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一分钟纳税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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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务基础知识(5)

申报查验缴纳方式。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定额申报的缴纳方式。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目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如果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具体见各税种);如果税法未明确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但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

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缴纳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税款补缴与退还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10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应纳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保证履行纳税义务,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所作税款抵押。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会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提供纳税担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以货币保证金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纳税保证金。预缴金额就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即可将其抵作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如期履行了纳税义务,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预缴的保证金。

以实物抵押品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一定数量的实物,如商品、货物等,作为应纳税款抵押品,其价值应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拍卖其实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项抵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则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交保的实物抵押品。

由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名,经税务机关认可,可由第三方出面为纳税人作纳税担保,保证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纳税,如纳税人逾期不缴,则由担保人负责为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担保人应是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因其不具备代偿债务或代缴税款的经济能力。纳税担保人在承诺纳税担保责任时,应履行承保手续,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的对象、范围、期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经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三方认同并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税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问题在同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预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以保证自己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自上述障碍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之内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当中要载明下列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委托他人代理复议的,应记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代理权限;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申请复议的资格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具体地讲,依法具有复议资格的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纠纷有关系的直接责任人。只有这些人才有资格申请复议。此条件有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必须是税务纠纷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与主管税收的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对主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处以的罚款和滞纳金)不服的,才能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必要条件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了一些相关的条件,即: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这是指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是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查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必须复议的范围;属于税务复议机关管辖;国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取申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了税款;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