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井盐,自秦开始,世代相承,盛衰不常,在唐颇兴,于宋益盛。宋代四川井盐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这就必须弄清宋代四川井盐的产量。本文试就宋代四川盐产量作些分析,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井盐生产技术的提高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在考察宋代井盐产量时,我们必须首先简单考察宋代四川井盐生产的技术状况。概括说来,宋代四川井盐生产技术在唐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凿井技术的革新,卓筒井的出现和制盐工艺的改良、盐质的提高上。
四川盐井开凿历史虽久,但宋以前都是大口井。这种大口井的井壁用木石甃砌而成。井径一般宽三五尺至六七尺以上,井底似一大塘。深八九丈至二三十丈不等。其中陵井纵广三十尺,深八十余丈。开凿工具是用铁锹挖掘,碰上坚硬的岩石,开凿更为艰苦,一丈可凿一年,需要长年累月,旷日持久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始得一井。同时由于井腔过大,井壁易坍塌,渗入淡水,一旦坍塌又很难修复。其汲卤方法也极其原始落后。南宋人胡元质就说:“蜀盐取之于井,山谷之民,相地凿井,深至六七十丈。幸而果得咸泉,然后募工以石甃砌。以牛革为囊,数十人牵大绳以汲取之。自子至午,则泉脉渐竭,乃缒人于绳令下以手汲取,投之于囊,然后引绳而上,得水入灶,以柴茅煎煮,乃得成盐”。这种凿井工艺的落后和它所需要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严重限制了盐井的开凿和井盐生产的发展。
北宋,庆历、皇祐年间,四川劳动人民在前代凿井工艺的基础上,创造了新的凿井工艺,产生了新的卓筒井。这种新型卓筒井用“圆刃”冲击顿挫代替铁锹挖掘;以小口井代替大口井;以竹筒代替木石为井壁;以装有牛皮活塞的竹筒汲卤器代替牛皮囊。苏轼《东坡志林》说:“庆历、皇祐以来,蜀始创筒井。用圆刃,凿如碗大,深者数十丈,以巨竹去节,牡牡相衔为井,以隔横入淡水,则咸泉自上。又以竹之差小者,出入井中为桶,无底而窍,其上悬熟皮数寸,出入水中,气自呼吸而启闭之。一筒致水数斗。凡筒井皆用机械,利之所在,人无不知。”这种先进的凿井法,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提高了功效。“大抵深者半载,浅者月余,乃得一井成就。”故私家小户均能开凿。所以卓筒井一诞生,就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文同在熙宁年间就说:“自庆历以来,始因土人凿地植竹,为之卓筒井,以取咸泉,鬻炼盐色,后来其民尽能此法。”“井研县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今本县界内已仅及百家。”与井研接壤的嘉州和荣县,“亦皆有似此卓筒盐井颇多,相去尽不远,三二十里,连溪接谷,灶居鳞次”。文同还说:在陵州“臣子细体问得二十三年以前,本州上有官井数处……自许人开卓筒之后,部下至今已及数百井”。范镇在元丰中所著《东斋记事》也说卓筒井“大率近年不啻千百井矣。”以此足见卓筒井的创新和推广对四川井盐的发展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宋代四川井盐的制盐工艺也在唐代的基础上,普遍掌握了浓缩卤水的技术,并且做到煮炼盐质纯白。更为突出的是,眉州之眉、彭、丹稜和嘉州之洪雅县的“石脚井”中的卤水含有芒硝等物,盐质苦恶,食之即得泄痢之疾。南宋绍兴中,彭山瑞应乡民从实践中摸索出用隆、荣诸井煮盐后弃置无用的卤饼(巴)拌和硝井卤水沉淀过滤,煮制成盐,提高了盐质。正如廖晶龙同志所指出:发现用NFDAC巴清除芒硝,“这是距今九百年前制盐经验的重要创造,符合现代化学原理”。“也是井盐化工业的发端”,在化学工业史上也值得大书特书。
凿井技术的改革、卓筒井的诞生和制盐工艺的改进,都必然使井盐的产区扩大。据《通考》卷15记载,北宋前期产盐地区有,益州路的陵井监,绵州、邛州、眉州、嘉州、雅州、汉州等七州、监;梓州路的梓州、资州、遂州、梁州、普州、昌州、泸州、淯井监、富顺监等九州、监;利州路的阆州;夔州路的夔州、忠州、达州、万州、黔州、开州、云安军、大宁监等八州、军、监。总计二十六州、军、监。但检诸《宋史·地理志》、《元丰九域志》、《宋会要·食货》等文献记载,宋代产盐地区还有:梓州(潼川府)路的戎州、荣州,渠州,合州(《宋会要·食货》)和长宁军;利州路的蓬州;夔州路的涪州,渝州共计八州、军。总计可查明的产盐地区不少于三十四个州、军、监,比《续资治通鉴》卷102记建炎二年“四川三十州”产盐尚多四州。与《新唐书·食货志》和《通考》所记唐代四川只有黔、成、嶲、梁、阆、开、通、邛、眉、嘉、梓、遂、绵、合、昌、渝、泸、资、荣、陵、简等二十一州产盐相比,多了十三个产盐州、军。在北宋今四川地区的五十个(南宋为四十九个)州级行政区划中,大部分地区都已从事井盐生产了。
随着产盐地区的扩大,宋代四川的井盐产量必定有相应的增长。下面我们具体考察宋代四川的井盐产量。
文献记载的井盐产量
文献记载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很不全面和精确,现将几个时期的盐井数和盐产量录列于后,以供探讨。
北宋前期的盐井数和产盐量。《宋史·食货志》记,益州路1监98井,产盐84522石,每石50斤,折为422,6000余斤。梓州路2监385井,产盐141785石,折合7089000余斤。夔州路3监20井,产盐84880石,折合4244000余斤。利州路129井,产盐12200石,折合610000斤。四路共为632井,16160000余斤,与《通考》所记基本相符。
仁宗时期的盐井数和盐产量。《宋史·食货志》载:“仁宗时,成都、梓、夔三路六监与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岁课减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岁课减十一万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岁课减四百九十二石三斗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岁课减三千一百八十四石。”共计四路增井96口,加上宋初的632井,总计为728井;而岁课共减170292石,折合8514600斤,实际岁课7654000余斤。
神宗元丰时期的盐井数和产量。依《宋会要·食货》23所记统计,成都府路除“嘉、简井未具到”外,共42井,以《通考》载北宋前期嘉州15井,简州19井补之,则为76井,盐产量“元丰收”3489362斤。利州127井,未载盐产量,以《通考》载北宋前期数补之,亦只61万斤。梓州路除“泸、普州井未具到”,共425井,以《通考》记北宋前期泸州5井,普州38井补之,则为468井;收到祖额6288,138斤。夔州路除大宁监、涪州未具到外,共三监14井,“元丰收”1781781斤。总计四路约为685井,产盐12169000余斤。按《玉海》卷181,“元丰盐额”所载,成都路42井,利州路127井,梓州路425井,夔州路14井,总计608井,盐产量除记成都府路(缺陵井监)外,其余缺载。查其各路盐井数基本与《宋会要》(不包括缺记)的井数相同,估计产量应大体一致。
南宋绍兴年间的盐井数和产量。《通考》记四川四路4900余井,岁产盐约6000万余斤,《系年要录》记为岁产盐6400余万斤。
淳熙年间的盐井数,《续通考》说经过推排,实存2000余井。
为了便于检阅,现将上述记载和推算,综合列表于后。
如前所述,上表所列盐井和产量,其中包括一种文献缺载的部分,而参考另一种文献补足的数字,它虽不十分准确,但却较为完整。上表所列数字也反映出北宋时期的盐井和产量是同宋代井盐生产技术的提高相违背的,而且发展极不稳定和规则。仁宗和神宗时期的盐井数虽较北宋前期有所增加,但数量不大;而到南宋高宗时期则猛增七八倍之多,达到4900井。盐产量仁宗和神宗时都大大低于北宋前期的产量,特别是仁宗时盐井虽较前期增加近百分之二十,而产量却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者极不相称;到高宗时又猛增至6000余万斤,较北宋前期增加近四倍,较仁宗时增加八倍,较神宗时增加五倍。如此等等都反映出北宋时期井盐生产长期停滞,甚至倒退,而到南宋初期则飞跃发展。事实是否如此?不少研究宋代四川井盐的同志,常予忽略,未曾探讨。有的同志则对这些数字确信无疑,并对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作了有益的但又是难于令人信服的解释。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必须从宋代四川井盐生产榷禁制度的特点中才能得出较为确切的解答。
井盐生产榷禁制度的特点与井盐产量
宋承唐和五代旧制,建立了更为严密的食盐专卖制度,食盐的统制收购专卖尤为严格。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官制食盐以解州池盐为主。设制置解盐使,总管解盐事务。官府强迫招募附近农民当畦户,户出夫二人,担任晒盐工人,日给口粮,年给岁钱,按年完成官定晒盐数额,全部食盐收归官有。民制食盐以东南等地为主,煮盐户称亭户或灶户,专置户籍。官给煮盐工具和煎盐本钱,免除科配徭役,只以盐货折纳二税。亭户产盐由官定额,全部按官价收买。超产食盐称为浮盐,略增价钱收买。这样,全部食盐都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私卖。
宋代四川的井盐生产统制则略有不同。“大为监,小为井。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这就是宋代四川井盐统制禁榷制度的特点。
监是宋代相当于州或县级的地方政权和行政区划,设立于工矿特别发达的地区,如铸钱监、盐井监之类。它的辖区较小,而以经营管理工矿生产为主,类似现代工业地区所建立的市和区。宋代在四川建立的盐井监有六监。属于州级政权的有三监:据《通考》、《宋史·地理志》记载,益州(成都府)路的陵井监,北宋时辖仁寿、井研二县,南宋时增加贵平、籍县二县,共辖四县,有盐井二十八井;梓州(潼川府)路的富顺监,本泸州之富义县,乾德四年升为富义监,太平兴国元年改为富顺监,置富顺县,领镇十三,有盐井十四;夔州路的大宁监,开宝六年以夔州大昌县盐泉所在建为监,辖大昌县,有盐井一井。属于县级政权的有三监:夔州路云安军的云安监,有盐井一井;夔州的永安监;梓州路泸州的淯井监(政和五年建为长宁军),有盐井五井。此外,还有县辖的盐监、盐场,如邛州蒲江县的盐井一监,涪州涪陵的白马盐场等。
这些设监地区由封建国家“官掌”的盐井,都是盐泉丰富的大型盐井,盐井的所有权完全归封建国家所有,盐井坍塌亦由封建国家修治。如陵井监的陵井,在宋太祖乾德时经过修复之后,“初炼盐日三百斤,稍增日三千六百斤”。据《通考》记载统计,北宋前期川峡四路共六监,604井,产盐1600万余斤,其中六监49井,就产盐598万多斤,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强,其余550多井才产盐1000多万斤,不足总产量的三分之二。于此可见,宋王朝为了加强对井盐产销的垄断,在这些大井产区设置政权,建立监,派官管理,就势所必然了。
监辖盐井的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不统一,往往因时因地而异。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官府直接经营。这是由官府设置公人,供应煮盐设备,招募和科派盐工从事井盐生产的办法。井盐生产者有月给钱米,岁赐冬衣、春衣,遇冬至、寒食各给假三日的盐匠、井夫、灶户,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属于“工役”,“役夫”,具有浓厚的封建徭役性质。此外,还有差派的士兵和百姓。其中百姓往往是自备煮盐器物,承担封建徭役的无偿劳动者。这种无偿剥削的扰民行径,必然引起徭役承担者的反抗、怠工,影响井盐生产。因此,太宗至道三年规定富顺监“盐井夫所差百姓,自今悉罢,以本城官健代之。仍月给缗。一切器用以官物充,勿复扰民”。同时,煮盐所需柴薪,亦课之于民,仅“仁寿等四县百姓每岁输陵井监煎盐木柴,共计三十八万四千二百余束”。这种主要靠封建徭役经营的盐井,必然是产量低、质量差、成本高、利润少,经营管理极其腐败。为了保证盐利收入,它就不能不采取其他的经营方式。
二、课民煮盐。这是一种官府不出资招募盐匠、井夫,不直接经营井盐生产,而是规定课额,发给柴薪或柴薪钱令民煮盐上缴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对生产者的封建剥削比对月给钱米,冬、春赐衣的盐匠、井夫的剥削更为残酷。甚至法定的煮盐木柴都被贪官污吏克扣,井盐生产者在承担无偿的封建徭役的同时,还得负担柴薪为官煮盐。《宋史·臧丙传》记载:臧丙在太平兴国初,“通判大宁监,官课民煮井为盐,丙职兼总其事。先是,官给钱市薪,吏多浸牟,至岁课不充,坐械系者常数十百入。丙至,招井户面付以钱,既而市薪积山,岁盐致有羡数”。大宁监被课煮盐的人,是碰上臧丙这个较好的官招井户当面给钱市薪,才解决了井户破产和械系之苦的。然而封建社会的好官毕竟是凤毛麟角,微乎其微。因此,课民煮盐,不可避免会造成如“富顺监盐井卤薄而课存,主者至破产或鬻子孙不可偿”的情况。盐井生产者的破产,虽然带来了官吏们的发财,而盐产量的减少,岁课不充,又使官吏们无法向上级交差。得利于此,贻害于彼。权衡利弊,亦非万全。因此监营盐井又产生了第三种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