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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3)

第二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3)

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钱某的私生子夭折,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本应钱某的私生子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赵某来继承。

著作权、抚恤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案例】

龙处长在市委某部门工作,著有《政治球力论》一书,并出版发表获得2万元稿酬。后来龙处长到台湾某大学进行考察交流,在途中不幸因公殉职。龙处长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有8万元存款和一个唐朝的瓷器花瓶,生前还曾向保险公司投了死亡险,但是没有指定受益人。龙处长去世后,政府还为龙处长的家属发了抚恤金5000元。龙处长的母亲早年就已过逝,妻子也已经去世,父亲今年76岁;龙处长还有一个女儿已经结婚在外地,还有一个儿子在读大学,和龙处长住在一起。现在三个人都要求继承龙处长的住房、8万元存款、瓷器花瓶、《政治球力论》一书的著作权、保险金以及抚恤金。那么,这六项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呢?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案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龙处长的住房、8万元存款、瓷器花瓶、保险金、《政治球力论》一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内容。人身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继承的对象,因此,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就是说,只有龙处长的2万元稿酬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保险金分为两种情况: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公民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属于投保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龙处长生前所投的死亡险,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作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被继承。

至于死亡抚恤金,其属于死者所在单位向死者生前扶养、抚养或赡养的人发放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费用,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本案中,龙处长的女儿结婚在外地,只有龙处长的父亲和儿子受龙处长的赡养和抚养,所以,死亡抚恤金只能分给龙处长的父亲和儿子。

【律师链接】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抚恤金有两种: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

不按遗嘱要求尽到义务,能继承财产吗

【案例】

小郑是家里的独子,从小被娇生惯养,溺爱得不得了,长大成人以后没有一点责任心,对老人不管不顾。结婚以后,刚开始还有所收敛,但是不久就旧病复发,居然公开和别的女人同居,对老人、妻子和孩子几个月都不回家看上一眼。而且,有一次小郑的情人还跑到家里吵闹,非要住到家里不走。小郑的父亲为此气得一病不起,临终前立下遗嘱:“如果小郑能够痛改前非,认真悔过,和情人断绝联系,和妻子和好,并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则四年以后8万元存款和住房都由小郑继承;否则,所有遗产都由孙子继承,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管理和支配这笔遗产。”父亲去世以后,小郑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邻居们却说,小郑没有完成父亲要求的事情,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小郑能不能继承遗产呢?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案例分析】

小郑没有按父亲的遗嘱要求尽到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只要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该优先于法定继承而执行遗嘱。本案中,虽然小郑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由于父亲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应该执行遗嘱,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小郑父亲在遗嘱里要求小郑应尽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小郑父亲遗嘱里虽然写明了小郑可以继承遗产,但是同时也申明继承遗产的前提是痛改前非,认真悔过,和情人断绝联系,和妻子和好并抚养孩子。为确保小郑履行这一义务,老人还特意设定了一个四年的考察时间,小郑必须在这四年时间里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后,才有权利继承遗产。

【律师链接】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放弃继承权,见财起意又翻悔

【案例】

张某的父亲几年来一直卧病在床,张某嫌弃父亲是个累赘,于是提出让父亲住到弟弟家,由弟弟负责照顾,还表示今后父亲的遗产自己也不要。父亲去世以后,兄弟姐妹商量如何分遗产时,张某也对兄弟姐妹表示自己说话算数,不要遗产。但是遗产分割以后,张某得知父亲生前还收藏了一些明代的字画,现在这些都归了弟弟,于是要求弟弟分一些字画给自己,但是弟弟说张某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赡养老人,也不分得遗产,现在翻悔没有道理。那么,像张某这样放弃继承权又翻悔的可以再取得继承权吗?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案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张某的兄弟姐妹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张某对大家明确表示自己不要遗产,已经产生了放弃继承的效果。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遗产处理完毕以后,张某翻悔想要继承父亲的字画,法律不予承认,张某不能再取得继承权。

虐待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案例】

吴大爷老伴去世得早,他又当爹又当妈把独生子养育成人,为了不影响儿子的成长,也始终没有再婚。现在儿子已经结婚生子,在市里购置了新的房产,吴大爷本想着和儿子住在一起,平时逗逗孙子,和小区的老人一起遛弯下棋,安度晚年。谁知,儿子嫌他累赘,一直让他住在村里的老家,很少回来看望他,即使来一回,也是对吴大爷冷言冷语。吴大爷没有经济来源,又年老体弱不能劳动,常常没有饭吃,被子和衣服都是又破又烂,生病了,儿子也从来不找医生看。乡亲、村委会都多次上门给吴大爷的儿子打电话要求他照顾老人,但儿子就是不听,还嫌老人给他丢面子,变本加厉的虐待、打骂老人。村委会有时从办公经费里挤出一些接济老人,有的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里一起吃饭,帮老人洗衣服。老人去世后,儿子回来要求处置老人留下的房子、电器、家具等,但是村委会认为他虐待老人,没有资格继承,这些财产应该归村委会,那么,吴大爷的儿子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如果放弃继承或被剥夺了继承权的人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案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吴大爷的儿子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父亲不管不顾,造成父亲生活困难,衣食不保,应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而且又加之虐待、打骂老人,如果情节严重,则也理应丧失继承权。

至于如何确认吴大爷的儿子是否丧失继承权应该由法院依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而其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利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

如果吴大爷的儿子被确认丧失继承权,则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或被剥夺了继承权的人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本案中,吴大爷的儿子是吴大爷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同时吴大爷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被确认丧失继承权以后,遗产应收归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