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你不可不知的12个关键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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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税收——一个无法逃避的话题(3)

只有工资交税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应税所得,它的内容很丰富,不仅仅限于个人工资,具体包括:a,工资、薪金所得;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d,劳务报酬所得;e,稿酬所得;f,特许权使用费所得;g,利息、股息、红利所得;h,财产租赁所得;i,财产转让所得;j,偶然所得;k,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在征税前均需进行必要的费用扣除才能最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什么标准交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a,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b,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c,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交税有优惠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a,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b,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d,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 保险赔款;

f,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g,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h,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i,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j,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a,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b,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c,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此外,对将个人所得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部分,可将捐赠的所得从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仍占相当的比重。而在所得税类中,对企业所得征税则占了很大的比重。我国目前正在酝酿税制改革,建立流转税、所得税二者并重的税制结构,而占了中国税收近半壁江山的增值税也将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必然导致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因此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将在税收收入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

4.门户的开放和门槛的保留——关税

(1)古老的税种

关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家起源。关税的出现也远远早于海关机构的出现,这一情形在我国的远古、古罗马、古希腊都可以找到踪迹。它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免遭海道劫掠,而由商人送给君主的报酬。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交了这种税款就可以免遭抢劫。后来各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以后,这种捐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

关税是海关依据关税税法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对商品流转课税的一种形式。因此关税是一种商品税,从性质上来说也属于流转税。

较之其他商品税或者流转税,关税具有以下特征:

a,关税的课征范围是以关境为界,非以国境为界。关境又称海关境域、关税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界定,关境是指“一个国家的海关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国境是指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即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境与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在设立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情况下,两者就不一致了。例如,数个国家所结成的关税同盟,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关境就小于国境;而当一国政府在其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自由港时,关境就小于国境。所以,关税不同于其他税种,征税范围是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为界。

b,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而其他税种通常是由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征收的。海关是依法管理进出境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征收关税是其担负的主要职责之一。

c,关税以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收对象,从广义上讲,“货物”和“物品”都是货物。在这里,所谓“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所谓“物品”,是指非贸易性的属于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送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的商品。

d,现代关税的课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和调节国际贸易关系,而不是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在这一点上,它接近于消费税,所不同的是,消费税主要是调节国内资源的配置,关税调节的是资源在国与国之间的配置。

e,关税具有涉外性。关税是专门对来自外国的或者输往外国的商品而设置的税种,它的征收与减免直接影响到与之有贸易关系的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这个特点使其成为国家贯彻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和实现其他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因此关税也成为国与国之间谈判和缔结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2.关税的职能

关税的职能是指关税固有的、内在的,由其本质所决定的功能,关税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财政职能、调节职能和保护职能。

关税的财政职能是指关税具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故也把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性关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关税在交通要道处征收,征管比较容易,费用也较低。所以,关税能早于其他税种产生,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方便的手段之一,很早就是各国的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在17世纪末,很多欧美国家关税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80%以上。随着各国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税基也逐步拓宽,充裕的税源促进了国内税收的发展,财政性关税的地位大为削弱,关税的财政职能也“不复当年之勇”。

关税的调节职能是指国家通过征收关税,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功能。关税的调节职能具体表现在:调节市场商品供求;调节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的配置;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调节国际收支平衡;调节一国的贸易格局以改善其本国的贸易条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关税的保护职能是指关税具有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故也把以保护国内经济和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性关税。关税的保护职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运用保护性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有可能提高或者维持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这样既促进和扶植了本国的生产发展,又保护和调动了本国生产者的经济性。第二,在进出口方面征收保护性关税,主要是限制紧缺性原材料的出口,防止本国的自然资源或者能源的外流,严格控制其出口量,保护国内的正常生产。

保护性关税在世界各国受到普遍的重视。在现代经济社会,随着财政性关税的削弱,保护性关税地位的加强,保护性关税已经成为关税征收的主要目的。在关税的三种职能中,保护性职能可谓“独占鳌头”。

3.关税的消极影响

关税是一个国际公认的经济保护手段。马克思认为:“保护关税制度把一个国家的资本武装起来和别国的资本作斗争,加强一个国家的资本反对外国资本的力量。”“保护关税制度不过是为了在某个国家建立大工业的手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贸易自由化浪潮波及各国。而各国高筑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却限制了自由贸易,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关税的负面影响逐渐被各国认识到,二战后,旨在协调各国贸易关系和关税事务的“关贸总协定”(GATT)成立。1995年“关贸总协定”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关税究竟保护了谁?游说政府或者国会要求建立或者提高关税的生产商往往声称:他们考虑的不是他们自己,二是他们雇佣的工人,以及由于他们的生产减少而影响其他行业的生产。如果工人们失去了工作,失业率上升,购买力下降,并可能会陷入不断扩大定得恶性循环里。然而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只看到了这些生产商和他们的工人,或者说只看到了国内的某个产业;只注意到了能立即实现的结果。在受关税保护的行业以其他未受关税保护行业的损失为代价获利的同时,其他的行业,尤其是那些有着巨大潜在出口市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事实上,关税对贸易有很强的杀伤力:禁止性关税——一种税率非常高的关税,可以完全阻止任何商品的进口,足以扼杀所有贸易;非禁止性关税——一种税率较高的关税,会损害但不会消除贸易。征收关税对经济的影响,如同“将沙子扔到那艘将货物从别国运来本国的船舶的发动机里”。有一位经济学家曾将关税称为“起副作用的铁路”,实际上,关税会造成经济非效率。征收关税时,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超过政府的收入与厂商所得的额外利润的总和。

所以,关税并未保护厂商,也未保护国家的某个产业,更没有保护消费者。关税实质上是具有消极作用的,逐步降低并消除关税以达到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必然趋势。

关税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关税税率、纳税环节、关税减免等。

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代理人。

征税对象,是指国家的征税依据,即征税的目的物,向什么东西征税。征税对象明确关税的课征范围,是确定关税的主要标志。按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改革开放后,为了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不征税,只对极少数赢利特高及国内紧俏商品征收出口税。从这一角度说,进出口关税,主要指贸易性进口关税。

关税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比,它是关税制度的核心环节,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体现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走向。

我国关税税率实行复式税率结构,即同一税目有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凡是与我国订关税互惠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对其进口我国的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凡与我国未订关税互惠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对其进口我国的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既然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需要明确货物的原产地或者来源国。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原产地规则,这是关税制度所特有的规则。

我国的进口税率,是将进口货物分为四大类,即必需品类、需用品类、非需用品类和限制进口类,按此阶梯,税率依次递升,形成差别比例税率。

我国的出口税率,不分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只按单一的差别比例税率征税。

四、我国的税收与经济

税收与经济发展有着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的密切关系。经济发展不正常,必将影响税收收入,使税收收入发生波动甚至虚假。而经济的协调发展,又需要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因此,税收是一个强有力的经济杠杆。

在设计税收政策,制订各项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作用。税收能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在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中,在企业、部门、地区以及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特有的调节杠杆效应。

在上述税收政策效应中,根据各个时期的特点和经济政治任务要求,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有目的有侧重地发挥其影响,以达到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各个国家已普遍受到重视,并做为制订税收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