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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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刑事类——趋利避害,小心雷区(1)

犯法的事没有几个人愿去做。但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有的人触犯了法律却还不知道。比如,只是一句玩笑,说“商场有炸弹”,但是却触犯了相关的刑法;再比如,以为扣押自己的妻子没什么,但是却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除此之外,在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的时候,只要及时加以制止和补救,也是可以减免相关刑罚的。

1.强拘熟人索要财物,同样构成犯罪

关键词

非法占有财物/暴力相威胁/抢劫罪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某日,刘某约李某吃饭,其间,刘某向李某借2000元钱,李某没有答应,刘某极为恼怒。次日清晨,刘某伙同朱某等四人窜至李某家里,将李某挟至一水库边上,将其剥去衣物,浸泡在冰冷的水里,威胁李某如不交出现金2000元,就要挑断其脚筋。李某无奈,答应给其现金2000元。之后,刘某等人又挟持李某到附近乡镇筹款,并无故殴打李某,直至得到李某借得的现金1500元。那么,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刘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刘某等人实施的挟持、殴打、威胁等一系列行为都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目的,其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其次,刘某等人获取财物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相威胁。刘某等人对被害人殴打威胁、强迫其脱衣并将其推进深秋冷水浸泡等行为都使受害人感受到生命的实际威胁,这种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特征。最后,李某在被挟持之下借钱交给刘某,符合“当场”交出财物。

综上所述,刘某等四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以挑断其脚筋相威胁,对被害人施以暴力,强行夺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修理赃车,虽然有“利”但是无“理”

关键词

盗窃的机动车/改装/窝藏罪

基本案情

一日上午,丁某将一辆盗窃回来的小汽车开到江某的修理店,告知江某车是偷来的,要求将该车车身的颜色更换为黑色。江某为了获利,便按照丁某的要求更换了车身颜色,收取了丁某的材料费和加工费。那么,江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即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处罚。本案中,丁某已明确告之江某汽车是盗窃所得,丁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上,江某按照盗窃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要求,更换车身颜色,其行为应该符合解释中所称的“改装”行为。由此可知,江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按窝藏罪处罚。

3.酒后伤人,定性准确可减刑

关键词

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故意伤害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9日晚6时许,刘某与李某同几个朋友在某镇黄某经营的一家饭馆吃饭。刘、李等人酒足饭饱,准备各自回家时,在门口与前来吃饭的张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纠缠。张某先将李左前额打伤,刘某见状,从右裤包拿出弹簧刀,将张某的背、左肩膀等部位刺伤后,又向张某的要害部位——胸部捅了两刀,张某当场倒在地上,刘见状持刀逃离了犯罪现场。张某伤情严重,已危及生命,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重伤。那么,刘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了何种犯罪呢?

律师支招

如果要打这类官司,首先就存在着如何定性的问题。通过综合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用故意伤人作为抗辩理由比较恰当。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刘某同张某之间素不相识,所以刘某没有杀害张某的思想基础。刘某动手伤人是在酒醉之下的无意识行为,他不知自己都刺中了张某什么部位,因此可以推断刘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张某生命的直接故意。第二,刘某不应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刘某是因见同伴被打伤头部一气之下抽刀伤人,是一种没有考虑后果的行为,他对张某的伤害结果和死亡结果都抱着一种不确定的态度。从本案的实际结果来看,刘某只造成了张某重伤的结果,所以刘某只应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后果,而不应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

4.犯罪未遂,照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犯罪未遂/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丁某初中毕业后就进了一家电子厂当学徒。2005年4月30日晚,刚满20岁的丁某在本厂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另一车间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在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戏称商场有炸弹,被处罚莫喊冤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基本案情

不久前,林某偶然在报纸上看到某商场的服务台电话,闲来无事的林某“突发奇想”,决定跟商场总台服务员开个“玩笑”。他当即拨通了电话,对总台服务员说商场中有一枚炸弹。服务员立即报告了领导。警方接警后,火速疏散顾客,搜寻了几个小时,才发现这只是一个恶作剧。事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律师说法

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所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即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林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他谎称商场有炸弹,属编造、故意传播爆炸威胁性恐怖信息;通过传播后引起了疏散顾客、警察搜寻等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尽管是开玩笑,但林某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非适可而止,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6.不能在我国流通、交换币种的假币,不计入犯罪数额

关键词

犯罪数额外/在我国外汇市场流通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18日上午,外地来京人员董某来到派出所举报,称有人准备于当天下午在某肉饼店内,以人民币1∶1的价格买卖假美元。

民警于当日14时在该肉饼店内,把正准备作交易的犯罪嫌疑人白某逮个正着。

在现场,民警收缴了用于交易的2000元美元,又从其身上搜出两张面额分别为10000元和100元的美元。白某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6月23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白某因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3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货币犯罪中的货币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和可兑换的境外货币,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但是,本案中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白某的犯罪数额时要注意,虽然面值10000元的美元确实存在,但此种面值的美元仅在美国境内流通,并不能在我国外汇市场流通。

因此,该10000美元的假钞就没有在我国流通和交换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货币,故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7.没造成损害,中止犯可免刑罚

关键词

中止犯/没造成损害/免刑罚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赵某高中毕业后来京找工作,几天后便把身上的钱花光了。想回家又没路费的他萌生了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后回家的念头。

10月26日上午,赵某租乘了“的哥”谢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某偏僻路段时,赵某持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对准谢某肋部,威胁其交出200元。谢某见其手有些哆嗦,知道他不是惯犯,可能是一时想不通。于是便冷静地劝他:“凭你这个头儿能对付我这大个儿吗?看得出来你有困难,说出来我可以帮你。”

听了“的哥”的话,赵某放下了刀,说自己只想要200元钱回家。谢某让赵某将作案凶器丢到窗外,之后答应给其200元。在“的哥”送赵某到西客站途中,遇到检查的民警,赵某被查获。但检察机关最终未对赵某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赵某虽持刀抢劫,但在被害人的教育下放下凶器,放弃抢劫念头,且没有对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赵某属于犯罪中止犯,因其没有给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故予以免除处罚。

8.存款利率不靠“谱”,非法集资论罪处

关键词

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2001年,年近六十的姚某从单位退休后,自己出资办了一家文化公司,并成为该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姚某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开始向朋友借钱,许诺到期返还5%~20%不等的高额利息。

部分借款到期后,姚某对债权人声称其与教育部合作一个出国留学培训的项目,等这个项目挣钱了就可以归还。期间,姚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变相非法吸收吕某等30余位事主借款1500余万元。

见姚某一直无法还钱,债主们到派出所报了案。姚某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一般采用高利率的方式与金融机构争资金,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资金进行经济建设。

本罪所侵犯的不仅是国家的信贷管理秩序,还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造成财产损失。

9.非法集资诈骗,必受严惩法不姑息

关键词

非法占有/他人钱财/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田某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对外界宣称可以帮人投资,每月可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他经常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说:“我们有军工许可证,能低价回收部队的飞机、大炮等废旧钢材,经我们这么一转手,可是零风险高回报的买卖!”田某的讲解极富诱惑力。他找几个人当作“托儿”,对人说他们投资后都已得到了利息,赚了大钱。

其中有一姓王的先生一下就昏了头,先后把下岗时单位发给他买断工龄的10万元以及90岁老父亲攒了多年的养老金一股脑投了进去,又向亲戚借了2万元投了进去。就在王某将东拼西凑来的近20万元交给投资公司,回家做起致富梦的时候,突然听说公司负责人田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了。

原来,田某从2003年开始用假证明和零风险高回报投资的承诺诈骗,近100人的800多万元被骗入了他的腰包。田某以集资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田某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编造虚假的合作项目在社会上非法集资,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而且最后携带集资款逃跑并全部挥霍,构成集资诈骗罪。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名词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金融诈骗行为。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但二者有区别: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将非法募集到的资金据为已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不具有占有的意图。

10.虐待家人,情节恶劣要被治罪

关键词

虐待罪/被害/提出诉讼

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从孤儿院收养了一个男孩,取名建军。建军长大成人后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与养父母吵架。一天,建军酒后回到家中,因为养母的一句问话即对其大骂并拳打脚踢,致养母头面部、前额多处受伤。

第二天凌晨,张某的妻子因不堪忍受虐待,跳入湖中自杀身亡。张某想将不孝子绳之于法,可又不知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采取“告诉的才处理”。“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不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但这仅限于虐待罪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是死亡,则不受此限制。所以,张某可以到派出所或检察院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