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条件日益成熟,中国共产党开始将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在会上指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年底,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由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等3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随后,各地进行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选活动。到1954年8月,除个别地方外,各乡、县、省(市)都召开了普选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以上述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政治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使命宣告终结。代行最高权力机关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为非权力性的多党派商议机关。这次会议以及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国家根本大法的过渡状态,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明确了国家各级权力机构和各级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工作运行中的相互关系。它的制定及颁布施行,表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四、一党制还是多党合作制
中共从成立后,就面对要如何处理与其他党派关系的问题。中共一大采取了排斥其他党派的政策,表示要“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联系”。二大以后,中共很快改变了这一政策,明确提出建立“联合战线”的思想,并与国民党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开创了国共两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从1927到1935年,由于对民族资产阶级的错误认识,中共统一战线仅限于工农两个阶级,从党派上讲,实质上是共产党的一党政权。1935年8月1日,中共发表《八一宣言》呼吁各党派停止内战,建立抗日民主政府。中共瓦窑堡会议制定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毛泽东在《团结到底》一文中,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就是统一战线的政权。”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毛泽东把成立多党联合政府视为,“这是一个历史法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趋势,任何力量,都是扭转不过来的”。“有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革命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毫无疑义,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和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采取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但随着国共关系恶化、共产党在力量对比具有绝对优势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党制度如何设计。这摆在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领导层面前。
毛泽东在1947年11月30日发往莫斯科的一封电报中说:“中国革命取得彻底胜利之后,要像苏联和南斯拉夫那样,除中共之外,所有政党都要离开政治舞台,这样会大大巩固中国革命。” 这表明毛泽东在一阶段曾有短暂考虑借鉴一党制的念头。毛泽东的考虑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首先,1947年10月,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而加以取缔,而民盟又是民主党派的主体和核心,民盟的解散使毛泽东有了除中共之外的所有政党均应离开历史舞台的念头;另外苏联及社会主义阵营的政党模式影响了毛泽东的选择,斯大林在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的1936年同时宣布在苏联只有一个党可以存在,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南斯拉夫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仿效苏联向一党制转变。源于意识形态的关系,苏联及社会主义阵营的政党模式影响了毛泽东的选择。
但这只能说是中共暂时的左顾右盼,中共很快就放弃了这种想法。一来是成立多党合作的民主联合政府一直是中共坚持的主张;二来是民盟迅速恢复活动并在其后宣布放弃中间路线,拥护新民主主义并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其他民主党派也同样表达了这一心愿。这些背景使中共又回到政策的原点。在1947年12月会议上,毛泽东延续了中共一直以来的主张,强调成立各党派合作的民主联合政府,“这就是人民解放军的、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之后,这个主张就没有动摇过。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也公开表示拥护新民主主义并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这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定型。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新中国政府的组成是各党派、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对于民主党派,我们准备继续团结他们,照顾他们,给他们在政府部门的岗位留一定的位置。但国家政权的领导权是在共产党手里,这是确定不移的,丝毫不能动摇的。全会要求全党把与民主党派的合作,作为长期政策,在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
除中共以外,筹备和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还有12个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人民救国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和无党派民主人士。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统一成为一个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49年12月,中国人民救国会宣布解散。这样,形成了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和一个带有党派性质的阶层——无党派民主人士。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下多党之间以《共同纲领》为准则进行的通力合作、民主协商,构筑了一种完全新型的政党关系格局,奠定了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各民主党派与中共组成“联合政府”,参加了国家政权,参与了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央规定:“中国新的政权机构中,必须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爱国民主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中,特别是在县以上的政权机关机构中,都应该有他们的代表参加,并且有职有权。”在中央人民政府六名副主席中,有宋庆龄、李济深(民革主席)、张澜(民盟主席)非中共爱国人士和民主党派领导人,占50%。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56名委员中,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28人,占委员总数50%。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28人中,有民主党派人士5人,无党派民主人士2人,占总数的25%。在政务院4名副总理中,有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1人,他们是郭沫若、黄炎培,占50%。在15名政务委员中,有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9人,占60%。政务院34个部委中,有14名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正职,42人担任副职。另外,民盟主要领导人沈钧儒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民主党派参加政府并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中共党内有人表示不理解,甚至认为这样做有右倾嫌疑,认为民主党派只是“一根头发的功劳”。针对这些质疑,毛泽东强调:我们不能再长征了,我们要千秋万代坐北京,没有党外人士进入政府不行。安置他们(如傅作义、程潜等)要各得其所,要用大位置才能安置。
另外,中央要求准确处理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关系。1950年政务院制定《关于与党外人士合作的综合意见》要求:党组的会议不能代替行政会议,要健全政务院各部门的行政会议制度,不可党内外不分,要公事公办,同时要使党外负责人加强责任感,在其分工的职权范围内敢于做主;党的干部要有与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思想准备。1950年3月,中共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专门研究了党与非党民主人士的合作共事问题。在会议期间,毛泽东指出:要团结民主党派,使他们进步。要给事做,尊重他们。当做自己的干部一样,手心手背都是肉,不能有厚薄。对他们要平等,不能莲花出水有高低。要实行民主,敞开来让他们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曾设想不领国家的钱,自己吃自己的,通过经营党产实现党费自立,以实现党政分开。当考虑到新政府是联合政府,如果共产党不领国家的钱,其他民主党派怎么办呢?经过权衡,1949年1月的中共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最后明确作出结论:对待民主人士是个重要问题,我们应该公开的坦诚的和他们合作,统统吃国家的。党产的问题,以不搞为好,有饭大家吃。
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合作、联合执政,既保证中共对国家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又扩大了新政权的社会基础,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为社会各阶级、阶层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途径,削减了中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对执政党与新生政权的疑虑,有利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政治稳定;另外还扩大了执政党的执政资源,增进了国际社会对新中国的理解和认同,提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声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党体制既不同于一党制,又不同于多党制,与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中国的政党体制也有区别。
五、联邦制还是单一制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国家结构选择的难题。源于苏联采用了联邦制的关系,中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借鉴采用了这种模式。中共二大宣言就指出: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抗日战争爆发后,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图谋,中共开始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维护国家的统一。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就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这实际上已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是陕甘宁边区的一项基本政策,但这里强调实行自治政策的少数民族仅限于陕甘宁边区的蒙族和回族,至于陕甘宁边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以及边区以外的少数民族实行怎样的民族政策,中共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随着实践的深入,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解放斗争的开展,这一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解放战争开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斗争日趋激烈,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国家制度上究竟采取什么类型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采取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还是采取联邦制?但是,在政协筹备会议召开以前,中共在发展了抗日战争时期就已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同时,始终没有放弃对联邦制的期待。开国前夕,中共领导层对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思考,最终确定于新中国诞生前的最后一刻。
1946年1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规定:“……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1946年4月,李维汉领导边区政策研究室的同志,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显比《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有所进步,它把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对象扩展到整个边区少数民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从而使得边区民族自治政权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并逐渐运用到边区以外的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