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矿业权交易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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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招标竞价”操作程序及原则

本章内容是作者在长期矿业权交易操作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推荐给同行尝试。

(第一节)操作程序

“招标竞价”过程与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内容相同,只是投标和评标过程有区别。“招标竞价”采用三次投标、三次评标、价高者得的方法确定竞得人,要求后一轮报价要高于前一轮的最高有效报价。程序如下:

一、投标人递交标书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招标竞价须知”中对标书编制的具体要求,校验标书是否按规定填写与封存。不合格者投标文件退回。

二、在评标委员会和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招标工作人员依次宣读第一轮报价,评标委员会对本轮投标进行评议并宣布第一轮投标结果,确定本轮投标的最高报价。

三、按第“二”条程序依次进行第二轮、第三轮投标并进行评议。

四、根据第三轮投标结果,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向招标单位通报招标结果。

(第二节)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原则上以三轮投标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三、若第三轮投标报价出现最高价并列情形,则取报价并列最高者进行追加投标,其余投标单位不再参与。投标报价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四、在追加投标中,只要某一轮报价(最高报价)5分钟以内无人继续报价,此轮为当场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人即为中标人,投标结束。

(第六节)章招拍挂利弊分析及网上交易

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不断培育,公开出让、有偿取得矿业权已占居了主导地位。其出让方式也不断成熟。目前我国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招标、拍卖和挂牌。在三种方式中,招标方式是借鉴建设行业的招投标办法而进行的,拍卖则是参照商务部门的拍卖办法进行的,挂牌借鉴了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本文将对“借鉴”或“套用”的三种方式在实务操作中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招标竞价”和“异地网上挂牌”两种可以尝试的方式,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矿业权价值与其他实物资产价值的区别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是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一种权利,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而非矿产资源本身,人们针对矿产资源进行劳动而获得利益,对矿产资源的劳动需要权利的赋予,即所称的矿业权。实物资产一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物体。二者的区别在于实物资产其价值可以直接估量。而矿业权的价值是通过判定矿产资源的价值而判定矿业权的价值。

(二)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的利弊分析

1.招标方式

矿产资源大多埋藏在地下,不同于房产、汽车等实物资产那样在招标前买家可以估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投标价格。投标人很难对矿业权估出准确的购买价格,所以在投标时经常出现盲目确定价格的现象,造成投标人之间投标价格相差悬殊,给评标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加之过程比较复杂,矿业权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比例不高。

2.拍卖方式

矿业权拍卖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可以真正做到公开竞争、当场成交,而且时间短,简便快捷。

缺点是需要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操作。矿业权拍卖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卖出的价格较高。有些情况下,受拍卖场竞争气氛的影响,为了竞得矿业权,连续举牌出现极高的竞争价格,落槌后竞得人往往后悔不已,拍卖出让矿业权比挂牌、招标串标的几率要小。

3.挂牌方式

该方式是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独创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省工、省力、行之有效的简便方式。其弊端是操作时间过长,公告20天,挂牌10天,需要一个多月。挂牌时间内出让方不能离人,实践经验证明,挂牌真正起作用的时间是最后一天。一般情况下,有经验的竞买人10天之内先去挂一次,报个名,到最后一天去竞争,因一般为价高者得,到最后一刻出高价即可,前面的9天无关紧要,但是给场外串标创造了可乘的时间机会,串标由于在场外的9~10天时间内,不易被发现。

(三)“招标竞价”和“网上挂牌”两种可以尝试的方式“招标竞价”和“网上挂牌”两种方式是尝试性的创新方式,现介绍如下:

1.招标竞价方式

为了弥补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不足,河北矿业权交易中心创造试验了“招标竞价”方式,并取得了成功。

此方式是深入分析“招标”的投标方式和“拍卖”的竞价方式的利弊后而设计的。

在“招标竞价”现场会上,工作人员将参加“招标竞价”的每一方都隔开,防止“招标竞价”过程中竞买人相互串通或通讯联系。

每方最多只限三个人在现场参加竞价。用三次投标的方式,每次投标后,工作人员现场揭标,公布每家的竞标价格。第二次投标是在前一轮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投标,低于前一次最高价的为废标,连续投三次,价高者得。在投标的中途允许退出。比如,认为第二次的最高价已经很高,超出了自己的承受价格,可以不再参加下一次竞标,其他投标人继续竞标。如两家以上第三次投的最高价相同,可以继续投至价格差开,同样价高者得。

投标竞价可以消除串通舞弊,可以将判断不准的矿权价位向判断较准的方向推动,同时避免因急于取得矿权而出现的恶性竞争,也能避免一次投标定乾坤,使真正买家失去机会。在竞标过程中,可以揣摩其他竞标人的心理,以较好的价位争得矿业权。“招标竞价”方式比较柔和,涵盖了招标、拍卖的各类优点,值得提倡试用。

2.网上挂牌方式

该方式近于挂牌所规定的程序,只是在挂牌阶段竞买人在异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出让人按程序将挂牌的底价公布于网上,竞买人进行挂牌,出让人再将每次挂牌竞买人挂出的价格按时公布于网上,竞买人继续挂牌按价高者得方式竞买矿业权。该方法节省挂牌竞买人因到异地竞买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防止或减少竞买人之间的串通。其不足是挂牌成交后不能当场签字成交,竞得人毁约无法控制,也只能通过多收保证金的方式进行预防。

附件1:

委托书:

拟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挂牌(拍卖、招标)出让(转让),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委托依法具体组织交易工作。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竞买人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要出具委托人有效法人登记注册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5.提供报名截止时间前日内银行出具的人民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6.保证金万元的交纳证明。(保证金于年月日时之前交纳到指定账户)

7.竞买承诺函。

8.申请人提供两年内未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明。

附件3:

竞买申请书:

经认真仔细研究贵单位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拍卖、招标出让(转让)公告及出让(转让)文件,并实地查验该矿区后,对该探矿权(采矿权)有了较清楚的了解,本单位符合本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竞买条件,愿意参加竞买。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

附件4:

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公告》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文件的规定,你方提交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后确认,你单位符合本次探矿权(采矿权)竞买资格,请于年月日:

至年月日:时,持此《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参加竞买活动。

年月日。

附件5:

探矿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开户行:账号:电话:

乙方(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开户银行:账号: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

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探矿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勘查项目名称为,勘查区面积为:(小写平方千米)。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

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成交价款及交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小写万元)。该成交价款不包括乙方在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成交价款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含节假日,下同),一次性交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一次性交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分期交纳条件的,可申请分期交纳,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期限分期交纳,并按规定交纳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权利及义务。

(第六节)条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勘查。

第七条乙方应按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等税费。

第八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个月内,持本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交付凭证等申报资料,依法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第九条乙方在地质勘查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须聘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按规定如实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乙方勘查作业完毕应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技术及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并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勘查工作、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探矿权延续。

第十五条探矿权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准予一次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确定的探矿权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探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竞买保证金、已交纳的价款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乙方应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逾期不进行勘查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探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六节)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