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生产者并非对产品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负责,在法定的免责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梁某使用的发生爆炸的高压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它是梁某拾到的物品,不是其通过正常的消费途径购买的商品;二是这种物品虽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却是被生产厂运往销毁地点准备进行销毁的不合格产品。梁某在拾到高压锅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而是留作自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32.病人具有知情权,住院账单可查看
关键词
知情权/查看/住院账单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进了医院。在住院期间,每天的医疗费高达200元,对于工薪阶层的于某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于某向医院提出要看一下住院账单。但医院说,按规定,病人不能查看住院账单,若每个病人都要来查看,医院的财务就没法工作了。那么医院的说法对吗?
律师说法
病人有权查看住院账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病人住院治疗,接受医院的治疗服务,当然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有权查看住院账单。医院方面不得以不准病人查账为医院惯例以及查账妨碍医院正常工作为理由,拒绝病人的正当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病人向医院询问其住院花费的各个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时,医院方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很明显,这里的“答复”不仅包括口头答复,还应包括书面答复。病人要求查看账单,就属于书面答复的情形。但需注意的是,病人在查看账单时,不能妨碍医院的正常业务活动。
33.慎买便宜货,吃亏自认栽
关键词
商品瑕疵/相应的价金/担保义务
基本案情
秦小姐是个购物狂,这天她路过某服装店,看见这里正在搞促销活动,便凑过去瞧了瞧。只见花车里放了许多原价400元现价150元甩卖的衣服。一旁的售货员热情地向秦小姐推荐说:“这批衣服都是从生产线上拿下来的,有点瑕疵,但绝不影响穿着。秦小姐拿着衣服左看右看都觉得划算,就买了一件。但第二天,她就不想要了,便找到商店,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但商场认为自己事先告知了顾客商品有瑕疵,所以拒绝退货。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有理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存在的瑕疵除外。具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同时,将瑕疵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在被告知后仍然接受商品或劳务,那么此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则是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规定了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带有瑕疵的商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价金,这就免除了经营者为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双方经过平等的协商,意思一致的表示,这种情形法律是允许的,因此,消费者不能再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带有瑕疵或返还价金,也不能要求退货。
律师提醒
许多消费者习惯购买打折的便宜货,这样做经济实惠,无可厚非,但对于那些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物品还是要慎买,诸如过期食品、过期药物等。
34.美容变毁容,美容院难逃其责
关键词
美容失败/人身伤害/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补偿
基本案情
一个月前,刘女士到某美容院做了割眼袋手术。当时美容院一再保证这个手术绝对安全,而且不留痕迹。但一个月后,刘女士就感到手术处疼痛得厉害,而且割过眼袋的地方更是肿得像两个水泡。刘女士非常气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费和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
律师说法
美容失败,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导致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从法律层面上看,这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具体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者损容而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35.租柜台者杳无踪迹,赔偿责任商场担
关键词
租赁柜台/柜台的出租者
基本案情
最近,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标价600元的西装,三天后发现该西装的领子有严重质量问题,便回到该商场要求调换,可王某当初购买西装的柜台已换了别人,以前的营业员也不见了,于是王某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更换。商场经理认为该柜台是一外地人租赁的,现已期满,商场收回柜台并租给他人,而以前的承租者早已杳无踪影,所以拒绝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请问,王某的损失商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从王某的情况可以看出,王某到商场购物,在没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租赁服务柜台购买了一件不合格的西装。当来到商场调换时,该相赁柜台的承租者却不知去向。依据以上规定,应由商场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出租柜台的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若消费者找不到承租者,无论对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出租者都有先行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的义务。
36.修理不彻底而超过了保修期,维修单位应给予“三包”
关键词
保修期/重新计算
基本案情
汪女士在某商店买了一双皮鞋,其保修期为三个月,结果汪女士刚穿一个月,鞋帮处就开裂了,她只好拿着保修单到商店要求维修。商店也的确帮汪女士将鞋修理了,但汪女士穿了一个多月以后,这双鞋又出了老问题,这时已过了保修期。汪女士又带着鞋找到商店,要求再予维修,可商店却以保修期已过为由,不予维修。
律师说法
这种情况在鞋类商品上常常出现。汪女士第二次要求维修的时候,虽然已过了保修期,但第一次维修并没有彻底解决鞋的质量等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另外,第一次维修后,其保修期的计算理应从第一次维修后的时间重新计算。否则,虽应承了“三包”服务,也只不过走走形式罢了,根本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所以,实行了“三包”的商品,像此种情况,虽过了保修期,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商店继续给予维修服务,商店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否则就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甚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