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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合同——契约必须遵守 (3)

第十二章 合同——契约必须遵守 (3)

在本案中,出现了四个不同的价格,即5月份合同签订时海鲜批发市场当地的批发价格和沿海某市的批发价格及8月份价格下降之后的两地批发价格。双方当事人在市价发生变化时首先采取协商补充的方式,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因此,对于本案中市价,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即在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5月份,约定履行合同为8月份,因此应该按照合同订立时即5月份时的价格来计算。同时,合同中约定由海鲜批发市场到水产品公司自行提货,可见合同履行地为沿海某市,因此应该按照5月份时沿海某市水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来计算合同中该批水产品的价格。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小张和小赵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12月1日是小赵的25岁生日,但单位有急事要求小张出差。没办法和好朋友共度生日,小张觉得很愧疚。出差前小张在某蛋禚店定制了一个双层生日蛋糕。蛋糕的大小、花样品种、质量标准都提前定好,尤其是奶油是小赵最喜欢吃奶油了,小赵对奶油的口味很挑剔。作为好朋友的小张早就知道这一点,特别提出要用指定的奶油,蛋糕店也一口答应。小赵生日那天晚上,蛋禚按时送到,小张也打来了祝贺电话,并问生日蛋糕是否可口。小赵对小张的一番苦心非常感动,表示蛋糕的样子很漂亮,只是奶油的口味自己不是很喜欢。小张很疑惑,明明是按小赵的口味订的奶油,为什么好朋友不喜欢呢?一问才知道原未蛋禚店没用自已点的奶油。小赵和小张都很气愤,不等小张回来,小赵自已就去蛋禚店和老板理论,要求违约赔偿。但蛋糕店老板却说,小赵没权利主张违约,因为蛋禚不是小赵订做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为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合同分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屋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①债务人未向第主人履行债务。②偾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适当。当债务人出现以上违约行为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违约责任,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约”在先,即存在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偾务人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合同双方是蛋糕店和小张,小赵虽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但其与蛋糕店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蛋糕店履行合同不适当,即使用在蛋糕上的奶油不适当时,应该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小张主张权利,而不是小赵。

合同先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后行履行该怎么办

【案例】

某贸易进出口公司与一家内地服装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按合同规定,服装制造业按时为贸易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服装产品必须做工精良,质量较高。在一次双方履行合约过程中,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服装制造企业提供的产品中有些做工粗糙的服装充斥其间,于是以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未接收并拒绝付款。服装制造业不服,以该贸易进出口公司不履行合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后履行抗辩权。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抗辩杈。作为保护履行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后履行抗辩权,其主要适用的情形包括:①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②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

本案中,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服装制造企业没有提供高质量的服装产品给某贸易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义务一方服装制造企业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该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法规定,并未违约。

企业濒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

A和B两家公司曾经签订了一笔电子产品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向B公司分两批提供电子产品,费用在A公司提供第二批产品时B公司一并交付。2008年8月份,A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一批产品给B公司,但在9月初,A公司从其他渠道得知,B公司因经营不善,现资不抵债,已经面临破产的境地。A公司便人查询后,证实了这一说法。在此情况之下,A公司致电B公司,表示因B公司经济状况不佳,A公司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通知B公司暂且不为其提供第二批货,待B公司经济条件好转后,再交货,如果坚持,A公司得提供担保。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依据合同办事,以合同中没有担保条约为由,要求A公司在10月1日前提供第二批产品。A公司不肯。B公司认为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认为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A公司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合约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和六十九两条规定,A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也履行了相应的随附义务,因此,其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案例】

某县蔬莱果品批发市场与徐某签订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徐某于2008年7月30日以前向该批发市场交付苹果2万公斤,每公斤5元,货款共计10万元;货到后付款,无论谁违约,均承担50%的违约金。2008年7月20日晚,当地突遭一场罕见的冰雹袭击,致使徐某家果园内苹果遭到破坏,无法向蔬菜果品批发市场交货。8月1日,某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要求徐某承担违约责任。徐某以苹果遭冰雹袭击,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该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赔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抗力,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它必须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属于客观事件;当事人依其现有的能力,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一般现实生活中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冰雹、地震等都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徐某与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所签订合同规定的交付苹果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由于7月20日晚遭冰雹袭击,致使苹果遭到破坏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徐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