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如何读懂国家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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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收入分配政策(1)

本章导读:

百姓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收入和物价的高低,以及收入差距问题。本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国家一直在想方设法为居民增收,07年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为大家多途径增加收入吃了一颗定心丸;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各个方面显现出来,只有抓住各自的特点才能有效的控制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近两年,我国物价水平居高不下,不管我国是否处于通货膨胀期,过高的物价都将对居民的收入和企业的决策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另外,本章延伸阅读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及政策措施进行了说明,还对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过程及基尼系数的变化作了介绍。

(第一节)“财产性收入”使居民收入多样化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到,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全新提法,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体现出党中央对合理提高人民群众多样性收入、合法梳理民间资本,有效提升我国居民个人资产价值的重视,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有着非凡的意义。

——2007年1月4日开市第一天,沪市成交金额突破800亿元,刷新历史纪录;此后天量纪录不断刷新,1月22日沪市成交首次冲上千亿大关,4月24日突破2000亿元大关;5月30日,沪市成交金额高达2757亿元,这是今年沪市单日成交最大的一天,也是目前为止的历史最高纪录。虽然到下半年有些下滑,但是2007年全年仍然涨了97%,为我国股民、基民带来了相当可观的收入,当然下半年进的可能会有损失。

不管怎么样,股市仍给很多人提供了一个增加收入的机会,是下面所要涉及的“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被政府寄予厚望的“财产性收入”

与收入相关的政策一直是全国人民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最为关心的问题,每次的政府会议中有关此方面的涉及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07年十月,十七大报告第八部分在谈到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时间,“财产性收入”这个词响彻中国大地,成为街头巷尾讨论的话题,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一举成为07年中国最热门词汇之一。你们想,“群众”“拥有”“财产”“收入”,单凭这几个词就足以吊起大家的胃口、勾起群众的眼睛了。但是最热门并不代表大家都了解,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对“财产性收入”的确切含义网民还有一个接受和理解的过程,近40%的网民表示“模模糊糊知道一点”或者“不知道”。那么,什么是财产性收入,这背后蕴藏着什么含义?还有就是政府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个“条件”有可能会是什么“条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财产性收入”,公众更多地是从生活中投资理财的角度来理解财产性收入,如买股票、买基金、出租房屋等等。作为一个专业经济术语,按照国家统计局介绍,“财产性收入”一般就是指家庭通过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这样一解释大家可能就明白的差不多了,这不就是投资所得的收益吗!?没错,其实财产性收入在我国由来已久。一方面,政府早有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规定,只是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来。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老百姓存款不多,但是银行也是支付利息的,而且利息水平不低。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实行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其实,“先富政策”里面就隐含“首先让一部分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意义。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里面包括了“各种财产要素参与分配,其所有者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含义,财产性收入合法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要求:“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另一方面,我们老百姓也是一直在给自己增加“财产性收入”。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产,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人民币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测算来看,2006年中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人民币。“虽然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陈小龙说:“拿这两年来说,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百姓财富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在这几年增速非常快。预计2008年的速度会更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

个人投资——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主渠道

人民是相信政府的,虽然这次会议只是明确了“财产性收入”这个词,并没有很详细的阐述,但是执政党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明确支持态度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我们相信马上就会有更多涉及“财产性收入”的政策、规定、办法随之而来,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理性发展。只有抢得先机,才能立于不败。

根据“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和初衷,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首先对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股票、房产的租赁是“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以前,炒股票一直都被认为是不务正业、搞投机,这次终于给炒股的人正名了,可以“抬头挺胸”的炒了。

自2005年底以来股市开始活跃,居民股票投资热情上升。近年来人们领略财产性收入的魅力首先就是来自股市的“赚钱效应”。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实际上将股票收益涵盖其中。这体现了中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鼓励居民有序开展投资的思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因此,站在股市的角度而言,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利好。

另一途径是房产。从通过房产来获取财产性收入,应当着眼长远,房价去年的暴涨和今年的稳中下降波动仅仅是其中部分的决定因素。在各种财产性收入中,房产这种不动产的保值、升值功能最稳定也最持久。一般而言,只要不发生战争等老百姓无法抵御的灾难,期待房产带来财产性收入是较为可靠的。虽然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很多,但对于生活在大城市中的居民,房产在增加财产性收入中则处于重要地位。

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以银行储蓄为资金源头的民间资本,除了在各类储蓄及债券品种中被动升值,其它主要流向就是股市、基金、房产、外汇和收藏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意味着要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品种,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投资机会。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进入海外市场的渠道或基金和保险市场的分流,滞留不畅的民间资本,于国于民都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美国家庭重视财产性收入与投资层次化

财产性收入是美国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比重仅次于薪资收入。在投资方面,美国家庭注重层次化,往往在进行保障性投资的基础上再去进行积累性投资。

美国个人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等资产收益以及房屋租金收入。据美国商务部最近公布的报告,07年9月份美国个人收入经季节调整按年率计算总计11.83万亿美元。其中,包括利息、股息在内的资产收益为1.98万亿美元,仅次于薪资收入居第二位;租金收入为689亿美元。

在满足日常生活之需后仍有一定财力的美国家庭通常会选择投资。据美国大都会保险与理财公司资深业务代表杨莉女士向记者介绍,美国家庭投资分成两部分:保障性投资和积累性投资,而且他们往往是在进行保障性投资的基础上再去进行积累性投资。

所谓保障性投资,就是购买保险,为自己免除后顾之忧。杨莉说,美国人保险意识很强,投保内容涵盖方方面面,如房屋、汽车、人寿、医疗、养老、教育等。在有了保险之后,美国家庭才放心地拿剩余的财力进行积累性投资,也就是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及投资房地产等,由此获取财产性收入,积累财富。作为全球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品种应有尽有。杨莉说,基金和股票等是很多美国人青睐的投资选择,因为即使财力小一点,也可以投资。而投资房地产则需要比较大的财力。

但是,投资是有风险的。一般来说,投资额度比较大的美国人都会找投资顾问进行咨询和指导,而得到规范的顾问服务是很方便的。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或浏览网络,人们便可获得很多相关信息,从中找到合意的理财顾问机构。据杨莉介绍,理财顾问会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力状况,提出合理的投资计划,同时让客户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在美国,财产税属于地方税的范畴。美国各州对财产税等各种地方税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各州对应纳税财产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不动产包括房产、地产;动产包括银行定期储蓄、抵押贷款、股票和债券等。各州都对不动产征税,大多数州对动产征税。

美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设有为个人投资者服务的专门机构——“投资者教育和协助办公室”,负责回应和处理投资者咨询和投诉。从这个办公室网站,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权威的投资相关规定和信息,还可以连接到联邦和州政府机构的相关部门,以及很多其他投资者教育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网站上介绍这个办公室时说:“我们不能告诉你去投资什么,但我们能告诉你如何明智地投资和避免受到欺诈。”

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土地

2008年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0年增长了90%,说明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巨大。但从绝对额看,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为100.50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收入还主要来源耕作和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还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想想也是,股市、房地产对于在城市里居住的人来说并不陌生,而且接触和了解起来都比较容易,那农村的居民如何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毕竟他们很难接触到股市和房地产等投资手段,即使想学习也很难,更重要的是他们也没有那么多可用来投资的资金。

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设法让农民先有财产。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应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有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权益的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得到60%-70%,村集体组织25%-80%,失地农民只得到5%-10%,甚至更少。中改院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现状与问题入户调查也证实,农民从土地用途改变的涨价中获益甚微:被征地的农户中,近70%的农民每亩领到1~2万元补偿款,27.4%的农民领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足1万元,实际领到补偿款超过2万元的农民仅占2.9%,这样的补偿费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这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财产的权益,减少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也有人认为,我们所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村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劳务经济、第三产业等发展,通过农村经济增长带动群众收入增长,通过收入增长来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样,才能使农民家有积蓄,有财可理,从而有条件实现财产性收入。农民发展这些产业也是以土地为基础开展的,因此只有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使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全方位保证居民财产性收入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几乎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必须改变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补漏。

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的现实。而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物权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