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低碳经济报告
1694400000021

第21章 碳交易 碳壁垒和碳金融(2)

据分析,EUETS第二阶段的碳排放缺口,将远远小于一年前,甚至市场可能在2008—2012年填补缺口并迎来富余。虽然如此,德国和英国的电力行业将可能仍然有缺口。这种缺口可以通过购买CER和ERU,以及实施廉价的减排措施得以弥补。此外,碳配额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可累积性将鼓励市场参与者购买“过剩”或“盈余”的EUA,并为第三阶段进行囤积做储备。除非2009年有迅速的经济复苏,否则二氧化碳高价位出现的可能性在未来一年或两年里将不会大。报告认为,欧洲的经济低迷会持续几年,EUA的价格也可能持续走低。在第三阶段,“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将从仅覆盖工业部门扩展至其他行业,并在全欧盟范围内使用单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限额。进入第三阶段后,“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将开始以拍卖方式购买和转让碳排放权,并逐步降低部分无偿获得碳排放权的比例。

(2)美国碳市场发展情况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W-M法案)已经通过美国众议院审议,将进入参议院审议。该提案要求美国在2012年和2020年比2005年分别减排3%和17%。如果法案通过,美国全国碳市场将以此为基础形成。W-M法案有4个主要部分,包含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例如,联邦可再生能源发电标准;新建煤炭发电厂的更高排放标准,以及对碳捕获和封存(CCS)基金的部署;为国家清洁能源提供融资服务的基金;授权联邦机构签署长期(30年)购买可再生能源的合同等。此外,法案也包含了提高各行业能效的举措,以及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过渡转型内容。

美国已有RGGI(东部及中大西洋10个州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加州全球变暖行动倡议等区域碳市场,进行配额交易和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量交易。

未来的美国碳市场,很有可能采用RGGI正在进行的区域电力行业减排配额模式,并考虑其他模式和标准。CCX已推出2012年后美国碳交易期货产品,并已开始交易。美国碳市场未来可能有每年10亿吨CO2减排量的外需,包括利用CDM和其他创新机制从发展中国家获得。美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和拍卖收入,将主要用于本国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效和适应气候变化等,2%收入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在其他国家,日本2008年未购买CDM减排量,而是转向另一京都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下的AAU减排量;澳大利亚宣布推迟到2011年7月1日启动碳减排方案;新南威尔士州已开展自愿减排交易。

7.CDM及中国碳交易的状况

(1)CDM概念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其基本含义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作为附件一国家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进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概括地说,就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即以“资金+技术”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2)CDM的优点

此处所说CDM的优点,指的是CDM相对于JI和ET的优点,使CDM成为《公约》各缔约国普遍关注的履约机制87。

首先,清洁发展机制使《公约》所有缔约国参与到减排的行动中来。清洁发展机制将减排和抑制全球变暖的事业推广至《公约》所有缔约国,而《公约》缔约国是全球绝大多数的国家,为世界各国参与到抑制全球变暖的行动中来创造了条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的交易发生在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资金和技术的转移同样在这两类国家之间进行。与联合履行机制和排放贸易不同的是,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在技术上的差异是很明显的,这种技术的国际流转对于增强非附件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很有意义。《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非附件一国家强制的减排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这些国家随意排放,则不论附件一国家如何努力减排,都远远不能抵消发展中国家巨量排放所带来的温室气体增加。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非附件一国家大大提高了减排能力,降低了产业的减排或减缓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为全球应对气候变暖作出贡献。

其次,CDM有利于减排量的长期增长在减排量交易或转移这一表面特征上,清洁发展机制与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机制是相同的。单从数量上看,清洁发展机制经核证的减排量的转移也仅仅使得附件一国家完成了《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但清洁发展机制与另两种机制的区别,在于它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的能力和减排能力,提高了这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它们将来履行更大的义务打下基础。从长远看,这有利于抑制全球变暖。

再次,清洁发展机制有利于尊重各国的环境主权权利,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公约》各缔约国应当尽力减排。而对于许多国家而言,减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是一个两难境地,往往意味着在环保和经济发展之间“走钢丝”。有的缔约方在签订《公约》后阳奉阴违,履约缺乏诚意,效果不佳。而在清洁发展机制下,减排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双获益的途径,所以其实施该机制的积极性较高,各国更易于采取符合《框架公约》要求的国内政策和措施。这实际上是对“主权”原则的尊重和在国际法制度上对国家行为的有益引导,也使各国更易于遵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

(3)CDM的缺点

作为一种国际性碳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也存在着立项程序复杂、周期长、交易成本高、项目风险大等缺点。

第一,立项程序复杂、周期长。在中国,整个CDM项目的开发和完成需要经过中方企业与项目开发商合作寻找项目、编制规定申报文件PIN和PDD(即项目概念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书)、由联合国认可的经营机构DOE对申报文件进行全面核准、通过项目开发商寻找国外买家、向国家CDM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申请书和相关项目支持文件、提交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B)申请、批准等多个程序,且涉及多方机构、程序复杂、协调难度大,整个CDM项目从开发到最终批准是一个严谨复杂的过程,而且技术含量较高,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需要3~6个月。

第二,交易成本高。与一般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包括项目搜寻费用、准备项目技术文件的费用、准备CERs购买协定的费用、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的费用、项目注册费用、项目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管理费用,以及东道国可能收取的费用等,这些交易成本将会影响项目的成本有效性。其中一些交易费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降低,例如,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以及高水平的技术服务单位越来越多,准备项目技术文件的成本将逐步下降;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CERs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因此相关的交易成本也可以相应降低;通过对类似项目进行打捆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在有些交易中,减排量的卖方也愿意承担一定的前期成本,从而可以降低项目业主的部分风险。

第三,项目风险大。除了与其它项目一样要需要面对财务和其他风险外,CDM项目还面临着项目不能成功注册,从而无法产生减排量的风险。在项目设计中,对项目注册风险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对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进行合理选择。项目双方需要就这一风险的承担责任达成共识,并且需要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指出如何降低和分摊风险。

(4)中国碳交易市场规模及其发展

一些人认为,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是有效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合理机制;另一些人认为,它是让发展中国家踏上西方为车头的“京都”列车的诱饵。但是不管怎样,它确实能给中国自身艰巨的节能减排战略提供资金和技术。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做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世界银行表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额度出卖国,2007年已占世界的73%。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国在2012年之前都无须承担减排义务,因此,碳交易市场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中国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即在中国,碳交易更多的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交易。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看,截至2009年12月11日,中国在联合国已经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达到680个,这些项目预期的年减排量为1.94亿吨CO2当量,中国CDM项目累计获得签发量达1.71亿吨。

图5.1所示的是2006—2009年中国CDM项目在联合国获得的CERs签发量。获签发的总量从2006年的140万吨碳单位,经2007年的2439万吨碳单位跨越到2008年的6485万吨碳单位,可见中国CDM项目获签发总量增长迅猛。

图5.1 2006—2009年中国获签发的CERs

(数据来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index.html)

如图5.2可以看出,截至2009年世界各国获得的CERs签发量中,中国获得的签发额首屈一指,占世界总额的47.78%。

图5.2截至2009年12月11日世界各国获得的CERs签发量

数据来源:联合国框架公约网站

(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Issuance/CERsIssuedByHostPartyPieChart.html)

综上可以看出,第一,作为CDM碳交易市场的卖方,中国的获准签发量在全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第二,中国碳市场增长迅速,在中国经济发展高能源消耗强度的背景下,碳减排潜力巨大。中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在全球CO2减排量供应市场份额中,中国已占到全球的1/3左右。预计2012年以前,中国将可以产生5亿~7亿吨碳减排,如果按8~10美元每吨CO2计算,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将达40亿~70亿美元。事实上,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从2005年起,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合作,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CO2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2005年12月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7.75亿欧元(9.3亿美元)的碳减排购买协议。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两家中国企业在未来7年中每年减少1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都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2009年11月13日,上海济丰公司、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厦门赫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碳中和交易合同》。在17日进行的交易中,上海济丰公司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向厦门赫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交易对价。这是由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的中国国内的第一笔碳交易。

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中国却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活动。近两年来,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于世界。2007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得73%,2008年更是惊人地占到84%。显然,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碳市场创造了众多减排额,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于是,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他们的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而变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后再进行交易。不仅如此,他们还正在全力吸引中国的金融机构参与他们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场,进而赚取利润。这就像中国为发达国家提供众多原材料与初级产品,发达国家再出售给中国高端产品,赚取“剪刀差”利润一样。

二、碳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