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章 汉谟拉比大法典
1902年底,三块黑色的玄武岩成了欧美人的主要话题。把三块石头拼接在一起,出现在
眼前
的是一根完整的椭圆形大石柱。在这个高225米,周长近2米的石柱上面刻满了密密麻麻的
文字符号。这些文字符号每一笔划的开始部分都较粗,末尾部分则较细,像一支支木楔。整
个石柱雕磨得非常精致,在其顶端还刻着两个人形浮雕,一站一坐,站者立在坐者面前,双
手合十,神态虔诚而拘谨;坐者威严无比,缓慢地抬起右手,正在将一柄权杖授给站立之人
,整幅画极其刚劲而朴重。
这就是记载《汉谟拉比法典》的石柱。
巴比伦兴起 文明的曙光
公元前19世纪,居住在叙利亚草原的一支阿摩利人来到了美索不达米亚,占据幼发拉底河中
游的巴比伦城,建立了一个新国家——古巴比伦王国。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
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乘各小城邦争雄称霸,相互削弱之机,先后征服
远近各国,使巴比伦的疆域南至苏美尔,西跨叙利亚,连亚述也成了它的属国。一个强大的
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大帝国在当时的亚洲西部两河(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流域建立起来。
古巴比伦人对这位雄图大略的君王十分敬畏,他们称赞汉谟拉比:“他给国家带来了秩序与
公正。”
真正使这位杰出君主之所以杰出的,是在他统治时期所制定的一部影响甚远的法典。
杰出的君王 伟大的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的颁布,并不是他“个人恣意横行”的结果,而是当时古巴比伦政治、经
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巴比伦的骑兵虽然踏平了美索不达米亚,但此前两河流域诸国无不是各自为政,都有自己的
习惯和法律,相差甚远。这对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来说自是不利。同时,两河流域的经济也
着帝国的统一而发展迅速,部分土地和一切动产已经变为私有,可以自由出卖和转让。私人
占有的奴隶也比以前增多,奴隶买卖开始盛行起来。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人们之间
的财产关系也更加复杂了。此外,高利贷者的抬高利息和敲诈勒索,使得大批的农民和手工
业者无力偿债而破产,出卖子女或以自身抵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便对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以
及军队兵源和装备的提供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巩固帝国的统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加
强军事实力,稳定社会秩序,汉谟拉比深感有重新立法的必要。于是,便把他即位的第2年
定为“确立公道之年”,并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法典。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石柱上的法律条文
,就是公元前1762年左右汉谟拉比命人雕刻公布的。
这部法典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历史资料,它将遥远的巴比伦王国的政治状况、社会关系
、生活习惯、宗教形态再现在我们面前,描绘了一幅生动的图画。
《法典》的各项法律条文,涉及到伦理道德、日
常生活等许多内容。
极力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之中。“自
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脏物者亦处死刑。”
遗失物品的主人如果发现他的物品落在他人之手,有权自行取回,法院则在这方面给予
协助。
当时在古巴比伦,奴隶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他们被看做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被
出卖、转让或抵押,甚至被杀死。例如法典规定“倘彼(指自由民)损毁自由民奴隶之眼,或
折断自由民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半。”反过来,如果奴隶打了主人的脸颊,那么这
个奴隶以后就只能用一只耳朵来听,因为他的另一只耳朵已被官差割下、留在法官那里了
为了防止奴隶的潜逃,《法典》规定,凡是帮助他人奴隶逃亡或隐匿他人奴隶者,都要被处
死,
甚至理发师事先未告知奴隶的主人,而将奴隶头上的奴隶标志剃去,也会面临被砍断手指以
至被处死的厄运。
对于土地、果园的租佃,财物、器具的出赁及买卖、借贷、保管、雇佣等法律关系,《法典
》也
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古巴比伦,土地租佃十分盛行,租金也定得很高,耕地的地租为收成的
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园地为收成的三分之二。承租土地者耕植谷物,即使“田不生谷”,
颗粒无收,其租金也不得减免,数额得与邻近土地所缴纳的租金相等,理由是承租者“未尽
力耕耘”。承租者
如不听出租者的警告,“怠惰不耕”,出租者便可将土地收回,并收缴租金。交回租地前,
承租者还得将其耕好。
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法典》对高利贷的利率做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利率:
谷物
为333%,银子为20%。这一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毫无止境的剥
削,具有一定社会意义,但这个法定利率仍然是很高的,许多还不起债的自由民还是无可
奈何地沦为了奴隶。
男性为中心的思想在当时的古巴比伦依然是根深蒂固的。例如,婚姻是按照契约来缔结的,
没有契约便被认为无效。
丈夫是一家之主,可以惩罚妻子和儿女,可以以妻抵债,甚至可抵婚前丈夫所欠的债务,除
非双方在婚前有特别约定者除外;妻子如果生病或不能生育,丈夫便可堂而皇之地纳妾。倘
妻子不贞,丈夫便可将其扔入水中,甚至妻子被疑为不贞,也要被扔入水中接受“考验”。
《法典》在进行处罚时带有复仇的浓重色彩,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倘彼击落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在古巴比伦,法庭上审判时所采用的证据,除了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
也占着重要地位。
特别是在庄严的宗教仪式
下进行的发誓,更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不仅能免除财产上的责任,还能摆脱严重的刑事惩罚
。当时的人们还经常借助“神明之力”来判断“真相”或考验嫌疑犯。比如,一个人如果被
控犯了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他就会被人扔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吞没,就说明这个人确实
有罪,已为鬼神所召;倘使这个人没有沉入河中,却浮漂于水面,就说明这个人是无辜的,
因为河水已为他洗刷了清白。
若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汉谟拉比法典》当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在当时这部法典却
是为人所遵守、信奉,在古巴比伦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光耀万世 泽被寰宇
在37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王能制定出这样一部文字简练、内容广泛、涉及到古巴
比伦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成文法典,这在人类文明史和世界法制史上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
的创举。它突破了过去奴隶主贵族对习惯法的解释权和司法权的垄断,反驳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谬论,不仅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
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部法典创立的如罚金、动产、契约、债务、债权等一系列术语和名词一直沿用至今,其
所采取
的诬告和伪证反坐、法官枉法重处等刑罚原则,今天仍不失其意义。它有关契约、债权、损
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是许多早期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
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的水平,并对后世的《亚述法》、《赫梯法》、《波斯
法》、《新巴比
伦法》及《希伯来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它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保存
至今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虽然是一部奴隶制法典,为王公贵族等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服务,但除此外
,法典还对当时古巴比伦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等都
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不论任何人皆不得违反、变更或破坏。汉谟拉比王甚至命人在《法典》
结语
中刻道:“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之上……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须遵从石
柱上的正辞义言,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和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在那样一个专权统治的国家,能出现这样一部多少沾点法制色彩的法典,确实难能可贵
。
几十个世纪几千年对于时间长河来说虽只不过是沧海一粟,但也足以折射出《汉谟拉比法典
》的恒久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