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着悠久的历史。革命战争时期,为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红色政权的需要,革命根据地曾先后建立过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武装组织,以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等。
1938年5月,从中央保安处特务队、检查站等单位抽调部分人员,组建延安市警察队,编3个班共35人,隶属于市公安局。1947年3月,中共中央机关撤离延安时,警察队编入战斗部队,担任掩护中央机关的任务。1949年8月,根据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担负中央机关的治安保卫任务。
同时,在全国其他较大的城市,也成立由人民解放军担任的负责城市警备任务的警备队,或以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纠察中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警卫营、连,以及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保卫铁路的公安武装部队,初步形成全国性的比较完整的内卫武装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于1950年1~5月,全国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从1950年9月起,这支部队的领导体制和番号几经变化,先后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人民警察和解放军内卫、守备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地方部队、边防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等。1982年5~6月,先后将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及驻华使领馆的人民解放军部队,同公安部门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组成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1985年1月,原属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的水电、交通、黄金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1987年8月,武装森林警察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领导体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设有领导机关武警总部,机关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设支队,县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能源部、冶金部、交通部领导;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武装警察部队装备轻便、精良,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
任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基本任务是:
平时,警卫党政机关和部分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集会的安全;对监狱、劳改管教场所,实施武装警戒和武装看押;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追捕及押解罪犯;守卫电台、电视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工业、国防科研等要害部门,以及民用机场、重要桥梁、隧道等目标;进行边防守卫和火灾消防等。
战时,协同人民解放军保卫边防和海防,抗击敌方的入侵;参加城市防卫和保卫重要目标的战斗,组织对空防护;组织重要民用机场、车站、桥梁和隧道的防护;守卫重要的电台、工厂、仓库和科研设施等目标,掩护工业设施和人口疏散;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作战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