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晨,天津、河北和山东气象台均发布大风警报,局总调度室这位负责人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作了汇报,并估计“渤海2号”不会降船。与此同时,钻井处调度值班人员也向处主管负责人提出“渤海2号”不应降船的建议,但处主管负责人只指示将气象情况告知“渤海2号”,而没有作出不降船的决定。
点30分,282号拖轮靠近“渤海2号”,准备带缆,因涌浪大,失败;8点59分,第二次带缆成功,随即降船。10点44分开始拖航。当时“渤海2号”干舷高度约1米左右(应为3米以上)。20点以后,风力逐渐增强,达8至9级,阵风10级。由于干舷低,甲板浸没在水里。
日凌晨2点10分,“渤海2号”通风筒被打断,海水大量涌进泵舱内,全船职工奋不顾身,英勇排险,终因险情严重,抢堵无效,船体很快失去平衡,于3点35分在东经119度37分8秒。北纬38度41分5秒处海面倾倒沉没。船上74名职工,除2人得救外,其他同志全部遇难。
“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后,282号拖轮没有按照航海规章立即发出国际呼救信号并测定沉船船位,迟迟报不出沉船准确位置。船上救生艇救生筏也均未投放救人。
造成这次严重事故是与石油工业部领导人严重违章、强行下达任务瞎指挥分不开的。海洋石油勘探局领导人在接受石油部命令“渤海2号”紧急迁移井位的难于完成的任务以后,严重违反科学,违章指挥,置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损失于不顾,采取了违反拖航安全的错误做法,冒险降船、拖航,是导致“渤2”事故的直接因素。海洋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兼局长马骥祥和副局长王兆诸,在听取“渤2”拖航会议所做错误决定的汇报时。对“渤2”钻井船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不认真考虑,没有组织有关人员对拖航决定进行审查研究,尤其是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在天津、河北、山东的气象台发布了大风警报之后,没有引起警惕,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海洋石油勘探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不采取刘学的合理建议,在制定拖航计划时也不按照有关规定办事。海滨282号拖轮船长蔺永志,在钻井船翻沉后,没有及时发出遇害国际信号,也没有及时测报“282”号拖轮和“渤海2号”船的准确位置,抢救落水人员不力。
“渤2”事故发生以后,石油部对事故严重缺乏认识,强调客观,开脱责任,态度恶劣。
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石油部在安排善后工作的同肘,和在善后工作告一段落后,没有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而把这次事故作为遇到强大风浪袭击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急急忙忙地想表彰先进,这实际上是在掩盖错误,推卸责任。这种思想也影响海洋局领导干部,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天津市调查组的工作造成了困难。
经过中央有关部门和天津市调查组的深入工作,在大量事实面前,石油部虽然承认是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但总是躲躲闪闪避重就轻,存在不少原谅情绪,错误地强调海上人员技术水平低,没有经验,装备差,许多条件不具备,发生一些事故是难免的。而且海洋局许多干部找油心切,出发点是好的。因而在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分问题上,总是思想不通,向有关单位说情,借口不要影响干部积极性,想大事化小,开脱罪责。
6月,国务院领导在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对石油部提出批评,社会舆论也对石油部的恶劣做法纷纷指责。石油工业部这才深刻地认识到了所犯的错误。8月23日,石油工业部部长宋振明就“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向国务院作了检讨,检讨较深刻地剖析了石油部所犯错误的深层次思想原因,就是部领导在成绩面前骄傲了,不那么尊重科学,不那么尊重工人群众、专业人员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并影响了下面某些领导干部。宋振明在检讨最后请求给予撤销其部长职务的处分。并请求把“渤2”事故和石油工业部的错误通报全国,把部领导的检讨在报纸上公布。
为了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石油工业工作的管理,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决定》指出:“渤海2号”翻沉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石油部领导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工意见和历史教训造成的。石油部领导对此负有不可推诿的重大责任。国务院领导对这一严重事故处置不当,也是重要的失职,应当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国务院会议在听取石油部和其他有关各方面的报告以后决定:(1)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2)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3)国务院对“渤海2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决定》还强调:“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宽容。各级劳动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大力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保卫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深刻的教训》对严肃处理“渤2”事故作了评论,指出:“‘渤海2号’事故给予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需要从许多方面总结经验教训。从领导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教训,就是骄傲不得。”“功劳再大,永远也不能成为骄傲的资本。石油部某些领导由于被成绩冲昏了头脑,认为过去的经验可以一辈子用下去了,再不需要向专家学习,向干部和群众学习了,再不需要研究不同的意见了,这就使他们不能不造成‘渤海2号’的令人痛心的惨剧。”
9月2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公开审判“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案件的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处犯有渎职罪的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王兆诸有期徒刑3年,张德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蔺永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82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鉴于近两年康世恩同志在石油工业部的工作卓有成效,国务院决定撤销对康世恩同志记大过的处分。”这时沉船也终于打捞上来,经有关单位进行反复技术测定,查清国外引进的该船翻沉的真实原因,主要是该船自身设计上不合理、存在严重缺陷。
依照党纪国法,对在“渤海2号”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有关领导同志,给予处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对国家、对四化建设的高度负责精神,对整顿党风、维护法纪的坚强决心。这不但对石油部门,对整个经济工作部门,而且对全国全党全军,对每一个地区和每一个基层组织,都是一个有力的鞭策和推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是在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同集体通过合同形式保持承包关系,把集体统一经营同家庭分散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产量计算报酬的承包责任制。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充分肯定近两年来农村出现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推广。
建国以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到“左”倾错误的干扰,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长期处于徘徊落后状态。1953到1978年的26年问,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只增长3.2%,全国粮食产量自1958年达到2亿吨后,到1978年才达到3亿吨,20年平均每年只增加524万吨。1977年,农村还有1.5亿人口的口粮不足。到1978年全国有139万个生产队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25.9%,人均分配在50元以下,农民温饱问题没有解决。1978年后,随着我国一系列新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广大农民群众要求改革集中劳动和集中经营的管理形式,并从实际出发,恢复和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最初,在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多数社队实行包工制形式,主要是包工到组,它对克服临时派工产生的混乱和劳动中出工不出力的现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没有把产量和社员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社员中普遍存在着为多挣工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一弊病,一些社队又陆续采用合作社时期采用过的划分固定作业组,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固定劳力、耕地、耕畜、农具)的办法,即包产到组。它对发挥社员积极性、提高农活的质量和农业产量起了积极作用。上述两种形式,都有利于改变在生产队范围内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做法,受到农民的欢迎。同时,中央也肯定到了联产到组的这种形式。1979年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队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这样,使联产到组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推广。
群众创造的生产责任制另一种形式,就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前者由农户对产量承包,承包部分参加集体的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奖给农户,或由生产队和农户分成;后者由农户包农业税和国家征购任务,包生产队的公积金、公益金等部分,其余全归承包户所有。这两种形式,计算方便、责任明确,农民的劳动成果与物质利益直接挂钩,特别是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同农民利益联系直接,农民概括为“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形式最早是在安徽、四川、河南等省的一些贫困社队搞起来的。1978年,安徽旱情十分严重,秋种无法进行。肥西县和风阳县的群众自发起来要求改革旧的生产关系。凤阳县小岗庄生产队的18户农民要求将土地分开,包干到户。18位农民在拟订的“合同”上一一按手印。这一创举成为安徽农村和农村改革的先声。1979年春,安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全省总队数的1%左右,到年底,已达10%。至1982年6月,全省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生产队占总数的98.8%。贵州省到1980年底,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80%。这种情况也影响了江西,1981年江西也在全省农村普遍建立起包干到户为主体的生产责任制。到1981年底,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社队,已占全国生产队的50%。在一些省,“双包”的比重较大,贵州为96.2%,安徽为84.6%,甘肃为80.5%,云南为70%,福建为65%强。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生产队,生产获得初步增长。
当“双包”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些地区试行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全国出现一场大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退回到“分田单干”?舆论界也引起许多非议,争论遍及全国上下。对此,党中央十分重视,对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实践活动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并总结经验,因势利导,逐步推广。特别是邓小平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为改革指明了方向。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同中央负责农村工作人员谈了农村政策问题,他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些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邓小平还说:“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解放不够。除表现在集体化的组织形式这方面外,还有因地制宜发展生产的问题。所谓因地制宜,就是那里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适宜发展的就不要去硬搞。像西北的不少地方,应该下决心以种牧草为主,发展畜牧业。”邓小平的重要指示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他们进行农业改革的积极性更为高涨。
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X“。”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指出,实行这种责任制形式,”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双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这里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明确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营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新型的家庭经济。这一规定使农业生产责任制日趋完善起来。它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转化。文件还指出: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及其它多种经营方式,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此后,农业生产责任制进入普遍推行阶段,到1983年底,推广生产责任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已达99.5%,其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占99.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形式。它从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机械化水平不高的地区迅速向经济发达和机械化水平高的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等地区扩展。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集体经济扩展到国营农场,国营农场由包产到组、到队的责任制,逐步承包到职工户或个人,在大农场内部形成许多家庭农场。据统计,截止到1984年9月,除西藏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已办职工家庭农场23.2万个,成为国营农场重要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