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式并非当今世界的唯一模式,世界上还存在北欧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新加坡模式等其他发展模式,这在学术界是有定论的。
现在某些中国学者开口闭口都是美国,但是学美国只能越学越坏,德国和北欧模式才应该成为中国重点借鉴的模式。
在上一章中,笔者批判了一些与福利社会有关的说法,甚至是谎言,而福利社会其实只是目前世界上表现比较好的一种社会模式而已,世界上也并非只有福利社会一种模式,还有其他模式,目前世界上比较公认的、有着独特性的社会发展模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北欧模式、日本模式和新加坡模式。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虽然也有特点,但还没有成型的模式可言。
现代世界虽然大部分经济体都实行资本主义,但资本主义也不是一样的,也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中国应该如何发展,怎么改革,归根到底还是模式的选择和创新问题,本章就主要介绍那些有代表性的,有特色的国家发展模式。
当代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的最新版本“小布什模式”,奥巴马目前还没有成型的模式,一种是北欧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形成的,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欧洲和美国并没有太大差异,都是福利社会,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这两个国家开始分道扬镳,各朝不同的方向发展,北欧继续加大福利建设,而美国和欧洲则开始了“去福利化”进程。
一个模式的影响力还表现在综合影响力上。中国虽然没有形成自己的模式,但在西方确实存在着一大批知识分子非常认可中国模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归根到底还是因为中国国家比较大,综合影响力比较大。相反,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北欧模式非常优秀,但是由于这些经济体太小,综合影响力小,因此不被重视。
北欧模式,其根源其实是在德国,北欧并非文化重地,其信仰的“民主社会主义”也不过是德国的舶来品,北欧模式能够脱胎于德国,说明德国也是一个很特殊的地方,而且确实也是这样的,德国的发展模式在世界上也独树一帜。
任何国家发展模式,最终都是为了导向一个美好社会,因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民生,但由于市场经济的无序性,经济发展并不一定能带来民生的改善。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长期坚持市场原教旨主义,基本不关心民生,老百姓不闹事就是他们的底线。经济学家漠视民生是对全社会最大的亏欠。
然而美好的生活不会自动实现,不能靠文学家的描述,抱怨也没有用,必须靠经济学家进行认真的研究后及科学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
为什么德国能够国富民强?
德国是在世界上真正实现了国富民强的国家,德国模式的核心就是其“社会国”宪法原则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是德国制胜的法宝。
德国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国家,德国是马克思的故乡,因此也是社会主义的发源地,社会一词,在德国有着非凡的意义。比如德国人将他们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将他们的法治国称为“社会法治国”,将他们的民主党称为“社会民主党”,可见在德国,社会不是一个中性的名词,而是一个褒义词。社会一词应该包含着和谐、合作等意思,很难直接与汉语中的某个词汇直接对应,中国虽然号称社会主义,但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其实是肤浅的。
德国属于民富国强的国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数量将近全球一半(包括移民到其他国家的德裔)。我们都熟知的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是美国人,但他是德国血统,在德国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之后才去美国发展。还有一些著名的人士,比如马克思、爱因斯坦、弗洛伊德等,这些都是改变世界的人。
德国有很多世界第一,汽车、化工、机械、环保都是世界第一。现在很多人出国首选美国,以为教育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后来英国总领事会公布一个数据:德国大学国际化水平2010年跃居世界第一。当然,这也是有证据的,德国大学的留学生占大学学生总数的10%~15%,一般不会低于10%。因为德国政府每年给大学提供补贴,外国学生越多,补贴越多。这只是补贴而已,财政经费仍是必不可少的。
德国的强大也是有制度基础的,其中德国宪法中的社会国原则是最核心的设计,现代公法学中,社会国原则、给付行政、生存照顾,这些与福利保障密切相关的概念都是德国人的发明。德国通过国家立法保证了公民的福利保障权。
德国宪法有四大支柱,“社会国、民主、法治和联邦”,这四大支柱为“国家目标条款”,并通过第79条第3款的“禁止修改与废弃”将国家目标条款与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彻底锁定,这意味着任何时候修宪都不能触及上述目标,从而保证“社会国、民主、法治和联邦”成为国家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建构性要素。
民主、法治与联邦都好理解,我们来看看德国人特别强调的“社会国原则”有何奥秘?
社会国原则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一项宪法原则,以国家给付为逻辑起点,以保护弱势群体为目标。作为社会国原则,国家具有很强的给付义务,主要分为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制度性给付和程序性给付等方面。
工业革命后劳资关系的对立冲突。在此情形下,国家不能再抱持“最少统治、最佳政府”思想,而必须为社会创造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环境。为了化解矛盾冲突,国家角色逐渐从管理者、支配者过渡到给付者、服务者。
现代社会国原则是指国家对社会正义、公共福祉,通过制度规范、法院判决、收取税款和提供给付等方式,对人民的请求进行回应。其意旨是国家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
社会法治国原则是与自由法治国原则相对的,与自由法治国相比,社会法治国除了保障自由外,更强调国家应提供一定的给付。其内涵更宽泛,社会国原则下真正保障了民众积极自由权的实现。
社会国原则有两个重要内容:(1)社会安全。国家须保障人民享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以避免经济困境;(2)社会正义。国家须努力调和财富不均,对年老、疾病、残疾与失业人士提供社会保险;对困难者给付生存必需的物质。社会国原则实现社会正义,目的在于调和利益,促进福祉。
在社会国原则下,社会权作为宪法基本权,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性尊严,国家负有积极给付义务。人民也并非仅被动地等待,人民可以进一步要求国家改善其给付不足的情况,以实现个人自由和尊严。
现代社会国原则已经不限于弱势群体,而是扩展到一般社会大众,给付目的也不限于“维护生存所需”,而扩展为“福利的最大化”、“自主的人格发展”。
制度给付是物质给付的保障,国家有义务完善给付领域的各种法律。
程序性给付是国家给付公平、合理、合乎正义的程序,司法救济义务是国家最古老的义务,德国著名思想家洪堡认为:“如果公民之间有争端,国家就有义务对权利进行裁决。”提出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相应的,国家裁判是一种义务,而不是国家予公民的恩惠,更不能付费。
社会国原则作为宪法原则,法律不明确的地方,要依据社会国原则进行裁量,而司法解释则直接推动了社会国原则的逐渐明晰,“社会国”原则延伸到所有的法律领域。
自由国理论要求国家承认公民私域,在这个私域,个人拥有不受侵犯的完全自由。这种自由观的历史背景是欧洲资产阶级对抗封建阶级时形成的,再往上可以可追溯到对教权的抗争,所以捍卫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的立场非常坚定。然而这种自由观具有较强的防御性,但忽略了“实质自由”。
现实社会中,自由的兑现是依赖于各种要素的,比如,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能力与机遇等等。而传统自由观并不在意这些保障条件,只排斥国家的任何干预,这样就限制了国家对个人有益的或善意的行动。国家没有义务为公民实现自由创设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反过来公民也仅有权要求国家免予干预而无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来促进自由权的真正落实。这些都是传统自由观的弊端。
德国学者们仔细研究分析了传统自由,认识到其功能仅局限于消极对抗国家,因而将这种自由称为消极自由。
现代社会与17~19世纪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小商品经济几乎荡然无存,专制力量早已被彻底摧毁,工业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过去,所以对自由观进行修正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德国人虽然保守,但这一点上却走得很远,核心就在其社会国概念。
社会国将实现自由所需的先决条件也纳入了保护领域,强调实现自由所需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同样要受到保障,并赋予了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公民基本权因为导入了社会国原则,所以国家必须保障公民实现自由的前提要件,这样形式自由也就上升到了实质自由。
社会国介入可能与自由权相冲突的矛盾如何来解决?德国人主张传统自由权兼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的双重属性。主观权利要求国家尊重个人自由并在自感被侵犯时通过法律请求停止侵犯。
自由权的客观价值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都应将其作为应予尊重的客观价值。在这两种属性的综合作用下,理论上因国家干预侵犯自由权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法理上将社会国原则与自由权巧妙结合在一起。
在这样的法理下,既避免了自由权流于形式,又限制了公权体系。
社会国原则赋予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支持政府进行资源再分配和社会平衡。最初德国理论中将国家给付作为自由权防御功能的补充而出现的,随着社会国与基本权理论的发展,后来这种要求逐渐升华为独立于传统自由权的另一类公民权,德国学界将之称为公民的“社会基本权”,与英国人的“社会权利”内涵很接近。社会基本权具有积极属性,不同于居于消极的自由权,由此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就同时包含了自由权和社会权两个方面。
积极自由权又衍生出请求权,即当公民面临国家侵犯时可要求国家停止侵害;社会基本权赋予公民享受社会资源的权利,提供改善个人境况、调整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的社会条件。
从自由权到社会基本权,从消极防御到积极给付,德国人完成了社会福利保障的理论建设。社会基本权其实就是积极自由权,现代公民不仅需要消极自由权,更需要积极自由权,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了,才能实现现代公民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而在中国,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主张的自由其实属于消极自由,而对于积极自由则是他们反对的。
在美国也分为左右派,在美国的左派被称为自由派,右派被称为保守派,美国的左派是承认积极自由权的,而美国的保守派则反对积极自由权。因为中国的自由派和美国的自由派是完全相反的,中国的自由派属于右派,其实是保守派,而不能称之为自由派。
中国需要“顶层设计”,甚至是“顶顶层设计”几乎是共识,但是顶层或是顶顶层如何设计,却鲜有人提出方案,笔者认为“社会国原则”应该成为中国的顶层设计的一个原则,也就是顶顶层的东西。
是向美国的“自由国”原则靠拢,还是向德国、北欧的“社会国”原则靠拢?这是中国必须做出选择的问题,也是当前最困扰中国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4条亦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从宪法上规定了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给付的基本类型。
随着社会保障权利在宪法中的落实,现在自由法治国也都逐渐演进到社会法治国,这一转变也是公民社会的需求。
社会国的建设能够使我们每个人更有尊严地活着,有尊严的、良好的生活状态。
其实观察世界就可以知道,奉行自由国原则的国家,比如美国都出现了很大的社会问题,而奉行社会国原则的德国、北欧则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会国原则应该成为中国进行顶层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现在从我们的宪法上来看是符合社会国原则的,但是由于知道这一原则的人太少,而媒体和学术界又炒作一些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特别是很多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主张小政府,因此要在中国真正地落实社会国原则还有很大的难度。
除了政治领域的社会国原则之外,经济领域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也是德国进行福利保障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是中立的力量,由于市场经济对个人存在着一些威胁和挑战,而国家的任务,就是帮助个人应付这种困难和挑战。在德国,福利国原则也是被纳入宪法的,这也是德国在20世纪50年里得到快速发展的原因所在。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重点在于确保市场的自由竞争及市场的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框架之内发展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来自“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他也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富裕,不能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这句话的原创者。
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是指将市场竞争和社会利益均衡相结合,协调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以贯彻国民福利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因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执行福利制是政府的任务,所以政府有权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概括来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主要有三点:市场经济、国民福利制和宏观调控。
二战后在德国执政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便将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其执政纲领,后来社会民主党也抛弃陈旧的计划经济主张而皈依社会市场经济。
其实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比如19世纪李斯特的重商主义,比如后来的历史学派,他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强调国家的作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和上述两者虽然有重大区别,但是都没有否定国家的作用。
与美国相比,德国也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19世纪全世界都在处于古典主义的黄金时期,但进入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世界却出现了问题,发现市场失灵了,之后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大家都认识到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