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到中国沿海的西方船只不是军舰,而是商船。清政府开辟唯一的通商口岸一一广州,创办一个半官方的外贸机构一一十三行,代表中国政府与西方商人交易,引起要求自由经商的商人的强烈不满,西方人通过鸦片战争的炮火打碎了这一制度。
鸦片战争之前,除了葡萄牙人成功立足于澳门,西方国家尝试用各种方法,建立与中国的永久自由贸易关系,都没有获得成功。随着中外贸易的增长,一种新的外贸方式一一洋行制度应运而生。洋行是广州专营对外贸易的机构,又称为洋货行、洋行、十三行、公行等。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统一台湾,解决了来自海上的军事威胁,考虑到闽、粤沿海居民的民生,于次年宣布开放海禁,划定广州、泉州、宁波、松江为对外贸易口岸,设立四个海关,负责管理对外贸易。由于广州的外贸额居于国内首位,因此粤海关是四个贸易口岸中最重要的一个。清政府在粤海关特别设置海关专职监督,多由满人内务府官员担任,由皇帝直接派遣,官职高于其他三个海关。清政府有意扶植广州口岸,规定广东海关征收洋船税收减去“十之二”。西方国家急需更广大的市场,选择了经济中心华东,陆续到定海、宁波等地贸易,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乾隆二十二年(1757),政府出于海防需要,撤销闽、浙、松江三个关口,只准外国商船在广州一地贸易。
康熙二十四年(1684),清政府在设立粤海关的同时,设立十三行专营外贸。十三行的雏形出现于明代中叶,牙行及牙行经纪人代政府收税,也为中外商人居间贸易,属于半官半商性质。十三行是官方指定的经营外贸的中间商,广州成为唯一的通商口岸之后,广州十三行也就成为独占中国外贸业务的垄断组织。在清代前期广州的外贸中,洋行依靠政府赋予的特权,几乎垄断了广州的进出口贸易。
专营外贸且具有法定垄断地位的十三行,是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严格区分华洋贸易牙行之后才产生。康熙二十五年(1686),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桢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发布《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规定“如来广东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章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章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把国内贸易与海外贸易分别归人“金丝行”和“洋货行”,从事外贸的商人从牙行商人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洋货行,简称洋行。一般散商不能随意经营外贸,如果有殷实的商人愿充洋货行,要具帖请地方官批准。
广东十三行是这些经营进出口贸易机构“洋货行”或“外洋行”的总称,并不是洋行数目必有十三家。乾隆五十二年(1787)仅四家,是最少的一年,最多的乾隆二十二年(1757)有二十六家,恰巧为十三家的只有嘉庆十八年(1813)和道光十七年(1837)两年。据梁嘉彬的《广东十三行考》,道光十七年广东十三家洋行分别是:怡和、广利、同孚、东兴、天宝、兴泰、中和、顺泰、仁和、同顺、孚泰、东昌、安昌十三家。这此商人称“行商”或“洋商”,他们向官府缴纳几万两银子的费用,由官府发给执照和代行管理外国有的纹章。由于需要的周转资金巨大,充当洋商必须家产殷实。因为是代表政府主持外贸事务,这些商人具有半官半商的双重身份,所以也被统称为“官商”,封一个“官”字称号,如伍绍荣称“伍浩官”、卢继光称“卢茂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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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洋行制度未发生大的变化。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十一月二十六日,行商们成立行会组织公行,成立十三人的公行团体。其职责主要承担与外商洋行交易货物,议定价格,是国家经营外贸的代理或称为包办者,享有外贸独占权。
当时公行既没有法定领袖,时散时聚,不便于经商,外商屡次要求取消公行。但海关监督与广东提督为便于管理,积极支持公行。海关监督下令公行以外所有的闲散商人不得与外国商人接触,若是与外商做瓷器贸易须向公行缴纳百分之二十的货价,茶叶生意缴纳百分之四十,直接损害了公行以外的散商的权益,公行制引起外商与散商的一致反对。因为在初始阶段洋行组织并不严密,承办外贸时各自为政,互相争夺,压价竞争,使外商坐收渔翁之利。康熙六十年(1721)公行解散。
乾隆二十五年(1760),行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对西欧的贸易,建立外洋行。清政府批准这一请求,粤海关监督选择殷实诚实之家一二人,总办洋行事务,将总商姓名报部备案,公行正式被承认为对外贸易机构。但公行痼疾难医,引起外商强烈不满。乾隆三十五年(1770),潘振成收受英国东印度公司十万两白银的贿赂,转而收买两广总督李侍尧和粤海关监督,此后进出口贸易仍由各洋商分行各办。各行商之间低价竞争又随之而起,乾隆四十五年(1780),发生行商亏损欠债,两年后,清政府复设立公行,以杜绝中间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保证海关税收。从此,公行这一制度延续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南京条约》签订之前,公行再未解散。
清政府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中外商人的管理越来越严密。乾隆二十四年(1759),广州总督李侍尧订立《约束外商五事》,经皇帝批准颁布执行。乾隆四十二年(1777),广东巡抚兼粤海关监督李湖颁布《防夷四查》,嘉庆十四年(1809)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颁布《防范夷人章程》。
这些法令主要包括,外商不得在广州以外的地方贸易,只有两个例外,葡萄牙人可以在澳门交易,西班牙人可在厦门交易:外商不能与政府官员接触,外商的申诉只能由行商代向官府转达。政府限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货物的出口及鸦片、武器的货物的进口。外商在华贸易期间,可以暂住西洋风格、悬挂外国国旗的广州夷馆,即行商划出行地的一部分租赁给外商,这些夷馆又称为行,因为正好是十三家,所以称“十三行”,但并非洋行的十三行。外商到广州,先投行,住在该行所设立夷馆内,外贸活动即在夷馆内进行,外商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带妇女入馆。行商对外商的一切行为直接负责。乾隆末年,外商被允许每月三次到指定花园游玩。外商不得在广州过冬,在澳门过冬的外商人数受到严格限制。
行商承担与外商的进出口贸易,代外商缴纳关税。乾隆十年(1745),两广总督兼粤海关总督策楞实行保商制度,即要求外国商船进港后须找到一名保商作保,保商负责外商及船员的一切,如缴纳税款,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而后由行商分担销售与采购。另外,清政府要求行商之间互保,共同完成税饷。
因行商有赖于官府所给予的垄断地位,因此也不得不忍受官府的各项摊派与勒索,如每年代两广总督、广东巡抚、粤海关采办各类进贡洋货,赔垫货款。乾隆五十一年(1786)行商每年缴纳常贡五万五千两,嘉庆六年(1801)增至九万五千两,另外皇帝大寿、镇压叛乱等各种临时摊派。殷实的行商不许退出公行,财力不济的会被革退。行商不仅可能因外商拖欠,导致资金无法周转,也常常无法应付政府的勒索。
有的行商勾结外商从事贩卖鸦片等不法贸易,或利用垄断地位经营,因此成为巨富,如伍绍荣拥有家产二千六百万元以上,被西方人称为世界第一大富翁。
散商因资金少,无后台,只能经营茶丝土布以外的小宗商品,乾隆四十五年(1780)规定为皮靴、漆器、瓷器、牙雕、刺绣、扇子、草帽等八种,必须由行商作保。外商的散商也必须经行商报关、由行商抽取手续费才能出口,散商经营自由灵活,力量逐渐强大。清政府不得不准许散商经营重要的大宗物品。外商对垄断外贸制度极端不满,终于通过战争得到解决,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垄断外贸至此结束。
咸丰六年(1856),英军再攻广州,守城兵勇,愤而火烧十三行夷馆,十三行化成焦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