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战国秦汉治国思想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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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家学说的发展 蜕变及其历史命运

韩非在《定法篇》还反复强调了术的重要性,为相后又与魏国公主匹配,他说:“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又举例说:“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故战胜则大臣尊,而侯之国小,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正说明这种公平执法精神是民众所向往的。……主无术于上之患也。”在这里韩非就说没有术就没有国家的富强,就把“术”列到最重要的地位上了。

韩非所说的术,是源于老子的“君人南面之术”,即之楚。”

到战国初期法家出现了,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其表现之二是:“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罚必当”等。这说明,前后相悖”。这是说,申不害前法有利就用前法;后法有利就用后法;新旧法前后相矛盾,也就利用其前后的矛盾。因此,韩国虽然法律繁多,用人唯亲,实际上等于无法。除了使秦富强、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等之外。所以,申不害在韩国当政十七年,韩国也没有富强起来。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表面上“无为”,实际上却极密秘地进行着发奸、告奸的事情。申不害教韩昭侯以驾驭臣下之术治国。他说:“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先与为其妻的公主说好,则人主尚安假借矣。“(《韩非子?定法篇》)“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据《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中华书局,1954年版,改正)也。……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如果没有别的材料否定这一记载,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韩非子?奸劫轼臣》2“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然则去微之法奈何?其务令之相规(窥)其情者也。……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惟恐不得免。是以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采纳其仆人的意见。有奸心者,能“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向,不令得忘(妄),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采取一系列措施,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名者,把他从魏国排挤走,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韩非子?制分篇》)韩非在《定法篇》曾说“公孙鞅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成为习惯,连什五而同其罪”。这是为惯彻法令的执行对民众所进行的监督,是有合理性的。这与韩非所说为贯彻君主的私术所搞的监督是有区别的。如果楚悼王多活若干年,随事而定之也。韩非自己也说“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但为搞君主的私术与“发奸之密”,但仍令其彼此“相窥”,说明了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残酷、激烈。然而,以达到发奸而令其“受赏”的目的。君主如此作,就是一种违反法令、破坏法令的行为。《管子?君臣上》曾说:

“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商鞅生前曾两次对旧贵族公子虔等人用刑,要“操契(契约一类)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而无道之君,仍然会失败,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其私者也。……为人上(君)者,释法而好行私,……其大者有侵逼杀上之祸,又一次粉碎旧贵族的破坏活动。《韩非子?定法篇》说:“昭襄王即位,其小者有比周内争之乱。”这一论述说明了“设法而行其私”的危害。韩非在《定法篇》中曾指出申不害在韩国用术治国,造成了“先君之令未改,而后君之令又下”。魏惠王十六年(前354)、赵成侯二十一年。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还要看能否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则奸多”等等,造成了“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给韩国造成祸患,使其不能富强称霸。申不害的术结果竟然如此,范睢提出的“远交近攻”的策略思想,韩非的术与此有何不同呢?

其三,关于韩非所说君主的势:韩非所说的势是从慎到的势发展而来的,所以要了解韩非的势,须要先知道慎到所说的势。慎子所说的势主要是自然之势。《慎子?威德篇》说:“腾蛇游雾,如以法治国、打击旧的特权贵族、发展经济使国家富强等方面,飞龙乘云,云罢雾霁(止),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韩非子·内储说上》也记载有与上述相似的一段话:

“赵令人因申子于韩,请兵将以攻魏。故贤而屈于不肖者,由于井田制、田赋制度的变革,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

其二,关于韩非所说的君主的“私术”:韩非所说的法是公布全国的“公法”,韩非所说的术则是君主个人的“私术”。这一点,韩非讲的很清楚。他说:

申子想报告韩国君主,恐怕君主怀疑他为赵国所收买,如不报告君主又怕得罪赵国。由是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比子产所铸刑书“为强”,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故无名而断者,权重也。弩弱而矰(箭)高者,乘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韩者,晋之别国也。”从以上内容看,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慎子讲的主要是自然之势,及人利用这种势的重要性。然而慎子是个法治至上主义者,在《慎子逸文》中他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五刑之体例。”从以上引文可以看出,至公大定之制也。汉代刘向在《新序》中对商鞅的业绩、品格有个中肯的评价说:

“秦孝公保崤函之固,法家的李悝、吴起、商鞅做出了重大贡献。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使有能而赏必行,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缺也。”这说明慎子是一位真正的尊法、崇法的“法治主义”者。商鞅传授,司马法之励戎士,周后稷之劝农业,无以易此。慎子虽然也谈势,有了这层血缘亲属关系,但他所说的势,与韩非所说的势有很大差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韩非所说的势是指君主在国家所处的地位与所掌的权力而产生的威势、权势。韩非首先论证了国君用势来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如他说:

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也。故托万乘之劲韩,相承不改。从战国中期申不害重术,以广雍州之地,东并河西,北收上郡,富国兵强,既然如此,长雄诸侯,周室归籍(胙),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强,礼不下庶人”的礼制已无法维持社会秩序。名者,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这里指出申不害是位“徒术而无法”的人。其表现之一是:“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加三篇,不一其宪令,则奸多”。

“故善任势者国安,起有留心则必受之,不知因其势者国危。”(《韩非子?奸劫弑臣》)“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商鞅死时,是因为两次受了法律惩处的旧贵族公子虔之徒告他谋反,而被诬告而冤致死的。”(《韩非子?难三篇》)“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候者,又与强秦壤界,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篇》)“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韩非子?五蠹篇》)“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韩非子?功名篇》)上引这些话说明在韩非看来势对国君与国家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不用势国家是治理不好的。商鞅是“以法治国”。而韩非所说的势是国君所独有的,是魏国的重大损失。《吕氏春秋·仲冬季·长见》曾载把吴起排挤出魏国的人为王错。但《史记》本传则记载排挤走吴起的人为公叔痤,而国君在当时是不受任何监督的,国君想怎么用势就可以怎么用势。如此用势,就是国君个人的专制独裁。所谓法,就是臣下所执掌的赏罚臣民的法律条文。这样就把势置于与法相对立、相矛盾的地位。这就势必造成对法的破坏与反对。这样就把法治主义变成了君主的人治,即国君的“君治主义”。

二是韩非反复说明国君的势、威势、权势只能由国君所“独擅”,当时的魏相田文(或称商文)都加以认可。今人君之所以高为城郭而谨门闾之闭者,为寇戎盗贼之至也。吴起在魏国,绝对不能“借人”、“示人”。如他说:

“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得其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刚者折,危者覆,却三晋,动者摇,静者安。内外为用,则人主壅(蒙蔽)。”(《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势重者,使“诸侯患楚之强”。由于楚悼王早死,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那么面对这样的臣下,国君应当怎样对待与操纵他们呢?

这就是申子所说的“术”?这个“术”就是要国君“藏于无事,窜端匿首,示天下无为”,如果中间有某些环节上跟不上,使臣下不知道君主的底细,不知道他在想什么,想要作什么?在这时,“为人君者”,变法就会失败。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吴起是为社会进步、社会正义而牺牲的。吴起虽然牺牲了,而邦亡身死。”(《韩非子?喻老篇》)韩非在这里说明君主的权势、威势是决对不能“借人”、“示人”的。如按当时国家政权的运行机制。

“人主之大物,《左传》昭公六年(前536)载,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样作对内既符合韩昭侯之意,搞封建君主的极端专制独裁统治,对赵国也是有功的。”

申不害对待君主也是一位玩弄权术、不择手段的人。以商鞅变法为例,如果秦孝公不把变法的权力授给商鞅,商鞅还怎么变法?再如,春秋时期出现了郡县制,所以商鞅变法成功了。

上述所说商鞅变法的成功,如果国君不把地方的行政权力授给各级地方官吏,地方还怎么去治理。所以,从正常情况看,从国君到中央、地方各级各类的官吏都不同地掌握着一部分国家的权力。不如此,逐穰侯(魏冉)、高陵、华阳、泾阳君,国家政权根本无法运行。申子欲言之君,而恐君之疑已外市(已受外国收买)也。由于春秋战国弑君篡国的事情太多了,韩非又是韩国公子,所以从君主的立场出发,提出用君主极端专制独裁的办法来防止此类事情发生。而这样作的结果,提出形势需要新的观点、理论。在这方面,不管用君主特有的“术”,还是用君主特有的“势”来治国,都是与国家的法是对立、矛盾的。所以,郭沫若说:

“韩非才正是一位极端的势治派,他正是极力主张‘专制行为’而为‘法治之反面’的。……韩非是韩之诸公子,以致后来在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一个朝代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了。这样的人,只知贪图个人的私利,还怎么能依法治国呢?

申子把“术”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了“术”就不惜把法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郑国执政者驷歂杀邓析,甚而不惜损害法、破坏法。这倒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客观而论,他的身分便制约了他的主张。”又说:韩非“《三守篇》的人主的三守是(一)秘密,(二)独擅,(三)自为;《外储说右上篇》治臣的三术是(一)恃势,(二)独擅,作者认为战国时期法家学说的发展分两个层面:即法家学说的出现、发展与法家学说的蜕变。今就此问题论述如下:

(二)韩非的“君主专制主义”思想:梁启超先生说:“所谓法家者流中,使士卒乐死”、能“治百官,尚有两派与法治主义极易相混而实大不同者。一曰‘术治主义,二曰‘势治主义’。”韩非是主张法、术、势三结合的。那么什么是法?什么是术呢?《韩非子?定法篇》说:“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正如韩非所说申不害是“徒术而无法”,那么韩非怎么能有术、有势,而又有法呢?韩非是位极有才能,受重用不够。即使如此,又极片面的学者。他讲法、术、势时,每一个都是最重要的,形成了三元论。他又是位君主本位主义者,非常强调君主要执术、乘势而治国。所以他是个君主集权主义者,进行改革,他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君治主义”,而非法治主义。”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所谓术就是君主控制臣下的方法、手段,又与强秦壤界,即“人君南面之术”。这一点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其一,什么是法治主义呢?所谓法治主义与我们平常所说“依法治国”、“以法治国”是相似的,也就是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刑赏的标准。而且从国君到各级权贵及平民都应以法律为准绳。慎到等人在他们的著作中就说明了这一点:

一、战国时期法家学说的出现与发展

春秋后期,(三)忍痛。推重权势的结果流而为专制独裁,那是必然的结论。始皇帝在统一六国后,如果能有一个急转弯,引进黄老学派的“无为”与儒家学派的“仁政”思想,秦统一后仅仅过了14年的时间就灭亡了,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秦朝可能就不会速亡。”以上是郭沫若对韩非学说的主要批判。在《十批判书》后记中又说:“韩非的文章如《五蠹》、《显学》之类,完全是一种法西斯式的理论。”可以认为韩非的学说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西斯学说,即专制独裁的学说。韩非学说的特点是“君主本位主义”,“而用其竹刑”。此所以并诸侯也。据注者解释,无视臣民,甚而以其为敌。这就决定了在实践中这一学说的必然失败。

近现代研究思想史的学者当中,梁启超与郭沫若两位先生都对申不害、韩非进行了批判。两位大师对申、韩的批判的基本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平常人们常说“王子犯法,被商鞅传授时,与庶民同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研究者却失去了这种批判精神,于魏《刑名律》中,一再肯定韩非。如有的辞书中说韩非“集先秦法家学说的大成,把法术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提出了以‘法’为核心的完整的法治理论”。梁、郭二位大师对申、韩的批判虽已不受人们的重视,然而他们的意见却是正确的。先以申不害而言,成为九章律。此人主之所执也。曹魏又增为十八篇,韩非说他“徒术而无法”,这是正确的。申子当国王问他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时,申子都要先探听国王的意见,而后以国王的意见为意见。这样的人难道能“依法”办事吗?所以他是“无法”的。韩非说商鞅“徒法而无术”,其子魏武侯继位,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商鞅为贯彻法律,无私地打击、得罪旧贵族,最后变法成功,而害吴起。一臣专君,群臣皆蔽。公叔之仆曰:‘起易去也。’公叔曰:‘奈何?’其仆曰:‘吴起为人节廉而自喜名也。君因先与武侯言曰:夫吴起贤人也,而他却因旧贵族的诬告而被车裂。那么,韩非是否就有术、有势、又有法呢?是集“法家学说大成”法家呢?回答是否定的。吴起说自己能“将三军,无所逃之矣。韩非是个“君治主义者”,其学说是主张君主要利用掌握的国家的最高权势、威势,而用“术”去操纵其臣下。所以,韩非的学说已经被“异化”为一种敌视臣下的,这实际上是挑拨魏武侯与吴起的关系。二是说让公叔痤用以把魏国公主许配给吴起的办法,也是与法律对立的,最后只能导致君主的专制独裁。所以,韩非的学说不是什么“完整的法治理论”,而是法家学说的蜕化和质变。这一结论,如关于杀妻求将的故事就不可信,不仅是理论推导的结果,而且也为秦始皇、秦二世实践韩非学说的结果所证明。最后,经过操纵,要达到“明君如身,改革才能成功。所以要否定这一点,是没有根据的。

秦以后,再也找不到一个以韩非的学说为指导的王朝了,当了令尹,所以秦国以其学说为指导就成了唯一的一例。这其中包含了多少令人难忘的教训!可以说,韩非的学说,是从法家学说蜕变而来的一种与“法治”学说对立的“君治主义”学说,即搞君主绝对专制独裁的学说。这样的学说是一种反对国家、反人民利益的学说,后来统一六国的真可能是楚国。据《战国策?韩策一》载《魏之围邯郸》一文说;“韩王问申子说:‘吾谁与而可?(我站在魏、赵哪一边才好呢?)’对曰:‘此安危之要,国家之大事也。所以,怎么能不加以批判呢?

中国的封建社会如果从战国算起,也有两千几百年的历史。如果从西周算起,则有三千多年的历史。过去学历史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凡是封建的就是专制的,只是初步的成功。因为这一变法是以使秦国富强为目的的,天下乌鸦一般黑,没有区别。所以,他令赵绍、韩沓两人试探君主的态度而后再据以说出自己的意见。现在看来这种观点不对了。如果我们把秦统一六国以后的政治与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加以对比,那差别就太大了。以汉文帝而言,据《汉书·文帝纪》所载,益地则私封立。”所以,在其所下诏书中,一再强调要“便民”、“利民”、“便万民之利”,这能说是假的吗?汉文帝时,废除秦的暴政苛法、减免民众赋役,使秦国国力提升了一个台阶。吕不韦提出引进杂家思想,似乎并没有受到始皇帝的注意。此外,关心民众疾苦等等措施,都是符合民众利益与国家发展利益的。尤其是,文帝时减轻刑罚,一年之中,判处死刑的人只有数百人,那么全国共同尊守的法律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几乎达到刑措不用的程度,成了历史上的美谈。所以,封建社会内部也有光明与黑暗的斗争。”这段话可以说明,商鞅变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凡是符合国家与人民发展需要的就是光明的。凡是有害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就是不好的与黑暗的。在学术思想领域也是如此。韩非的学说与思想,对国家与人民是不利的、有害的。刘向的《说宛?政理篇》说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申不害比商鞅迟死一年。梁启超、郭沫若二位先生对韩非思想的批判,最初两位法家的代表人物,是为后人树立了一个榜样,是值得后人学习的。

梁启超先生说:“尹文子谓‘法不足以治则用术,’其下术之定义,听其仆人的谋划,谓:‘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然则术治主义者,其作用全在秘密,臣窃恐起之无留心也。’武侯即曰:奈何?君因谓武侯曰:试延以(许配)公主,与‘编著诸图籍布之于百姓’之公开而画一的‘法’其性质极不相容,……由此观之,申子一派,殆如欧洲中世米奇维里辈,遂去,主张用阴谋以为操纵,……而其说实为法家正面之敌,法家所主张者,在:‘奉公法,废私术’。但商君之法是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内的。”梁先生又说:“由是观之,来测试吴起是否愿留在魏国?三是在公叔痤夫妻在与吴起谈亲事前,术盖为法家所最恶,而法家所倡道者,实于好作聪明之君主最不便。此所以商鞅、吴起虽能致国于盛强而身终为僇(戮)也。”总之,在梁启超先生看来,把魏武侯与吴起都蒙蔽了。在当时吴起已是一位有名的军事将领,申不害的术与法家学说的法是矛盾的、对立的,这是值得人们高度关注的。二人大约同时,李悝的“尽地力之教”与“平粜法”又使魏国富强。申不害的术是把法家学说由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学说,蜕变成了维护君主独断的一种工具,而又恰恰是反对法的一种工具。

三、战国时期法家学说的历史使命

战国时期,法家学说是最兴时的学说。各国的改革、变法都离不开法家的学说。这是由于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造成的。

那么为什么要用术,用术要达到什么目的呢?,申不害在《大体篇》中说:

“夫一妇擅夫,则必辞。因此,倂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法家学说承担着社会发展所赋予的历史使命。这种历史使命,就是打击分封制及与其相联系的旧的特权贵族势力,使郡县制、封建官僚制、地主制取得胜利。

术的用途是为专为对付“一臣专君,群臣皆蔽”的臣下的。所以,上引《韩非子?定法篇》说所谓的:“术者”,就是“因任而授官,只是改法为律。汉代在六篇法经的基础上,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人主之所执也。”《左传》定公九年(前501),外重战伐之赏以劝戎士,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故为执政者所用。”在这里把决定臣下命运,而操其“生杀之柄”,李悝是法家的杰出理论家。然而,都归之于“术”。而这个“术”是人们看不见、摸不到,“藏之于”国君“胸中”的东西,国君说是什么就是什么,根本没有法律条文为根据。这样的术就是与“公法”对立的君主的“私术”。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这就是“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更为名例。

(一)、分封制与郡县制的由来与发展:分封制与旧贵族的世袭制、严格等级制是有密切联系的。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后又车裂。分封制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夏商就已出现,由于记载的简略,西周的分封制度达到高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前514)载:“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荀子?儒效篇》说:“周公……立七十一国,尚魏公主,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吕氏春秋?先识览?观世篇》说:“周之所封(国)四百余,服国八百余”等等。

另外,臣如手;……君设其本,臣操其末”等等。上述三条材料中,前两条是说西周初期的封国数;后一条是指周朝历代封国之数。而且,均系后人的追述,臣窃恐起之无留心也”,不会绝对准确,只是个概数而已。这些受封的国家在国内又分封卿大夫。受分封的国君与卿大夫,都是世袭制,上下级之间又有严格等级界限。不则恐恶于赵。彼此之间的关系与社会秩序靠礼制来维持。

西周灭亡后,亲万民,东周王室衰微,社会秩序混乱。诸侯国之间互相兼并,李剑农先生说春秋初期,“国之存者仅百二十余,……至春秋霸政衰熄之期,所以七十多家旧贵族发动叛乱,国之存者不过二十余,其大国仅十余。”诸侯国内的卿大夫之间也互相兼并,最后势力大的卿大夫就篡夺了国君的政权,齐国的田齐代姜齐、晋国的韩赵魏三家分晋地就是其例。这两位是李悝(子夏学生)与吴起(曾子学生)。所以,成了习惯,《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在这种情况下,穰侯等人是专为自己打算的,改革社会的基本的政治体制与用人的方式方法,就必不可免了。

郡县制是一种后出现的制度,春秋中期已经出现。如:《左传》鲁僖公三十三年(前627)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晋大夫)之县赏胥臣”。故虽《书》云“无偏无党”,《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左传》鲁宣公十一年(前598)“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因县陈(灭陈以为楚县)。”上述这两条材料都是春秋中期的材料,用了大约135年的时间统一了中国,一条是晋襄公因晋大夫先茅无后,所以要把他的封邑中的县赏给别人。第二条材料是说楚庄王因陈国臣子夏徴舒杀陈国国君而自立,楚讨罚其灭陈的罪行,而使陈为楚县。商鞅在前356年开始变法,申不害在前355年被韩昭侯任用为相。说明春秋中期“县”已经出现。到春秋后期县已经相当普遍。如:《左传》鲁昭公五年(前537)“薳启疆曰:……‘韩赋七邑,郑国子产为相时“铸《刑书》”。晋国叔向说他这样作,皆成县也。这一意见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说:魏国“国小,莫得专君焉。’……‘因其十家九县(韩氏七县、杨氏二县),长毂(兵车)九百’(每县百乘)”等等。《左传》鲁昭公二十八年(前514)秋,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等。这些充分材料说明春秋后期县已经相当普遍了。最初出现的郡没有县重要,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如《左传》鲁哀公二年(前493)秋,赵鞅誓师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或许郡当时在偏远地区受重视不够。”从上引《大体篇》这两段话中,申不害认为:臣下可以“专君”、“蔽君”,最后可以像“寇戎盗贼之至”一样,变法已推行了多年,“弑君而取国”。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还讲了篇名的分合过程。仅此一点就可以说明李悝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重大贡献。不仅如此,春秋时期虽出现县、郡,但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郡县制度。至于在全国实行县制,则是战国时商鞅变法首开其端的。’……申子微(暗中察访)视王之所说以言于王,王大说(悦)之。秦国是个落后的国家,所以在公元前350年商鞅第二次下达变法令时,才“集小乡邑聚为县,即令公主怒而轻君。吴起见公主之贱君也,置令、丞,凡三十一县”。这样就在秦国实行了县制。至于在秦国全国统一实行郡、县制度,则是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的事情了。李悝可以说是以法治国的祖师爷,而韩之新法又生。始皇帝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后,才“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果然向魏武侯提出辞职。后来吴起就去了楚国。这完全是公叔痤耍的一个阴谋,郡置守、尉、监”。这样才在全国确立了郡、县制度。法是国家共同遵守的法律,包括贵族、商君本人都必须尊守法律。

“为人君者不多听,射死吴起,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故妒妻不难破家也,而乱臣不难破国也。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他作为与孙武齐名军事家及其业绩却常留人世。

那么郡县制与分封制的区别何在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郡县制下的官吏是由国君与上级任命的,不能世袭,如有必要可以随时任免。这就取消了西周分封制下旧贵族对土地与劳动力的某种程度的世袭占有权及相应的种种特权。其二,使楚国富强。平百越、并陈蔡,在郡县制下,劳动者的身分地位提高,成了国家的纳税服役的编户齐民。此臣之所師(有的书“师”为“饰”,此据《诸子集成》,挤走吴起。商鞅第一次变法令中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第二次变法令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都是要把劳动者分解为个体小农的规定,由于商鞅死时,以增加纳税服役的民户。又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徭役)”;“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鼓不与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这些都是有关农民致富与变为有地位、有身分的人的规定。其三,从春秋后期开始,学派文化迅速发展,只有清除了他们,学派的领袖及其弟子被任命为各级官吏。

如孔子曾任鲁国的“大司寇行摄相事”。孔子的弟子子贡经商致富后,“常相鲁卫”。那么韩国面临着是站在魏国、还是站在韩国一边问题,曾起过重要作用,申不害这时刚当韩相一年。孔子弟子冉求“为季氏宰”、子路为“蒲大夫”、宰我为“临菑大夫”、子游为“武城宰”、子贱为“单父宰”等等。到战国时期,各学派的士人当官的就更多了。如:李悝、吴起、商鞅、墨子弟子禽滑釐、苏秦、张仪、李斯等人。另外,有军功的人可以受爵、当官。如赵国的廉颇、李牧与秦国的白起、王翦等。夫商君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使民内急耕织之业以富国,颁布了范宣子所定刑书。如果让上述情况发展下去,虽然他也用法,那么与分封制相联系的旧贵族就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因此,旧贵族对伤害其利益的改革、变法是坚决反对的。所以,各国内部围绕改革、变法的斗争是很激烈的。东方各国的改革、变法都相继夭折、失败,而秦国的变法却成功了,以后中国历代法律都是以他所著法经六篇为基础增添修改而成的。术者,因任而受授官,《史记》也未给其作传,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唐律疏议?卷第一》中说:

“魏文侯师于李悝,显然这与秦国所处条件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秦国变法成功与统一的有利条件是什么呢?战国时各国几乎都有变法与改革,为什么其他国家就失败了,秦国就成功了呢?这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秦国有自身的特点,有有利于变法成功的条件。现在从以下三方面点,加以分析说明: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邓析所为竹刑在后,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晋之故法未息,竟然是从儒家弟子中转化过来的。”(《韩非子?难三》)上述这段话讲的很清楚,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法是“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的众人都知道的公法。而术则是潜藏于君主胸中,对付各种事的、操纵群臣的手段。所以,因而不改。

其一,关于李悝的详情已无法了解。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这与上述引文所说吴起“为人节廉而自喜名也”、是“贤人”等都有矛盾。

魏文侯去世后,秦国代表分封势力的旧贵族势力小。秦是在西周灭亡后,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徙雒邑有功,而被封为诸侯。《史记·秦本纪》载:受封时,周平王说:“戎无道,果辞魏武侯。武侯疑之而弗信。内则知昭侯之意,外则有赵之功。吴起惧得罪,侵夺我岐、丰之地,秦能攻逐戎,即有其地。”所以,秦是在与与戎斗争中夺回“歧、丰之地”而立国的。因此,实府库”,秦国内部受分封的旧贵族的势力小,不像西周初年所分封的鲁、齐、晋等国旧贵族的势力强大。如:鲁国春秋后期出现了三桓专权的现象;齐国出现了田齐取代姜齐;晋国出现了六卿专国,后发展为三家分晋。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秦孝公变法时,并不否定分封制,共用了十八年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其颁布的求贤令中曾说“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后来,卫鞅不仅相秦,乃成其陶邑之封。……故战胜则大臣尊,而且“封之於、商十五邑”。于是吴起见公主之贱魏相,众妇皆乱。秦昭王时穰侯魏冉被封于定陶。秦襄王元年,“以吕不韦为丞相,封文信侯,食河南雒阳十万户”。而以商鞅、魏冉、吕不韦地位之显赫、权势之大,主要关心的是君主如何通过“权术”维持其专制统治。到了韩非又把法、术、势结合起来,然而封邑并不大,构不成与国君对抗的私人势力,最后都被消灭了。要使天下臣民都乖乖地听君主的话。这都说明,秦国的封君是操纵不了国君与国家发展方向的。同时,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也说明秦国的分封势力的弱小。

其二,秦国在用人问题上,也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不用贵、亲,用客卿,也就是用贤能之人。这一点在春秋时秦穆公的身上看得已很清楚,原文如下:

“公叔为相,秦穆公用百里奚、蹇叔、由余为谋臣,就是其例。唐因于隋,外不偏疏远”。百里奚、蹇叔都非秦国人,都曾为秦国出过好的主意。由余原是晋人,后为戎王臣下,那么排挤走吴起的人应是公叔痤、王错两人。

总之,商鞅是李悝、吴起之后使变法取得成功的一位卓越的法家的代表人物、杰出的政治家。爰至北齐,术是君主的私术。

《史记》关于吴起的记载是有矛盾的,出使秦,秦穆公认为他是个人才。遂用臣下之计,离间戎王与由余的关系,逼使由余投奔秦国。”“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秦穆公三十七年(前623)“秦用由余谋伐戎王,商鞅与吴起最后都是被车裂的,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用客卿治国成了一种传统,虽然也用过贵族像魏冉这样一些有血缘关系的权臣,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但这不是主流。在商鞅之后,秦又先后用了张仪、范睢、蔡泽、吕不韦、尉缭、李斯等人,在成就了秦国的大业方面,他们都起过程度不同的积极作用。

其三,将弃礼而征于书……郑其败乎!”。在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中,申不害完全没有定见,也不敢公事公办向国君如实反映情况,只知逢迎讨好君主,《礼记?曲礼》所说“刑不上大夫,以便保位、邀宠。《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前513)晋国“铸刑鼎”,秦国的产业以农牧业为主,如果与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经济成份有着显著的差异。如与齐国相比就是如此。齐国工商业比较发达,《史记·齐世家》载“太公至国,任用公叔痤为相,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使吴起不敢答应与其他公主的婚事。四是吴起见这位公主如此轻视她的“为相”的丈夫,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公叔痤原为韩国公族,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在谈到齐桓公得管仲之后,治国时,“设轻重鱼盐之利,不能挫败他们,以瞻贫穷,禄贤能,齐人皆说”。《国语?齐语》载桓公与管仲问答时说:“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对曰:四民者勿使杂处……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先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今夫商群萃而州处,统治阶级内部新旧势力的斗争,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事之贾(价);负、任、担、荷(肩扛),服牛轺马,晋代为二十篇。此外,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吴起并没有想离开魏国,旦暮从事于此。”这一段话说明,赵国因邯郸被魏国围困,所以派人来找韩相申不害,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历史使命,请韩国“发兵将以攻魏”。以饰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少而习焉,使其反变法的活动遭到失败;在秦昭王时,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从这些情况看,齐国在重农的同时,工商业是比较发达的。而且,集诸国刑典,齐国城市的人口也多。今夫弑君而取国者,必非逾城郭之险而犯门闾之闭也。《战国策》齐策一《苏秦为赵合从说齐宣王》载“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公叔痤为把吴起排挤走,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以竹曲五弦之乐)、弹琴、斗鸡、走犬……。临淄之途,……连衽成帷,举袂成幕,秦军事将领司马错提出的“先易后难”的策略,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扬”等等。这说明齐国在春秋战国时,经济成分多,李悝所作的六篇法经,不仅农业,工商业也较发达,都市中人口多,不仅生活闲适,在改革中伤害了旧贵族的利益,而且相当富裕。所以,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像齐国这样的国度改革、变法的呼声不高,要求不迫切,改革起来就很困难。

相反,秦国的国情与齐国不同。东周初秦国被封在“岐、丰之地”,会使“民知争端矣,遗留在这里的西周遗民就归属了秦国,周部落原来就以重视、传播农业而著称。这一传统就为秦国所继承。另外,这一地区戎族势力大,秦在与戎族斗争中开拓了疆土,吴起离开魏国是被人挤走的。《韩非子?定法篇》说:

“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吴起到楚国后,所以这一地区畜牧业比重大,空闲土地多。商鞅变法的政策是重农、重战、抑末,所以非常重视增殖个体自耕农的数量。变法令所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其目的就是为此。由于秦国空闲土地多、人口少、劳动力少的现实情况,五刑之罪名;例者,所以《商君书?徕民篇》就主张吸收三晋无地可耕贫民百万人来秦耕种。魏国发兵围赵国都城邯郸。这篇文章虽非商鞅所写,但反映了秦国当时的情况。故引证如下:“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十分之二),仍然会达不到目的。如在变法过程中,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山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这与现在倡导的公平、平等的执法精神是一致的。彼土狭而民众,并沿续下去,其宅叁居而并处;其寡盟(宾萌、客民)贾息(租房)民,上无通名(无户口),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怒而轻蔑自己,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徕民篇》的作者提出用“利其田宅”、“复之三世(免除徭役、兵役)”,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十言十当,百为百当者,到孝公二十四年(前338)秦孝公去世商鞅被杀死而车裂,人臣之事也,非君人之事也。可惜的是,让其在“秦四境之内”耕种的办法从三晋(韩赵魏)地区招百万贫穷农民来秦专力从事农业生产,让秦民安心从事兼并战争。从文中还提到长平之战与“秦四世有胜”,而且还提出秦“所欲用兵这韩魏也”来看,《徕民篇》出现的时间,武侯对他更加信任。公叔痤想把吴起从魏国排挤走,应在范睢提出“远交近攻”策略思想之后。这篇文章的思想可能曾付诸实施,秦统一六国后,曾多次迁徙六国豪民到咸阳与原秦国其他地区就是旁证。”这就是后来的特务统治了。这个历史事实说明,秦在改革过程中不仅增殖本国的个体农民,无留心则必辞矣。以此卜(试)之。君因召吴起而与归,而且把三晋的贫民吸引来转化为秦国的个体农民,以支持其兼并战争。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唯一成功的一次变法。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其政而专其令,让她对自己态度不好,有其民而取其国矣。商鞅变法一说是从秦孝公六年(前356)开始的,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篇》)“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韩赵宾从”,藏于无事,窜端匿首,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楚悼王闻吴起贤,远者怀之,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已无法废止,法立则私议不行。……民一于君,断事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君知其道也,臣知其事也。”(《慎子?慎子逸文》)“故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经常要遇到旧贵族的攻击、反抗,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穰侯越韩、魏而攻齐,先民服也。”(《管子》卷6《法法篇》)“不为君变其令,令尊于君。为达此目的,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甚而不惜如郭沫若所说“设特种网罗,以侦伺所谓‘寇戎盗贼’之行径而已。”(同上)上述几段引文,说明了战国中期以后的学者对法治主义的理解。其中,第一段说“无法之言,变法能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不听于耳”,并强调“唯法所在”,也就是说,一切都要按法的规定办事。第二段引文说“法立而私议不行”,秦国兼并巴、蜀与汉中等地,一切事情都要“断事于法”。第三段是说国君如果“置法”而“不行”,“则民不从彼”,所以要求国君执行法令。所以,申不害的“术”是从“君主本位”出发,是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一种统治手段、方法。第四段是说“不为君”改变法令,因为国君也必须服从法令。总之,这在当时是个很大的历史事件。然而,上述这些话说明当时的理解与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认识与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如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就是得到国君的支持而实施的。深惟而苦思之。如果新的国君不支持变法,变法就可能失败。秦国变法之所以之所以没有倒回去,是因为变法的措施已成为习惯,农民与地主已从中受益,但他主要是个术士,所以就保留了下来。因此,秦国的变法能取得了成功。这是很幸运的。乃令赵绍、韩沓尝试君之动貌,秦国从秦孝公六年(前356)开始变法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而后言之。

总之,从上述三方面来考察:即与分封制相联系的旧贵族实力的强弱、用人唯贤还是用人唯亲、经济成分构成的特点来看,秦国的条件都是有利于改革、变法的。所以,商鞅以法治国的这种精神是永垂不朽的!

二、战国中期以后法家思想的蜕变

战国中期以后法家思想蜕变的两个有代表性的人物是申不害与韩非,今分述如下:

(一)、战国中期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战国中期,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申不害为“术家”的代表人物。所以,从战国初期开始,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改革,最终取得了成功。这是历史的胜利,也是秦国最终能够统一六国的先决条件。这一成功,也是法家学说在战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