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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合同管理(2)

四、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能使双方自觉自愿地认真执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霸王合同”的情况,即有些单位工作人员凭着自己掌握的物资调拨权,就不平等待人,订货时要人送礼,催货时要说好话,签订的合同只能对他有利,倘若稍有不满,就给人家眼色看看。这种霸道作风是不符合平等互利的社会主义原则的。

五、实行等价有偿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不是行政上的调拨关系,而是按照商品交换原则,即等价有偿的原则发生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地占有他方的财产或产品。

112.购销合同的签订过程是怎样的?

签订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反复协商的过程。第一阶段订约提议(即要约),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请对方考虑是否同意订立合同。第二阶段接受提议(即承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而接受提议。在实践中往往经过多次反复协商之后才开始签订,这样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双方的经济要求和利益,为今后双方履行合同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商业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研究市场商品供求情况及发展趋势。其次,对过去的计划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如商品购进的数量.质量、价格是否合理,进货间隔时间是长还是短,包装条件如何,等等。最后,多方面了解货源情况,对所有的供货对象进行比较。如生产单位对产品的原料、动力、技术设备等方面有没有保证。通过上述准备工作,再同供货方洽谈,商定具体内容。

由于签订合同的对象与购销商品的形式不同,签订合同的法也不同,在国营商企业之间,合同的签订大多是在供货会议上进行的。需货方提出要货计划,供货方根据供应能力进行平衡,经过协商制订商品分配供应方案,然后签订合同。有些商品的购销,如零售企业直接向生产单位进货,先由一方提议,或者双方共同要求,经过认真细致的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一般需报送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签订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够了解,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也可向司法部门申请公证,以期帮助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合同的可行性,审查合同当事人有无签订该合同的权力,是否自愿、平等互利,合同规定的财产责任明确与否,手续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增强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制观念,严格履行合同。鉴证或公证,均应采取自愿原则,不是签订合同的必经过程。

113.商业企业作为购货方执行合同应做好哪些工作?

当事人双方在签署合同以后,都应当恪守信用,严格执行,保证兑现,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废除合同。

商业企业作为购货方,应当定期派人到生产单位了解产品生产情况,或向生产单位派驻代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并帮助解决。如及时收购生产单位的产品,就有利于解决生产单位的资金不足,及时向工农业生产单位供应所需要的物资原料,可以保证农业生产不误农时和工业生产的连续性。

要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业品,在出厂前就应进行监督,如产品的原料质量如何,产品设计、用料、配方、结构、规格、工艺规程是否合乎要求,检验制度是否健全等。产品出厂后,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发现不符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对合同执行进度情况的检查,可以采用图表、登记簿或卡片等办法,随时进行统计、核算。如登记、统计供货方已经供应的商品、品种、数量、发货时间等,若发现有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联系,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上的各项条款。

商业企业不得借故中途退货,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手续付款。

114.经济合同能不能变更和解除?

变更经济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对原来订立的经济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新达成的协议。

解除经济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提前终止合同,使之不继续发生效力的协议。

周总理生前曾多次强调,经济合同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重要法律措施,要我们“重合同,守信用”。“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不是说合同一旦订立,就不能修改了呢?不是的。《经济合同法》第三章,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条件、程序、形式和界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单方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不允许的。但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都应同意、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不得因为企业内部机构的调整、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要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合同)。新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台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应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必须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在签订协议之前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包括能够证明原经济合同已经达成新协议的所有文书、电报、协商记录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还要发送原合同报经机关、单位备案。

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责任方(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

115.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怎么办?

经济合同纠纷,指在经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围绕合同所发生的矛盾和争执。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如下四种:

一、协商解决。就是当事人本着“重合同,守信用”和识大体、顾全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自己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当事人主动协商,有利于相互间以后的团结协作,这是解决纠纷的最理想的方法。

二、调解。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几种形式。这几种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其效力是不同的。民间调解便于双方无拘束地发表意见,达成协议后,靠双方自觉执行,没有强制力。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国家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仲裁或判决之前都先行调解,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完全同意的,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经依法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有强制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不自觉履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三、仲裁。也称公断,即由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的仲裁条例规定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做细致的工作,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应自觉执行,否则,法院采取强制办法执行。

按照上述四种方式的顺序解决合同纠纷,是目前的一般习惯作法,并不是每一个合同纠纷案件都必须经过上述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