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创业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对其商品与劳务的意见与建议,把服务活动置于消费者的有效监督之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者应当以全新的观念去对待消费者的意见和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把学习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企业经营中的服务营销观念很好而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经营有道,创业这件事才能茁壮成长,由小到大,由弱到强。
216.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产品质量法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可以说产品的质量好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竞争激烈的时代中,创业者要使企业立稳脚跟,同时谋求自身的积极发展必须有强烈的产品意识,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而一旦自己与其他企业在产品质量中发生了纠纷,又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保护。
创业者必须自身把好质量关,自觉接受监督。在产品质量以及包装上多下功夫,使其产品能够真正经受得住消费者的检验。一般来说,首先,产品不应当存在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如果国家、行业对其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与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其次,产品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并且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在产品上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不能笼统地写明产地。总之,企业把好质量关很重要,否则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巨大损失,无论对企业经营者还是对消费者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例如某省某市一农民买回一台上海某厂生产的电视机,一天,打开电视机突然发现电视机图像不清,并伴有异样的声音,便关掉电视机(暂未拔电源),并去邻居家询问,谁料刚跨出家门不久,忽然从身后传来一声巨响,顿时屋内火海一片,经过奋力抢救。他的两个儿子—死一残疾,且房屋被毁,大部分财产被烧,经济损失达2万元。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鉴定认为原因是电视机电路无变压电源输入保险丝装置致使变压管发生故障,引起了这起悲剧。在本案中就是因为电视机一点点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而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巨大损失,不可不令创业者去深思。
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严格规定,在产品或包装标识上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址、厂名;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以及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含量的,一定要予以标明;对于可能由于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另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生产厂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生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另外生产厂家还不得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217.创业者销售产品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州某一妇女于1999年8月在超市上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婴儿奶粉,回家给婴儿喝后,婴儿发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经多次治疗不见好转,并且病情不断恶化,只得住院治疗。医生对婴儿喝过的奶粉进行检验,发现该奶粉中含有大量的同类病菌,确认该婴儿是因食用有菌奶粉而发病的。食品通常都会因为一些气温,温度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质现象,这要求生产者在制作食品时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而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食品保管措施。本案中,因超市对该奶粉保管措施不利导致厂家生产的合格奶粉变质,因此超市应当对婴儿的健康负全部责任。
因此,我国质量法规定,不仅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和责任,作为销售者在销售活动中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总的来说如果由于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产品质量法对受害人求偿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而导致人受到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作出赔偿的,则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由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却由产品生产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例如某市一对夫妇从某超市买回家一只高压锅,在家中做饭,两人正在说笑,突然之间,只听见一声巨响,高压锅炸开了,当场把男主人的右手臂炸掉,脸上也大面积烫伤,惨不忍睹。该高压锅是由上海某厂所生产的。后来受害者要求该市某超市赔偿10万元人身损害费。事情处理的结果是:先由该超市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再由该超市向上海某厂追偿。
218.产品质量问题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之后,我国质量法规定了解决质量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一般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之后可以先通过协调或者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愿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可以根据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如果当事人各方没能达成仲裁协议,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为2年。它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开始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此处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总是对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的,因为任何产品都有其使用寿命与有效期的。
§§§第五节 著作权、商标及专利
219.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著作权知识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有自己的权利特征,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这不同于有形的物权,也不同于同样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就作为著作客体的作品本身而言,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口头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种各样的作品形式。
2.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专有权
著作权既然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那么,它具有无形产权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独占性或垄断性。著作权的独占性表现为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制和使用其作品,否则,便是侵犯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要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权的自身特点,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使用”等的限制。因此,著作权的独占性是有所限制的。
3.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由于著作权制度允许独立完成作品的多个著作权的存在;所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取得,完全基于作者独立创作作品的行为或事实,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实的存在。因此,著作权的主体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只要独立创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是不可剥夺的。但是,虽然人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它不一定给每个拥有的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因为并不是每个作品都具有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