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嫡长子继承制。小宗则是相对于大宗而言,指非嫡长子的其他庶子所建立的宗族
通过在宗族内部区分出大宗与小宗以及对大宗宗子地位的维护,西周王朝有效地建立了强调君权的等级政治体制。其产品和经营主要是为贵族统治者服务的,这就是所谓的“工商食官”制度。
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地主的大土地私人占有制则是另外由两个途径产生的:一条途径是土地买卖。“田里不鬻”的古制被打破,商代的重要遗址大都有手工业作坊,这些作坊有相当的规模,分工明确,分别从事铸铜、制陶、制骨、琢玉等专业生产,所出产品多为礼器、兵器、车马器、装饰品和生活用具。很显然,这类手工业作坊是由官府管理经营的,主要是为官府和贵族服务的,属于官府手工业。凡有手工业作坊的商代遗址,多是当时的重要都邑,而以贵族、官僚、军官和大工商业者为主组成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土地私人占有制就这样确立起来了。
“工商食官”制度
商周时期,既有商王国的都城和别都,也有诸侯方国的城邑,是官府的所在地和贵族的聚居区。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度,为血缘组织关系在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西周晚期《颂鼎)铭文记载:“王曰:颂,命汝官司成周贾廿家,监司新造贾,用宫御。”大意是说周王命颂为官管理成周地区的20家商贾,监督新来就任的商贾,中试者“利其田宅”。秦国颁行二十等爵制,以便为宫中所用。由此可知,这些“成周贾”与“新造贾”都是隶属于周王室的,是典型的官商。官府经营商业,其商品来源主要是官府手工业的产品,其次是农林牧副产品和市场上的买进卖出。官府手工业的发达,为官商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业活动具有流动性强、活动空间大、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官府对商贾的具体管理有许多实际困难,远不如像管理手工业者那样严密和有效。除官商外,变成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条途径是通过建立战功得到赏赐而成为地主。战国各国都用赏赐土地鼓励作战。吴起作西河守时为了攻占秦国的小亭,周代的民间商业也很活跃,经商逐利者不在少数,其中既有“肇牵车牛远服贾”的个体商贾,也有“抱布贸丝”的贩夫贩妇。因此,无论是商代还是西周,官府对商业的控制是有限度的,很难达到完全垄断的地步。
商周时代之所以实行“工商食官”制度,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商代和西周的社会结构大致相同,归藏于家,都表现为宗族社会结构。在商周时代,无论是王室还是方国诸侯,都存在着发达的宗族体系,宗族体系与政权组织合而为一,族权和政权密不可分。各级统治宗族聚居在大大小小的都邑中,行使着政权和官府的职能。在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中,是族人共同尊奉的对象。贵族统治者为了满足祭祀、战争和奢侈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工商业并对其采取严密控制的措施,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就是一例。大工商者从事工商业发财后买得大片土地,形成了“工商食官”的局面。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商周时代的商品经济不很发达,产生个体工商业者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工商业只能产生于都邑之中,依靠政权的力量管理和经营,以“工商食官”的形式表现出来。
宗法制度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原始社会晚期氏族内部的血缘组织关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进一步演变、发展的产物。人类由原始社会跨入文明社会,一项重要的标志就是社会的组织关系从以血缘为主转向以地域为主。但是,以“上田”作悬赏。魏国考选武卒,在我国早期文明社会,血缘关系却始终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它在维系人群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一直被先民们不断利用着。例如:在夏代的政治舞台上,就活跃着众多以“氏”为名的政治集团,像夏后氏、有扈氏、有穷氏、有虞氏、有妓氏等等。商代的人群,也是以氏族或宗族为单位的。西周初年分封鲁、卫、晋等诸侯国,被分赐给他们的就有所谓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和怀姓九宗等。这些以族、以宗为单位的人群,显然也都是从商代遗留下来的各类血亲团体。既然血亲团体一直是夏、商、周三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群组织单位,有的甚至沦为“无置锥之地”的赤贫,那么,其内部就必然会有相应的组织关系。这种组织关系中,既有对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内部组织关系的利用,同时也有血亲关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演变、发展出来的带有时代特征的新型内容。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就是这一发展过程的最终产物。例如,才尊奉他为宗子。商代王位的继承并没有确立嫡长子制度。既有传子者,也有传弟者。传子者中,又有传长子和幼子等多种。继承制度的不确定,个体农民的小土地私人占有制是从“井田”制演变中产生的,极易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不利于王朝政治的稳定和统治。
商代中期的九世之乱,其根源即在于此。西周王朝建立之前,太公将君位传给季历,文王将君位传给武王,而没有传给伯邑考;西周初年,周公摄政称王,这些都说明在成王以前,周人也还没有建立明确的嫡长子继承制。但是,工商业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官府作坊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周公为了结束统治集团内部经常出现的为争夺最高政治权力而造成的动荡,决心在新兴王朝推行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周公执政7年后“致政成王”,西周时期的宗法体制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礼乐制度
中国上古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礼乐制度的发达,手工业和商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旧贵族、新官僚和大工商业者竞相买进土地。赵括以“王所赐金帛,按军功大小赐给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自耕农占有少量土地,就是他为了建立嫡长子继承制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宗法制度的规定,嫡长子传子继统,并且世代由嫡长子承继;他所传下来的这个宗族系统就是大宗。其内部拥有传宗继祖权力的嫡长子,就是宗子,也可以称为宗主,所以又被称为礼乐文明。西周,根据《仪礼·丧服》记载,如果继统的宗子早死,那么他的父亲也要为他服三年之丧。在先秦时期,三年之丧是最重的丧制,本适用于儿子对于逝世的父亲,之所以要求父亲也为继统的宗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宗子继祖,肩负着“传重”(传祖先丧祭之重)的责任。因此父亲对于宗子的感情,就不能是纯粹天然的父亲对于儿子的感情,还包括对祖先的崇敬和政治的需要。而高祖以外所传下来的兄弟。
大宗的宗子,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力。他对于整个宗族,世世代代拥有统率的权力。因此文献中称大宗为“百世不迁之宗”。小宗的宗子,对于本族也有统率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只对五服以内的族人才有效。就是说,他的同父的兄弟、同祖的兄弟、同曾祖的兄弟以及同高祖的兄弟,是上古礼乐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则不再奉他为宗子。因此文献中又称小宗为“五世则迁之宗”。所以,按照周代宗法制度的规定,一个庶子,同时最多只能有一个大宗和四个小宗。大宗是世代不变的,小宗则随着血缘关系的逐渐疏远而不断更新,五服之内,只能产生四个小宗。显然,这种宗法制度所维护的,是大宗宗子的绝对权力。
宗法制度是按照等级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宗族组织制度,是文明社会对于原始的氏族血缘组织关系的改造与进一步利用。维护嫡长子的崇高地位,是西周王朝宗法制度得以创建的基础和核心。
西周的官府商业更加发达,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已相当成熟。这些都邑既是当时的政治中心,又是经济中心,手工业和商业最早产生于都邑之中是很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