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5.商标的诉讼权

是指当商标专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的权利。

商标注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