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重整河山(1950-1959 中国历史大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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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950年(1)

1950年,刚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形势。在国际上,帝国主义不甘心他们在中国的失败,仍然以各种方式进行着破坏和捣乱;在国内,国民党残余势力还在作垂死挣扎,广大新解放的地区的土地改革尚未进行,长期遭受战乱破坏和国民党掠夺的国民经济千疮百孔,处于崩溃的境地。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建国后头几年的任务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尚未完成的任务,彻底摧毁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争取国家财政经济基本好转,为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条件。

人民解放军继续前进,追歼残敌,于4、5月间解放了海南岛和舟山群岛。

为了统一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党和政府继续采取了一系列坚定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严厉制止投机活动,给不法资本家以沉重打击。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把国家的主要收人、主要物资和分散的现金都集中起来,由中央统一管理、调拨和使用,以求达到收支平衡,价格稳定。6月,为了力争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确定当时的中心任务和战略策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作《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了各项社会改革运动。

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安全,中国人民组成了中国人民志愿军,高举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旗帜,于10月19日开赴朝鲜和朝鲜人民军并肩抗击美国侵略军。6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冬开始,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农村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10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此后,镇压反革命运动就在全国大张旗鼓地展开了。

建国初期的建交活动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100多年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对中国进行奴役和压迫的历史结束了。从此,中华民族以其独立的姿态,开始步人世界舞台。建国伊始,摆在外交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努力同世界上的友好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的建交原则是建立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要"在彻底打倒日本侵略者,保持世界和平,互相尊重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互相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友谊这些基础之上,同各国建立并巩固邦交"。中共中央在1948年11月21日发表的一个声明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国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愿与一切外国,包括美国在内,建立平等的友好关系,并保护一切外国在华侨民包括美国侨民在内的正当权益,但是必须保持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不受任何侵略。"1949年4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紫石英号暴行发表的声明中宣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外国政府如果愿意考虑同我们建立外交关系,它就必须断绝同国民党残余力量的关系,并且把它在中国的武装力量撤回去。"同年6月15日,在新政协筹备会上,毛泽东在阐述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对外政策时说,"我们向全世界声明:我们所反对的只是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计划。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中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原则,"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1949年10月1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的建交原则,明确规定了中国政府与外国建交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民党政权同外国建立的外交关系没有任何继承性。新中国建交原则的提出,有力地指导了新中国外交关系的开展。

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情况不同,对新中国的态度也不尽一致。所以,在处理与外国建交问题上,中国政府本着既要捍卫自己的独立、主权和尊严,又要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原则,制订了具体的方针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初期,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是中国外交工作的首要任务。当时世界划分为社会主义和帝国主义两大阵营,美国政府对中国采取敌视态度,支持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反动派。对此,新中国宣布"一边倒"的政策,即倒向社会主义一边。共和国一成立,很快就得到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承认。1949年10月2日,苏联政府率先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次日,中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苏联政府断绝同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中苏建交,使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感到欢欣鼓舞。这是一种与过去完全不同的崭新的外交关系。它是在中苏两国互相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样的外交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意愿,体现了两国人民最真诚的国际友谊。随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蒙古、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等欧亚社会主义国家相继与中国建交。195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越南民主共和国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中国是第一个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并与之建交的国家。南斯拉夫于1949年10月5日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1955年1月,中南两国正式建交。

与此同时,新中国还努力争取一些民族独立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承认中国,并同他们发展友好关系。1949年末到1950年上半年,缅甸、印度、巴基斯坦、锡兰(今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印度尼西亚等一些亚洲国家相继承认中国,新中国同缅甸、印度、锡兰、印度尼西亚等国先后达成正式建交协议。

西、北欧的挪威、丹麦、芬兰、瑞典、瑞士也相继承认中国,其中,挪威在联合国中追随美国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建交谈判长期拖延,至1954年10月建交。其余4国,在他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的前提下,新中国分别与他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英国政府和荷兰政府也先后于1950年1月和3月表示承认新中国。但是没有立即达成建交协议。1950年3月,根据中国方面要求,中英双方在北京开始建交谈判。谈判中,英国政府一方面表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另一方面又同意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的所谓代表继续非法地强占联合国中的中国席位。致使中英的正式外交关系难以取得进展。中国同荷兰的建交谈判也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当时,美国政府对新中国持敌视政策,还有一些帝国主义国家,总想保留一些在中国的特权,甚至企图制造两个中国,继续同台湾国民党政府维持外交关系,阻挠新中国在联合国占有合法席位。对于这样一些国家,中国采取的方针是:(1)"另起炉灶"。这就是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同各国建立的旧的外交关系,而要在新的基础上同各国另行建立新的外交关系。不承认外国在中国的原外交官具有外交官身份,而把他们当作是外国侨民对待。(2)"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这就是不急于同他们建立外交关系,而在同他们建立外交关系之前,先把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残余势力清除干净,使他们丢掉幻想以后,再同他们建交。

有些亚、非、拉美的民族独立国家,由于对新中国还不了解,存有疑虑,特别是受美国的操纵和胁迫,暂时还不便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中国政府对他们采取等待的政策,积极发展同他们的友好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以独立自主为基础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指导下,新中国的外交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到1950年10月1日以前止,仅一年时间,中国同苏联等17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巴基斯坦等8国也表示愿意同中国建交。建交活动的顺利开展,说明中国和平外交政策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建交活动获得的初步成功,加强了中国同社会主义国家友好关系,消除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疑虑,开展了经济贸易往来,冲破了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封锁,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发行

建国初期,随着人民战争的胜利,广大地区获得解放,使政府的财政支出大大增加,而财政收人却赶不上支出的需要。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稳定金融物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49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发行公债比多发钞票要好些。因为在全国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人民购买公债虽然也是一种负担,但是这种负担比起增发钞票、币值下跌所受的损失来说是比较小的。因为币值下跌的结果,其下跌部分是全部损失了的,而购买公债,在一时是负担,但是终究可以得到本息,不是损失。如果发行公债缩小赤字的结果使币值和物价情况有所改善,不但对全国靠工资生活的劳动人民和军政公教人员有好处,而且对于工商业的正常经营也是有益的。毛泽东在会上指出,我们情况概括地说来就是:有困难的,有办法的,有希望的。我们的财政情况是有困难的,我们必须要向人民说明我们的困难所在,不要隐瞒这种困难。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向人民说明,我们确实有办法克服困难。我们既然有办法克服困难,我们的事业就是有希望的,我们的前途是光明的。

《决定》的内容共有6项:(1)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的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3)本公债总额为2亿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4)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5)本公债定为年息5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6)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

据此,政务院于12月16日颁布了《关于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指示指出,为弥补赤字,减少现钞发行,有计划地回笼货币,使1950年全国的物价逐步稳定,以保证各阶层人民的安定生活和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这批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含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公债总额为2亿分,在1950年内分期发行。公债分5年偿还,年息为5厘。决定从1950年1月5日起,开始发行第一期公债,总额为1亿分。同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还通过并颁布了《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共11条。《条例》决定:第一期债额为1亿分,本期公债面额为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认购公债人须按缴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分折合金额用人民币缴纳,换取债票。还本付息时,也按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分的折合金额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债不得代替货币流通市面,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并不得用以作为投机买卖。

12月30日,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又发出发行公债的有关《指示》,规定公债推销份额要按照各大行政区城市的多寡大小,人口的多少及政治经济情况进行分配,具体份额是华东区,4500万分;中南区,3000万分;华北区,1500万分;西南区,700万分;西北区,300万分(东北区1949年已发行过折实公债);公债推销对象,主要放在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文武退职官吏;强调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做到公平合理,反对强迫摊派。

这次公债的发行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的拥护,积极认购。至1950年2月底止,全国推销公债总额达1.4亿分,超额40%完成了第一期胜利折实公债的任务。以后由于财政状况开始好转,第二期公债未继续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