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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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劳动合同(8)

合同履行负有义务的人除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外,还要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设备、设施的数量、质量等要求承担义务。第一,履行主体正确。集体合同约定什么义务由什么人履行,必须由此人履行,不能由其他人来履行。第二,履行地点正确。集体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得提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履行的,也可以提前履行。第三,履行地点正确。集体合同约定在什么地点履行的,应当在集体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不得在其他地方履行。集体合同履行地点错误会使一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从而损害他方的利益。第四,履行方式正确。集体合同约定用什么方式履行义务的,就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不得变更履行的方式。方式的变更会致使履行落空,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集体合同适当履行原则是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主要在于指导和督促集体合同履行义务人全面彻底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协作履行原则。集体合同协作履行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履行义务人双方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履行义务人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只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在履行集体合同约定义务时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义务才能更好地履行,权利才能更好地实现。集体合同的协作履行是集体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重要保证。因此,一方当事人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其他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者履行义务。具体要求是:第一,为集体合同履行义务者积极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第二,相互支持,相互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第三,遇到困难,尽力给予帮助;第四,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尽快提出,协助纠正;第五,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都应当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协商解决。

47.何为非全日制用工?其具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非全日制就业中的人员占灵活就业所有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主要分布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问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劳动者的角度看,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非全日制就业。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几下几个特点: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方式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标准一般分为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是指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非伞日制用工不以计件工资作为计酬方式,而足以计时工资作为计酬方式,并且是以小时工资标准作为主要计酬方式。

(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提高劳动效率,法律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特殊岗位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相应地延长或者缩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具体时间没有限制,但是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日平均超过四小时,则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而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48.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哪些优缺点?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用工灵活。非全日制用工随时招聘,随时解聘,在时间上也可以长,也可以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灵活方便。

(二)用工范围广泛。非全日制用工由于用工方式灵活,其用工范围也十分广泛,在各行各业都可以适用。

(三)就业不稳定。就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随时招聘,随时解聘,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不很稳定,随时面临失业。

(四)收入不稳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工作不稳定,其收入也不稳定,有工作时,有收入,没有工作时没有收入。

49.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对于关系复杂、重要的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虽然复杂,但是权利和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后易于取证和分清责任。对于即时清结、标的不大、关系简单的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形式。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不易分清责任,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为了明确确定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当事人正确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对劳动合同理解不清楚,或者产生纠纷时,口说无凭带来的麻烦;方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也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相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相对简单,过分强调订立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不一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会因为订立劳动合同程序繁琐,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相悖,给劳动者的就业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具体选择何种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自己选择。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管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协议形式,都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商业秘密作出约定,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50.非全日制用工能兼职吗?

(1)时间的角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全日制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取得的收入低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取得的收入。这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产生从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弥补工作收入低的状况的愿望。

(2)法规的角度。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没有超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国家规定,他们拥有可供调剂的工作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利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后来的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几个劳动合同之间有冲突,应当解除以前的劳动合同或者不得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5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