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内斯·缪勒出生于一个皮鞋匠的家庭,原来学习医学,后来是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的生理学教授。他是科学生理学的奠基人,生理学史上称他为“生理学之父”。1838年他在《人类生理学手册》中除了详细阐述了著名的感官神经特殊能力说外,还讨论了反射动作、语言、感觉、联想、记忆、想象和思维等心理问题,因而有“生理学的心理学家”之称。
关于感官神经特殊能力的说法,他提出的十条原则,可归纳为三点基本思想:(1)每一感官都有和它相适应的刺激,一定的刺激引起一定感官的特殊感觉,彼此不能互相替代;(2)同一刺激作用于不同的感官引起不同的感觉;(3)不同的刺激作用于同一感官引起同一感觉。以上事实是正确的,但他对这些事实的解释是错误的。他认为,外物对感官的作用,并不决定感觉的性质;决定感觉性质的是由外界作用所引起的神经状态或性质的表现。因为外物作用所引起的是神经的物理、化学变化,这种变化引起各种感官神经的特殊能力。感觉就是对这种特殊能力的感觉,而不是任何其他东西。他说:“我们感官知觉的直接对象,只是在神经内引起而被神经自身或感觉中枢认为的特殊状态。可是,各个感官的神经是物质,也具有普通占据空间的物质特性,能震动,并可以由化学的作用或热和电的作用而变化。所以这些神经能够利用外部原因在它们的内部所发生的那些变化,使感觉中枢不仅知道神经自身的状态,而且知道外物的特性和状态的变化。各种感官由这样得来的关于外物的知识,每个感官不同,与它的神经性质或能力有一种关系。”
显然,在约翰内斯·缪勒的心目中存在一种不可理解的谜,那就是外界的物质作用与感官神经的物质变化怎样能使感官产生感觉的呢?物质的东西只能引起物理化学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不会产生心理现象的。所谓感觉只能是神经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固有的精神的东西,他称为神经的特殊能力。其实,这是当年洛克留下的问题。洛克认为色、香、味和痛觉等第二性质的感觉观念是主观的,它们不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比如刀割肌肉引起的疼痛,是上帝安排的等。如今,约翰内斯·缪勒用感官神经的特殊能力说来解释,似乎比洛克的解释有所加深。不过,他是用唯能论,即用一种唯心论的精神能量来解释,当然也是错误的。可是,他的学生黑姆霍茨却用这一学说来解释颜色和声音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