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分重视军队后备力量建设。在革命战争时期就建有赤卫队、自卫军和民兵等组织。这些群众武装除配合军队作战、保护群众、保卫生产、保卫地方政权外,还担负着军队的兵员补充任务,为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了士兵的预备役登记,在部分地区进行了预备役军官登记的试点。1984年重新颁布的兵役法,提出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使预备役有了新的发展。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要依法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要服预备役;服现役和预备役,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民兵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成员包括:所有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其中,基干民兵和28岁以下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伍士兵及其他男性公民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服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根据需要转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成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伍士兵、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及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
为适应现代条件下军队快速动员的需要,国家组建了预备役部队,分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由预备役人员和少量现役军人编成,配有一定数量的武器装备,平时有计划地进行军政训练,战时能迅速成建制地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预备役人员在历次自卫反击战、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