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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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财务账款管理(3)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门应不予受理。逾期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使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的,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门需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人事部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账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则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除此之外,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人事部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需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的,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五、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1/2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属于客户本人即发票人时,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得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对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允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允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可获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可获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