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交往实践不断发展。社会交往实践的发展,推动社会交往理论的不断发展。古今中外,不少学者总结了人们社会交往的实践经验,概括了社会交往的规律、特点、类型、方式等,把人们的社会交往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交往理论,从人的本质出发,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社会交往,提出社会交往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交往是人的存在方式,社会交往是人的重要实践活动等一系列观点,阐明了社会交往与人的发展的关系及其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现代和谐人际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指导,也为大学生社会交往及能力培养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更好地解读大学生社会交往这一课题,本书首先研讨社会交往理论的发展。
$第一节 西方社会交往理论的发展
一、西方社会交往理论的发展
“交往”一词,从词源上考证,它来源于拉丁语的“communis”一词,该词表示“分享、传播、交流、交换、交通、通信、联络”的意思。在现代意义上,“交往”指的是实物、信息或意义的异地传播、移动或转达,也指资源、信息或意义的分享或共享。交往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必然引起古今中外学者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交往理论,是我们研究大学生社会交往及能力培养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一)马克思主义之前的社会交往理论
1.希腊的德性主义社会交往理论
古希腊德性主义交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认为,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的行为不是受本能欲望支配的,而是受理性控制,受道德约束。人们的交往要受德性的支配。柏拉图进一步发展德性主义人性论,提出了“人性三分说”,即人有“情欲、意志和理性”,用“情欲、意志和理性”来规范国家内部的等级关系及交往关系。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人的本性问题,并把人的本性界定为“城邦生活的动物”“政治动物”,也就是合群的动物,进而用人的合群性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
人在理性的驱使下,天生就是一种政治动物。也就是说,人有理性,才能过共同生活。人天生就离不开社会交往,在社会交往中存在,并按照理性生活。
可见,古希腊哲学家的社会交往观还是立足于自发的交往,比较看重人自身的德性修为。在这些观点中,节欲慎思是为人之标志,人被定位于理性规定中,同时也被定位于社会的等级秩序中。
2.英国经验主义社会交往理论
17世纪,英国开启了经验主义认识论的研究路径。洛克以“白板说”探讨了观念的起源与分类。这一学说对于研究社会交往问题具有决定性意义。他认为,“字眼是沟通思想的必要的明显标记”,“各种文字尤其是已经确立的语言中那些文字”“不是私人的所有,而是交易和沟通的公共尺度”。他的“白板说”和对语言文字的认识为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提供了经验主义的前提。
18世纪,休谟提出,“人类交往的自由和范围完全依靠于对许诺的忠实”。洛克和休谟,都试图从经验主义出发,寻求进行社会交往的认识论前提。
3.法国功利主义社会交往理论
18世纪,法国出现了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他们主张功利主义社会交往观,认为由于人有趋乐避苦的特性,就会表现出利己主义的“自爱”与“自我保存”的状态。由于人有多种需要,为了满足需要就要和他人交往。这一人与人的交往被看作是以利己主义的人性为前提,以相互利用的功利主义为基础的。
4.德国理性主义社会交往理论
18—19世纪,出现了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所主张的德国理性主义社会交往观。他们认为,理性就是主宰一切的本体,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就表现为从属于理性的命令的行为。他们的社会交往理论,坚守理性的基础,把人身上的感性力量与理性力量统一起来,将利己心与利他心统一起来,用理性的命令取代上帝的命令,使社会交往摆脱了中世纪的神学桎梏,成为人类理性自主决定命运的历史存在,这为社会交往理论的深化开辟了新的前景。由于他们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推崇理性至上达到极端的地步,以致人摆脱了上帝的同时又陷入了自身理性的束缚。
(二)马克思主义之后的社会交往理论
1.哈贝马斯社会交往理论
在马克思之后,西方一些理论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对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展开过讨论,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
(1)哈贝马斯社会交往理论的基本内容
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出发,认为交往行为是主体之间通过符号相互协调的活动,遵循着一定的规范,以语言为主要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他把语言当作是一切社会行为中最根本的东西,赋予其本体论的地位。他指出,“使我们人类超出自然之外的只有一件东西:‘语言’”,“那种导致特定的人类再生产生活的形式以及因此导致社会进化的初始状态的发展,首先发生在劳动和语言的结构中。劳动和语言比人和社会更古老”。
哈贝马斯在解释“交往”的含义时,将其命名为“交往行为”。他认为,“行为”这个概念象征性地表达了行为者至少对一个世界所发生的关系,而“世界”又可区分为三个不同的世界,即:①“客观世界”,亦称“外部世界”或“客体世界”,是指真实存在的客体世界;②“主观世界”,是指人的自发经历汇总成的世界;③“社会世界”,是指合法化的个人关系的总体,实际指规范、价值及其他被认识到的社会期望。依据行为者同这三个世界所发生的关系,可以区分出四种行为类型:
第一类是“目的行为”。意指通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有效的手段和恰当的方法,行为者实现了一定的目的,或进入了一个理想的状态。它包括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其中心概念就是行为抉择。这种抉择是在既定的行为情境中,通过比较、权衡之后,选择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主体欲求的目的,而不管这些目的、目标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公正。目的行为以预期目标的成功为取向,着眼于功效的最大化。
第二类是“规范调节行为”。意指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以遵循共同的价值规范为取向的行为。其中心概念是遵循规范,即实现一种一般化的行为期望。遵循规范不具有认知意义,它不是对事实的认知,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对其成员的要求和社会成员对其所属的社会集体应尽的义务。简言之,规范调节行为所描述的就是一定群体中的成员都有权利期待彼此按照共同达成的规范来协调相互间关系的个人行为。
第三类是“戏剧行为”。意指行为者在公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以便形成自己观点和形象的行为。其中心概念是自我表现。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为了塑造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在表现自我的同时总是对自己的主体性有所遮蔽,并力图用个人的观点、思维、情感来控制公众。可以说,自我表现的核心概念不是直觉的表达行为,而是面对观众对自身的经验表达加以修饰的行为。
第四类是“交往行为”。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语言或其他媒介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的行为。
哈贝马斯指出:“交往行为概念所涉及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解释(interpretation)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这种行为模式中,语言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
以上四种行为侧重于“世界”的不同方面。目的行为与“客观世界”相联系;规范调节行为与“社会世界”相联系;戏剧行为与“主观世界”相联系。只有在交往行为中,行为者才同时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他自身的“主观世界”三个领域。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在本质上更具有内在的理性,它是一种关涉整个世界的、全方位的行为,是四种类型中最具有合理性的社会行为。
(2)哈贝马斯社会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特点
第一,强调“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要素。哈贝马斯突出理解之于交往的重要性。他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指出:“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可见,无论是在狭义还是在广义上,哈贝马斯都把“理解”看作展开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意识活动,即参与的主体之间的默契与合作。
第二,强调“交往理性”是交往行为遵循的基本准则。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概念包含三个层面的关系:“其一,认识主体与事件的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其二,在一个行为社会世界中,处于互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其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的关系。”
可见,他的交往理性概念包含了主体与“客观世界”关系的合理性,主体与“社会世界”关系的合理性,主体与自己和他人的“主观世界”关系的合理性。
第三,强调“语言”是交往行为的最主要媒介。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的最直接、最简单的表现就是语言的交流。语言的普遍可理解的交流功能本身就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交往理性的功能。依此,他强调语言是最基本的交往媒介,且作为交往中介的语言并不是独白式的形式语言,而是对话式的日常语言。通过日常语言这个有效手段,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就可以达到以理解为指向且主体对共处的情境作出一致同意而进行的“交感式活动”。
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交往行为被看作是人类主体“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它是以语言为中介所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说透一点,社会交往已经不是主体之间的客观活动,而是“定向于主观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
第四,强调“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始终运行于其中的境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交往行为是植根于生活世界的行为,交往理性是生活世界的交往合理性,交往理性的实现和作为主体间共同视界的生活世界的恢复紧密相关。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者总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运动;他们不能脱离这种视野。作为解释者,他们本身与他们的语言行动同属于生活世界。”
(3)哈贝马斯社会交往理论的启示
第一,社会交往是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手段。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是以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为核心的理论。人际和谐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但它不是一个纯粹的静态的过程,而是通过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和人们观念的更新等,将矛盾和冲突不断进行磨合、协调和优化,不断达到同一与平衡的过程。
第二,和谐的人际关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它能够强化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责任心、荣誉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促进人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的发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推进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
第三,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需要人们遵循社会规范,努力提升个人自身的素质。进行社会交往,构建和谐人际关系,需要社会成员自觉地遵循社会规范的要求,努力提升个人自身的素质。人际和谐要求其社会成员以宽容的精神、理性的态度正视并承认那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勇于面对现状,真诚对话,有效沟通,用诚心和爱心消除隔阂,缩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谐共进,使人人都有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哈贝马斯所构想的“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实现途径包含太多的理想成分,但他主张人们通过社会交往,提升自身素质,以真诚的“对话”来解决社会矛盾、社会争端和冲突,以“对话”的方式来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让人们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对于人们处理个人关系、家庭关系、群体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都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2.胡塞尔的社会交往理论
德国哲学家胡塞尔对社会交往课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他对“交往”的研究集中体现在其“交互主体性理论”中,其核心范畴是“主体间性”和“生活世界”。他不仅从认识论角度来研究“交往”,而且赋予“交往”以本体论意义。他认为,为了消解自我认识中的私人性和主观性,达到对世界的共识,不同认识主体之间要相互交流、彼此沟通,并设身处地、转换角度,承认他人的主体地位。在这种主体间的交往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交互主体性”。
胡塞尔对“主体间性”“交往”的推崇,旨在强调人要向生活世界回归。胡塞尔说:“在我的先验的还原了的纯粹意识或生命之内,我所经验的这个世界(包括他人),按其经验意义说来,它们并非是我私人的综合组成的,而是作为不仅对我自己,而且对每一个别人都是存在着的,每一个别人都能理解的一种主体间的世界而加以经验的。”可见,“主体间性”是胡塞尔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涉及“我”与其他主体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我”与“我们”的关系,即涉及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沟通交往的可能性。
胡塞尔把交互主体性作为一个明确的认识论问题提出来并做了有益的探索,开启了广泛、深入研究主体间性问题的先河。主体间性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的关系,强调人是可以理解的,人与人之间应实现平等的对话。因此,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就必须关注主体间的和谐统一。有人把交往中的对方看作手段,把自己当作目的,这显然违背了“人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互相创造着”的存在方式,使人的发展失去主体间性向度。在以“全球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合作程度越来越高,单独的个体很难在活动中达到预期的目的,不愿为群体付出的个体同样不会得到群体的惠及,因而自觉实施主体间特色的交往,把握好与交往对象的主体间关系,才能恢复交往的本来意义,真正实现人们之间的自由、平等、合理的交流和沟通,才能实现彼此关系的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结成一个“自由的联合体”,实现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
3.伽达默尔的社会交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