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西方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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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柏拉图“分离学说”的主义(2)

再说这个解放了的囚徒,当他回想往事时,他在庆幸自己的解放的同时,怜悯他的囚徒同胞。这些囚徒中最有智慧者,充其量不过是敏于发现倏忽即逝的影像、善于记住它们出现的惯例、正确推测将出现的影像的可怜虫。知道事物真相的人不会向往洞穴中的荣誉和奖赏,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宁愿在外面作贫困的主人,也不愿回到洞穴里当高级囚徒。但是,为了解放他的同胞,这个解放了的囚徒还是义无反顾地回到洞穴里。他的失败却是不可避免的。他从光明处来到黑暗处,已不能适应晃动的影像。别人会因为他看不清影像而嘲笑他,说他在外面弄坏了眼睛不合算。没有人相信他在外面看到的东西,他不得不在法庭和其他场合与他们论争幻觉和真理、偶像和原型的区分,因此激起众怒,恨不得把他处死。他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却经历过真正的幸福,值得赞扬,因为他失败的原因是光明不能适应黑暗。他的同胞因为黑暗不能适应光明而未获解放,则是可悲叹的。

很明显,柏拉图借解放囚徒失败的故事比喻苏格拉底的悲剧。他从失败汲取教训,总结了哲学家的使命和工作。按照他的想法,哲学家的兴趣在可知的理念,最高的目标是追求善;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世俗的兴趣和利益,包括参与政治的兴趣。他说:“达到这一高度的人不愿参与公众事务,他们的心灵渴望停留在上方;那些从神圣的沉思下降到世间生活的人会认为自己犯了愚蠢的过错。”然而,柏拉图又说,哲学家如同返回洞穴的自由人一样,他们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不得不放弃个人兴趣和思辨的幸福而参与政治。启蒙和解救陷于悲惨境地而毫无自觉的人,乃是哲学家的公民义务。柏拉图提出“哲学家王”的主张并不是因为当王符合哲学家的兴趣、利益和目标,而是因为哲学家当王符合国家与公众的利益。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为这个世界的王,或者我们现在称之为王和统治者的人真正成为哲学家,否则,国家的灾难,人类的灾难将没有尽头。”为了国家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政治权力和哲学要被同样人来掌握,“用一个排斥另一个的做法要被有力地禁止”。柏拉图还说,他犹豫再三才说出这样的话,因为很难找到一条既符合公共幸福又符合个人幸福的道路。看来,哲学家的命运只能是放弃个人思辨的幸福而为公众谋幸福,哲学家为公众谋幸福的途径是启蒙教育。

(第三节)理念论

何谓理念

柏拉图把理智的对象称作理念。“理念”(eidos,idea)来自动词“看”(ide),原意是“看到的东西”。在荷马和早期自然哲学家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等人的著作中,这个词都指有形事物的“显相”、“形状”等。他把希腊文“显相”的意义引申为“心灵的眼睛看到的东西”,可译为“理念”(相当于英文Idea)或“型相”(相当于英文Form)。“理念”的译法强调它是人的理智所认识的、外在的理智之中的存在;“型相”的译法强调它向人的理智所显示的是普遍的真相。尽管这两个角度是相关互补的,我们仍能够根据上下文的意思,采用“理念”或“型相”的不同译法,以便突出柏拉图所要强调的意义。根据上述分析,理念或型相的主要特征是分离性和普遍性。主张理念与个别事物相分离,这是柏拉图学说的一个鲜明特点。

分有和摹仿

柏拉图在区分两个领域、两种认识的同时,用“分有”说明个别事物与型相之间的隶属关系,用“摹仿”说明两者之间的相似关系。

“分有”(metechis/particiate)一词的意义由“部分”(meron/part)演变而来,表示“具有一部分”之义。柏拉图认为,事物的类别是型相,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这个型相的一部分,用他的话来说,每一个事物都分有一个型相。他在《菲多篇》中首先详细说明了“分有”的意义。他指出:

理念型相是可感事物的原因,因为可感事物分有了理念型相,比如,美的东西之所以美,只能是因为它分有了美的型相;同样,大的东西分有“大”,小的东西分有“小”……事物要分成两个,就必须分有“二”,要成为一个,就必须分有“一”。

不难理解,“分有”一开始是一个解释事物存在的原因的概念,柏拉图的解释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语言分析。“为什么美的东西存在”的问题被他转变为“为什么‘美’的概念适用于这个东西”,答案显然是:这个东西具有“美”的概念的规定性。我们应当记住,对柏拉图来说,“美”的概念指示“美”的理念型相,因此,具有“美”的概念规定性的东西必然分有“美”的理念型相。

“摹仿”(mimesis/i mitate)是一种技艺活动,摹仿的复制品和被摹仿的原型之问没有分有物和被分有的理念之间那种逻辑关系。柏拉图把技艺的观念引入摹仿说,解决了一个逻辑分析解决不了的问题:认识内容何以能与认识对象相似?柏拉图把技艺分为神圣的与人工的两种,制造者也分为造物主和工匠两种。不论造物主还是工匠,他们所制造的产品都是对思想中一个原型的摹仿。于是便有了这样的四重区分:神圣的原型、神圣的摹仿物、人工的原型、人工的摹仿物。关键在于,神圣的摹仿物就是人工的原型,这样,柏拉图便可以证明:人的意见只是对理念型相的摹仿,按照意见制造的人工产品则是摹仿的摹仿。比如,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床”的理念型相是造物主创造的型相,木匠制造的床是对这一型相的摹仿,同时又是画匠绘制的床的原型,就是说,“床”的图画是对“床”的型相的摹仿的摹仿。在《智者篇》中,自然物被说成是造物主依照理念型相创造的神圣摹仿品,影像则是对这些摹仿品的摹仿。最后,在《蒂迈欧篇》中,可感世界被说成是造物主摹仿理念世界的原型而创造出来的。“摹仿”说在柏拉图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柏拉图的宇宙生成论和艺术观都依赖于这一思想。

“分有”说的困难

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借老年巴门尼德和少年苏格拉底的对话,揭示了自己“分有”说面临的困难。少年苏格拉底距巴门尼德之后还有约半个世纪的时间,两者的对话当然不是历史事实。这场对话是柏拉图依据爱利亚派和理念论的分歧而建构出来的。他与爱利亚派分歧的焦点并不是理念型相是否存在(他们都承认理智的对象是真实存在),而是:理念型相是否被可感个体所分有?爱利亚派否认理智对象的可分性,否认个别的、运动的事物存在;柏拉图承认这些事物对理念的分有,因此承认它们一定程度韵存在。文中的巴门尼德把“少年苏格拉底”的学说归结为“把型相与分有它们的事物分离开来”,认为这是他的独创思想。巴f—〗尼德攻击的矛头指向“分有”说。

(1)首先,“分有”以可感个体与理念型相的对应为前提,我们应能从可感个体推知相应的型相的存在。苏格拉底坚信伦理型相,如正当、善、高尚型相的存在,但对物理型相,如人、水、火的型相的存在有所怀疑,最后不得不否认卑贱物,如头发、污秽物有相应的型相。“分有”说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全部可感事物,最确定的适用对象只是伦理行为。

(2)更重要的是,众多个体不可能分有一个型相。“分有”或者是对型相全部的占有,或者是对型相一部分的占有,犹如一块帆布或者盖在一个人身上,或者盖在许多人身上,每人分占一块。但是,分有不等于占有:如果一类事物的每一个都占有型相的全部,那么这个型相将同时分布在不同的事物之中,全部不可能同时分布在不同的部分之中,正如一块帆布不可能同时全部地盖在不同人身上。如果每一个体只是占有它们共有型相的一部分,那么个体将不会具有型相的规定性,因为一个性质在被分割之后不再保持原来的性质。比如,“大”的型相被分割成许多部分,每一部分都小于“大”的型相整体,分有这些部分的每一个事物可以说分有了比“大”小的型相,但它们仍被称作大的东西,于是便产生出这样的矛盾:具有比“大”小的性质仍然具有“大”的性质。总之,不论把个体分有型相的方式理解为分有型相全部,抑或把分有理解为分有型相部分,都不能解释分有物何以与被分有的型相相似。

我们知道,“分有”的原意是“分别占有一部分”,表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然而,“分有”说所依据的却是个别与普遍的概念关系。当柏拉图说,苏格拉底分有了“白”的型相时,他的理由是:“白”的概念可以表述“苏格拉底”;当人们说“苏格拉底是白的”时,他们的意思当然不是指“苏格拉底”与“白”之间有部分和整体关系。以上洁难所利用的,正是“分有”表示的部分与整体关系与“分有”说依据的个别与普遍关系不相符合的情况。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必须强调型相所依据的概念表述功能,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或者把型相等同为普遍概念,或者把型相理解为个别事物之间的相似性。但这两条途径也都由于(3)和(4)的理由分别遭否决。

(3)型相是心灵内的概念指示的外部对象,这是柏拉图“分离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他借巴门尼德之口,再次重申:“思想必然是对于某物的思想”,概念只是关于型相的概念。假如型相只是概念,就是说,仅仅存在于思想之中,那/厶“分有”说也失去了基础;因为,如果型相只有思想属性,那么分有它的事物也有思想属性,“你必然要么说每一事物都由思想构成,因而都在思想;或者说它们是不在进行思想的思想”。这些说法都不合理,前者不符合事实,后者不符合逻辑。柏拉图所要说明的道理是:不能以牺牲“分离学说”的代价来解决“分有”说的困难,因为型相的分离存在是普遍性的基础,型相若丧失分离性,也不再具有表述事物的普遍性。

(4)假设型相使分有物相似,那么,它本身必然与每一个分有物相似。譬如,若B和c通过A而相似,那么惟一的可能性是B与A相似人与A相似。然而,这种“分有”关系只能解释分有物之间的相似,却不能解释分有物与被分有的型相之间的相似。在上例中,为了说明B或c与A相似,又要设立一个使它们相似的型相A1,它们因分有A1;而彼此相似;为了说明B或C和A与A1的相似,又要设定另一个被分有的型相A2,依此类推,陷入无穷倒退,永远不能说明事物之间相似何以可能。这一洁难的意义在于指出“分有”不表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型相是介于两个个体之间的第三个个体,那么在解释型相的中介联系作用时,又需在型相和任何一个个体之间插人新的第三者作为中介。亚里士多德把“分有”的无穷倒退称作“第三者”的问题,即:如果需要第三者来说明两个事物的关系,那么需要设立无限多的第三者。现代哲学家称之为“外在关系说”,即:如果两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外在于它们的独立存在,那么需要设立无限多的外在关系,比如,若aRb(R表示a和b的关系)中的R表示外在于a和b的存在,那么为了说明a和R的关系,又需要设立R1;,同理,aR1R中的R1;,表示外在于a和R的存在,于是又需要设立R2,R3,乃至无穷。

(5)最后,可把“分有”理解为“摹仿”。“摹仿”说强调的不是上面遭洁难的型相与个体之间的相似性,而是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相似。“老巴门尼德”把认知者与认识对象的关系比作主人和奴隶的关系。知识犹如理念世界的主奴关系,意见犹如可感世界的主奴关系。他接着反洁道,正如理念世界的“主人”不能驾驭可感世界的任何一个奴隶一样,理念型相也不可能把握可感事物;正如可感世界的任何一个主人不能控制理念世界的“奴隶”一样,可感的认知者也不能认识理念世界的对象,他说:“型相本身只能被认知的型相所把握”,可感对象只能被可感世界的认知者所把握。就是说,认知者(以及认识内容)与认知对象之间的相似(或摹仿)只能分别发生于理念世界或可感世界,理念世界的型相与可感世界的对象以及认知者都没有被摹仿与摹仿的相似性。结果是:“我们不能认识美本身、善本身以及我们一切当作自身存在的型相”;同样,“神的知识对我们以及我们世界的一切都毫无所知”,“这个剥夺了神的知识真是奇谈怪论”。这个论辩所指出的悖谬是:“摹仿”说原意是强调“神圣制作者”(理念型相)对可感世界的统摄作用,结果却导致了他对这个世界不起任何作用的结论。

总之,上述五个论辩反驳的目标皆为“分有”概念的意义:论辩(1)指出“分有”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论辩(2)指出“分有”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论辩(3)指出“分有”不是被思想所把握的概念与概念的关系;论辩(4)指出“分有”不等于个体之间的相似关系;论辩(5)指出“分有”不是认识者与认识对象之间的“摹仿”关系。至此,“分有”一切可能的意义俱被否定。这五个论辩都使用了揭示矛盾的方法,柏拉图选中巴门尼德作为自己的代言人的一个原因,大概是因为矛盾法的创始人芝诺是巴门尼德的学生。

通种论

“通种”(gene/genus)即最普遍的型相,有时与“型相”不作区分。《智者篇》中列举的通种有三对六种:“是者”与“非是者”、“运动”与“静止”、“相同”与“相异”。柏拉图由阐明“是”的意义人手,证明了这些通种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普遍概念的表述功能说明了“分有”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