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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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4)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指保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2011年11月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0岁至14岁人口占16.60%,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6.29个百分点。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和生存权利的最基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其中途辍学。这是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的具体体现。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使之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为儿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如,将女婴、残疾婴儿溺死或遗弃;在儿童处于应受教育的年龄阶段,强制其中断学业外出打工;对子女娇生惯养,忽视品德教育,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切实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广大儿童能够在家庭和社会的关怀下健康成长。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龄化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正视的现实,但中国今后的情况也许更为严重。面对汹涌而来的老龄化浪潮,中国远远没有做好准备。

中国的老龄基数大,增速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到2015年前,中国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迅速增加到16%。”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并不能取代家庭赡养,绝大多数老年人还需要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目前,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中有77.02%的老年人与其子女一起居住。

因此,子女对老人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婚姻法》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法定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二是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具体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妇女、儿童和老人已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保护的对象,但妇女、儿童和老人是社会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强调对他们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党和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计划生育是要降低人口的增长速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我国对计划生育的要求,从总的方面看,要贯彻“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方针。在计划生育问题上,我国人民的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从根本上说是完全一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夫妻双方是计划生育的主体,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对社会所应承担的共同的法定义务,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违法行为,夫妻应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在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30多年时间里,中国少生育大约4亿人口,确实达到了控制人口数量的目的。但根据数据统计,“目前中国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1%,照此趋势下去,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占中国总人口的31%。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增长。”①为此,2013年11月18日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一政策的出台,预计每年有200万~300万新增人口,可适当降低我国老龄化的比例,提升劳动力人口比例。这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和完善。

确保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须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结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如换亲、转亲、订小亲的情形仍然存在。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如子女干涉丧偶、离异的父母再婚、复婚;父母干涉子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干涉非近亲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等。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通常在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比较常见。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都是违法行为,但二者依然存在本质的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只是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向他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给予财物的一方往往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违心的和被迫的给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重婚者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对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而且还应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当事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应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均为无配偶的男女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三)禁止破坏男女平等原则和禁止破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011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②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严重性,它不仅给家庭带来损害,也给社会造成危害。家庭暴力往往导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破裂,使社会的细胞出现裂痕,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一个个家庭中,但它不是个别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待等,其情节和后果不尽相同。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与遗弃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是密切联系的,因为被虐待或被遗弃的通常是这些在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诉讼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虐待、遗弃行为可依法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以受害人的请求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追索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原则。

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D.计划生育

2.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这种违法行为构成()。

A.虐待B.遗弃C.父权D.夫权

3.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变相买卖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

4.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构成()。

A.虐待B.虐待罪C.遗弃D.遗弃罪

5.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原则的必要补充。

A.计划生育B.婚姻自由C.一夫一妻D.男女平等

6.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必须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重婚B.买卖婚姻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通奸和姘居

7.我国婚姻法为保障婚姻自由的实施,特别作出了几个禁止性规定,分别是()。

A.禁止包办婚姻B.禁止买卖婚姻

C.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D.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8.为了保障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A.禁止包办婚姻B.禁止买卖婚姻

C.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D.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9.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正确的是()。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B.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成立婚姻C.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D.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10.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以后,始得再行结婚。

A.配偶自然死亡B.配偶宣告死亡C.配偶失踪D.与配偶离婚

二、名词解释

1.家庭暴力

2.虐待

3.遗弃

三、案例分析

1.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1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1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并用自己这些年节省下来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属何种性质的婚姻?如何处理?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2.2001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其丈夫刘某某,原因是刘某某与婚外异性王某某居住在一起两年,并且生了一个儿子。张女士要求法院判刘某某重婚罪。但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这样裁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