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编写代码。由于各地城乡住户调查报表基本上实现了微机汇总,在上机录入汇总前,应将记帐户记帐的每个项目按规定要求进行编码,以便汇总。
在实施了以上步骤以后,就基本上取得了城市居民收支状况的调查资料。但是,在进行农村居民收支状况调查时,在经常性调查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年末的一次性调查作为补充。因为经常性调查项目较少,不能反映农村居民收支状况的全貌。例如,根据农村的生活特点,经常性性调查资料只能反映农民纯收入中的现金部分,而不能反映农民的实物(指自留粮油等)情况。因此,必须通过年末的一次性调查来补充经常性调查资料,以全面了解农村居民收支状况。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是依靠城镇住户调查工作而取得的。其调查方法是遵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城市住户调查方法制度,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在城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住户中进行。首先是在市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道中抽取居委会,然后再在抽中的居委会中抽选调查户,确定为大样本框,然后对抽出的居民户进行一次性调查,最后通过一次调查资料进行分组再抽取目前规定一定数目户家庭,确定为被抽中的常年记帐户,开展日常生活收支流水帐的记录。为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经常性调查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三年过后,所有调查户将重新抽选。
在抽选大样本调查户过程中,既要符合抽样调查随机、等距的原则,又要使抽中的调查户家庭类型、收入水平与城镇居民家庭总体情况保持基本一致,再有,调查户全力配合也是顺利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另外,按国家要求,县(市)统计调查部门将要按照统一的抽样调查工作要求,大样本调查扩大到记帐调查户的10倍(1000户),每年要对调查网进行维护,更换部分调查户。这项工作对于保证样本代表性也很关键,因为代表性强弱直接决定居民收支数据的有效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规定,城市居民家庭按生活费收入的高低共划分为八大组,各组家庭占调查总户数的比重分别为:
最高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高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中等偏上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中等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中等偏下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最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其中:更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5%
居民贫困户是指在居民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仍处于贫困状况下的居民户。贫困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绝对和相对之分。在这里,贫困的概念是指狭义的相对贫困,也就是指物质生活资料上的匮乏,指个人或家庭所得到的全部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物质生活极端困苦。
测算居民贫困户的核心是确定最低生活标准(也称贫困线)。当前,国内外最低生活标准的测算方法很多。国家统计局在结合了我国国情,并对城市居民贫困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对多种方法的筛选和完善,总结出以下四种主要的测算方法:
⑴基本需求法:这种方法是针对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完全依据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确定消费的商品项目和需求量,并分别按同期的混合平均单价折成货币,加总计算最低生活标准。
⑵比例法:依据相对贫困的概念和居民收入的调查资料,把调查样本中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视为相对贫困层,考察他们的平均消费状况,将消费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调整,得出这部分居民的消费支出额,作为最低生活标准。或直接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线。
⑶恩格尔系数法:以居民维持最低需要的食品支出为依据,除以同期最低收入水平组的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标准。
⑷数学模型法:利用现有的调查数据,由收入指标与食品、衣着等八大类支出建立一个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推导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此确定贫困标准。
以上四种方法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各有所长,又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使得相同的货币所能购买到的生活消费品和社会服务的数量与基期相比相应减少,造成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货币贬值。因此,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必须要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国家统计部门所编制的各种价格指数当中,最能反映物价对人民生活影响程度的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都是扣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具体的扣除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六、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缺陷
作为衡量居民消费能力的关键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和中国国情研究会举行的《2006中国生活报告》发布会上,中国国情研究会秘书长张仲梁表示,有必要用其他指标弥补可支配收入的缺陷。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收入作为衡量消费水平的基础,但有时却得不到有价值的结果。不仅真实的收入数据很难得到,而且即使收集到数据,也往往难以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消费能力。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05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按照国际通行的研究标准,这个数字应该是购买力有限的证据。然而,消费市场的现状恰恰相反:汽车热销,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奢侈品市场利好连连。
消费者在回答关于收入的问题时,经常仅把收入理解为工资性收入和经常性收入,而忽略了财产性收入、非经常性收入等,导致统计机构获得的收入数据小于居民实际收入。例如,有的大学教师通过讲课和写作获得的非经常性收入可能是其工资收入的10倍。
此外,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受制于其即期收入,而且受制于预期收入和预期支出。然而,传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完全没有反映这种预期。
张仲梁称,《2006中国生活报告》引入了“财富指数”的新指标,在考察居民名义收入的同时,还兼顾其社会阶层、收入预期和家庭因素。
七、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1.侵权诉讼中确定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划分贫困线的依据
贫困是一种对福利的剥夺。贫困可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所谓绝对贫困,是指居民家庭的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陷于物质生活的极度困苦之中。显然,绝对贫困有一个数量标准或界限。低于这个标准或界限的,居民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处于这个标准以下的贫困人口,就是绝对贫困人口。所谓相对贫困,是指相对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而言,在社会中被认为处于贫困状况的人或住户。由于城市经济是动态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在不断得到提高的同时,由于国民收入的不平均分配,必然有人处于贫困状态,有人处于富裕状态。只要收入差距存在,则相对贫困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贫困标准(贫困线)。用来评估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活水准的底线。在数量的界定上,是指用来满足居民个人最低营养标准(2100大卡)的基本食品需求,以及最低限度的衣着、住房、交通、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的非食品消费需求,这两者之和就是贫困标准(贫困线)。一般地,用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或支出数与贫困标准作比较,来衡量其家庭是否属贫困户。
两种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测算贫困标准的方法。
①比例法。通常是将居民户收入处于低层5%或10%的最低收入家庭确定为贫困户,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限即为贫困线。
②绝对值法。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或60%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3.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对今天的老百姓来说,第一件头等大事就是购房,可是今天的房价高的让一般收入家庭望尘莫及,于是很多人将希望寄托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等政府福利房上面。但是,自己的收入状况到底有没有达到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呢?估计很多人心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其实,全国各大城市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的经济标准大多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如: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之一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购。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
杭州市发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青岛市公布了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具有青岛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湖北省《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以下。
《长春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双重困难”标准。首先是低收入(不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次是住房困难(低于当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40%),此外还要求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未转让过住房、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