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供的。由于海上航行经常出事故,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海人家自己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日常开展的费用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经营一段时间后,灯塔的建造者逐渐发现,过往的船只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交费。他们或者绕过灯塔行驶,或者以自己熟悉海路为名拒绝缴费。建造者们只能增雇人手加强管理,但他们又没有执法权,真碰上不交费的人,他们也无可奈何。而且,增雇人手也加大了建造者们的成本,慢慢的,他们就入不敷出了,于是,私人建造的灯塔慢慢也就关闭了。
可是,海上航行仍然需要灯塔的指引,那么灯塔就只能由政府出面来建设。过往的船只也不用向政府交费,他们将免费使用灯塔资源。
这个故事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可由私人提供。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向民众供给私人不愿意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公共物品。
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简言之,排他性是指一件商品我用了别人就不能再用。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众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竞争性是指我用了一件商品别人就会少用一件,我吃了一个苹果其他人可以吃的苹果就少了一个。
比如,城市道路上的路灯照亮了我回家的路,并不妨碍照亮我邻居回家的路;我得到了路灯照亮道路的好处,也并没有减少我的邻居得到相同益处的机会。路灯便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试想一下,假如路灯有一天坏了,政府不去维修,你会去维修吗?对大多数人来说答案是否定的。假如没有政府维修,我们的路灯多数会黑掉。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小故事来探讨政府应该如何提供公共物品的问题。
美国一个小镇的居民喜欢在7月4日美国国庆日这天看烟火。这个小镇的企业家艾伦决定举行一场烟火表演,可以肯定艾伦会在卖门票时遇到麻烦。因为所有潜在的顾客都能想到,他们即使不买票也能看烟火。烟火没有排他性,人人都可以看。实际上,人人都可以搭便车,即得到看烟火的机会而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
尽管私人市场不能提供小镇居民需要的烟火表演,但还是有办法解决小镇的问题:当地政府可以赞助7月4日的庆祝活动。镇委员会可以向每个人增加2美元的税收,并用这一收入雇佣艾伦提供烟火表演。
如果政府确信总利益大于成本,它就可以提供公共物品,并用税收为它支付,可以使每一个人获得观看烟火的权利。因此,这种公共物品理应由政府来提供。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享受到免费的产品和服务。总体而言,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
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
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达到“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
通常而言,纯公共物品都需要政府来提供,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防。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什么比国家安全更重要了。但国防作为一种经济品,与面包等私人物品完全不一样,10块面包可以按人头分为许多份,而且一个人吃过的面包另一个人就不可能再吃一遍,而国防一旦有人提供,就会对所有人产生平等的影响。无论是和平主义者还是好战分子,无论是老人还是青年,无论是目不识丁者还是饱学之士,都会享受到同样质量的国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