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调整,包括现行制度规范的修改、废除和新制度规范的制定。
1.管理制度规范修改的情况。管理制度规范的修改,通常发生在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条件下:
(1)管理制度规范有关的国家法令、政策有变化,原制度出现与国家法令、政策不一致的地方;
(2)企业管理基本决策有大的变化。如在企业联合、集团化、战略调整、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下,都需要制度体系的变更与之相适应;
(3)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时,需要对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作修改和调整。
制度修改的内容、程度取决于具体情况,有时可能是个别条款,有时可能是某一类规定,有时可能是制度约束的程度。调整的程序与制定过程大体相同,但一般不必经过试行阶段,修改审批后即可直接实行。
2.管理制度废除的情况。管理制度的废除发生在下述情况下:
(1)企业组织破产倒闭,制度规范自然消除;
(2)由于某些基本法令、制度的废除使企业有关制度规范失去依托,失去意义。
(3)制度约束的事项已告结束;
(4)同一事项有了新的制度规范,原制度自然作废。如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原标准自然失效。
管理制度调整的主要工作是修改,其中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把“破”和“立”结合起来。认识到原制度不合理时,应积极调整和修改,但在新制度正式推行之前,要继续执行原制度,避免出现无约束的现象。另外,还需要注意制度的调整不宜太频繁,局部的、小的不合理出现时,不宜轻易修改制度,要维护制度规范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私营公司的经营形式与管理制度有何联系!
“私营公司”本身是就经营主体进行分类的,事实上在我国私营公司跨越多个行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
(一)私营公司可采取以下企业形式进行经营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出资创办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并享受法律保护。
2.合伙企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我国《合伙企业法》作为其基本的法律依据。
3.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多于50人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以其投资承担公司有限债务并占有一部分股份的公司形式。其注册资金一般为50万元,咨询服务业为10万元,零售业为30万元人民币。
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在出资额等方面都更为严格。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私营公司可以成为上市公司,但私营公司可以采用股份制的方式运营。有些资金雄厚的私营公司可以通过“买壳上市”的方式借用上市公司达到提高经营管理效益,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等目的。
(二)企业形式与公司制度
私营公司采取不同的企业形式,在公司制度上会有所不同。
1.公司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时,经营规模往往较小,这时公司的制度主要是财务,办公总务,销售等方面,且制度制定也较为简单,一般只要行之有效就可以了。制度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对公司整体战略、信息、CI等管理制度涉及较少。
2.公司采取合伙制企业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强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划分。制度内容与体系上一般比前者复杂。
3.公司采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形式,公司已具有一定规模,尤其当公司注册资金上千万元后,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将更加详细和完善,这是与公司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相一致的。
因此,私营公司在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时应结合本公司的企业形式及本公司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等因素。只要制度行之有效,就是一套好制度。
私营公司管理制度应如何贯彻落实!
以制度规范为基本手段协调企业组织集体协作行为的管理方式,就是制度化管理。制度化管理通常称为官僚制、科层制或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是由马克斯一韦伯提出并为现代大型组织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
私营公司无疑应该以制度规范为基本的管理手段。制度化管理倾向于把管理过程和公司设计为一台精确而完美无缺的机器,它只讲规律、科学。
但是公司是由人组成的集团,人不是机器,不可能像机器一样准确、稳定、节律有制。人有感情,有情绪,有追求,有本能。在此意义上,完美的制度化管理只是一种抽象。再者,公司也不能变成一台设计完美的机器,它是在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生物有机体,随环境变化调节自身是其基本生存方式之一。这种调节有机制要求企业组织有生长发育的机制,要求公司有活力。这种生长发育的机制和活力之所以能形成和发挥作用,根本在于构成公司基础的个人行为。所以,公司从生存发展的需要考虑,也不能变成机器。
所以,极端的制度化管理既不可能,也不理想。制度化管理强调的也不是极端的制度化,而是以制度化管理体系为基础,谋求制度化与人性、制度化与活力的平衡。在此意义上,在推行制度化管理的同时,要处理好下述两组矛盾平衡关系:(1)“经”与“权”;(2)他律与自律。
1.“经”与“权”的关系。“经”与“权”是中国传统说法。“经”指规范、原则、制度;“权”指权宜、权变,即衡量是非轻重,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经”与“权”,即所谓原则性与灵活性,坚持按制度办事与适当变通之意。在管理中,“经”就是坚持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坚持原则性;“权”就是从实际出发,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采取变通办法。
显然,“经”与“权”是一对矛盾。管理中需要按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原则性,这是制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管理过程中也不能没有灵活性,道理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如何处理“经”与“权”之间的矛盾,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在这方面,没有一般的成熟手段可供利用。
根据现实情况和经验反映出的问题,处理“经”与“权”的矛盾需要注意下面两点:
(1)据我国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应加强“经”的一面,推行制度化管理,即使牺牲部分灵活性也在所不惜。因为传统的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导致我国现实中原则性太少而灵活性太多。
(2)在基本的方面、关系全局的方面应坚持原则不动摇;而在局部的、无关宏旨的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多些灵活性。
2.他律与自律的关系。他律与自律是在涉及个人行为的管理时,究竟应该更多地借助于教育、惩罚、强制、约束等外部规范方式,还是更多地依靠个人的觉悟、自觉性、自我约束来达到目的的问题。借助于约束、强制手段规范个人行为称为他律;依靠个人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来约束个体称为自律。
强调他律还是自律,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管理者心目中关于人性的假设。认为人性“恶”的,以他律为主;认为人性“善”的,多依靠自律。制度所强调的,是他律的一面,但它不是以人性“恶”为基础,而是出于使个人单独的行为成为有目的的,在时间、空间、程度等方面都整合了的集体行为的需要,但同样也存在与自律的矛盾。
尽管处理他律与自律的矛盾有各种不同主张,但有两点是必须注意的:
(1)个体自觉性、自我约束程度有限,私营公司许多活动依靠个体自觉性无法按部就班、协调一致地进行,所以,必须充分依靠他律,发挥制度规范的作用。
(2)在保证组织活动正常进行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发挥自律的作用,缩小他律的范围。过度地他律会导致信任感降低,助长破坏性,因此必须将他律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自律运用得当,可培养个体自觉性、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
因此私营公司在运用管理制度时,切不可以制度完全代替管理而形成一种僵化的格局,或以管理中的随意性完全代替制度而无法无章。其中度的把握只有由私营公司的管理者们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慢慢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