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明清时期的“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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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清朝之前中国典当业的发展

典当业,是伴随着人类私有财产的出现,特别是货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货币作为社会交换和金融流通的中介手段,成为衡量价值和财富的主要标准之一,它在古代社会中的作用日趋重要。一般城乡人民或多或少都需要通过使用货币以换取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缴纳朝廷和官府派征的赋税,有时还要用以交付田租房价债息。以金钱作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借贷关系和典当关系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发展水平、形式和特点。

(一)南北朝典当业兴起

中国典当业之肇兴,发端于宗教事业,即公元4—5世纪时南朝(420—589年)的佛寺,名为“质库”或“长生库”。

《南齐书·褚渊传》载:“(其弟)澄字彦道……尚宋文帝女庐江公主,拜驸马都尉。历官清显……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可知褚渊生前曾将太祖赐赠的白貂坐褥及裹发巾(介帻)、犀角做的导发具(犀导)和坐骑等,作为抵押品送入招提寺质库质钱。褚渊为官节俭,因而“百姓赖之”。至其死后,“家无余财,负债至数十万”,可知其至寺院质钱之由。世祖诏称“司徒奄至薨逝,痛怛恸怀,比虽尫瘵,便力出临哭。给东园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袭,钱二十万,布二百匹,蜡二百斤”。至于其弟褚澄所用赎钱之数,亦应包括质息在内,而本息比例今日已难以计算。

《南史·甄法崇传》载:“法崇孙彬。彬有行业,乡党称善。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梁武帝萧衍还是布衣之时,即已对甄彬的风行美誉有所耳闻,至其登位之后即赐任他为益州录事参军、带郫县令。梁武帝沉溺佛教,曾三次舍身同泰寺要公卿大臣资赎身,建佛寺无数。

南朝梁被称为“贞节处士”的庾诜,还有一段以书质钱为邻人解难的佳话。《梁书·庾诜传》载:“庾诜字彦宝,新野人也。幼聪警笃学,经史百家无不该综,纬候书射,棋算机巧,并一时之绝。而性托夷简,特爱林泉。十亩之宅,山池居半。蔬食弊食,不治产业……邻人有被诬为盗者,被治劾,妄款,诜矜之,乃以书质钱二万,令门生诈力其亲,代之酬备。邻人获免。”

由此,可见南朝时的借贷机构,一为佛寺质库,再即立契据以田宅等不动产为抵押放债的邸舍。从前述甄彬、褚渊两事例得知,当时寺库质钱,举凡金、麻、衣饰乃至活畜(黄牛),皆可用为抵押品。同时,从庾诜性情与晚年特别遵奉佛事的思想轨迹分析,极可能是就近向寺库质钱以应急用的。

与此同时,北朝佛寺亦行质贷。例如北魏孝文帝元宏的太和年间(477—499年),“(姚)坤旧有庄,质于嵩岭菩提寺,坤持其价而赎之,其知庄僧惠沼行凶,率常于阒处凿井……”甚至引出一段鬼狐传说。故事起因,即在于姚坤至佛寺质庄。

可见,寺院质贷自南朝时兴始,以后逐渐成为世俗社会的一种行业,但直至南宋时寺院质贷仍在进行,时间不短。

(二)唐代典当业的兴起

南北朝与唐五代之间的隋朝,一度结束了南北分立的局面,统一了全国。由于国内环境获得了相对的安定,为经济、交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此间,商业亦同步出现兴旺趋势。《隋书·炀帝纪(上)》载,大业元年三月(605)“徙天下富商大贸数万家于东京(洛阳)”,一时盛况空前。隋炀帝即位后,“西域诸藩,多至张掖与中国市易,帝令裴矩掌其事”,对外贸易也随之繁荣起来。然而,从公元581年杨坚灭北周称帝,至公元618年隋炀帝在江都被杀,隋朝仅历经两代皇帝,只存在了短短38年时间。

中国典当业兴于南北朝佛寺之后,至唐代逐渐发展为一种寺库与世俗并举的行业,迄今尚未发现有关隋朝典当的直接文献史料。隋朝虽仅38年,但在中国典当史上却留下了一段历史空白。跨越这段空白,唐五代则成为中国典当史上的一个空前发展与繁荣的时期。清人吕种玉《言鲭》书中说,设质库质钱取利。“唐以前唯僧寺为之,谓之长生库”,亦认为佛寺而外的典当质贷业自唐代始兴。民初的《唐代寺院经济》一书说:“质库,是创始于寺院的一种高利贷事业,在唐代已是一般富贵人家投资的普通事业了。向寺院施舍本钱以创立质库的事情,也很常见的。家具衣服的质以外,奴婢、牲畜、庄田的质,在当时很是流行。”也就是说,自唐以来即出现了寺库质贷与社会典当业等高利贷行业并存和竞相逐利的局面。

唐代在中央集权相对稳定的政治条件下,经济、文化得以空前繁荣,成为中国历史上比较昌盛的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商业的兴旺,大大刺激了高利贷的空前发达。官僚贵族、豪商富贾纷纷投入高利贷活动,坐收质息,竞相逐利。史家认为:当时商业多至二百余行,每行总有较大的商店。据现有材料看,最大的商业是放高利贷的柜坊。柜坊又有僦柜、寄附铺、质库、质舍等名,类似后世的当铺。所谓“柜坊”,本是当时都市中代客户保管银钱财物的商铺,酌收酬金,其保管钱物的藏器,名之“僦柜”。这种具保管价值、计收保管费的僦柜,随其收存钱财的增多,逐渐具有了利用所存银钱为周转资本借贷赢利的条件,于是就像寺库那样开展了典押质钱业务,并使之进而由兼营质贷发展为以质贷为主业。典押质贷由于客户面广而赢利较多,并吸引了一些官僚富商变交其保管钱财为投资取利,所以也就刺激了僦柜迅速转化为典当业。

唐五代不仅柜坊、寄附铺兼营质贷,更有专营此业的质库,尤以官僚贵族竞相经营质库牟利的史料为多见。《旧唐书·武承嗣传》载,以巨富著称一时的太平公主家,“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质贷业兴起于南北朝佛寺,至唐,寺库仍很兴旺。《续传灯录·天游禅师》说:“质库何曾解典牛,只缘价重实难酬。想君本领多无子,毕竟难禁这一头。”一座寺院,竟有如此富余的财力出入,除接受布施赏赐而外,质贷乃其主要原因。

上述说明,质贷典当之所以在唐代兴盛一时,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佛教文化、寺院经济发展对社会、时代影响的产物,也是社会对其功利的选择,并非偶然。这些为其以后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高利贷业的专门行业而独立存在,奠定了基础,探索了方向,作了准备。

(三)宋金元的典当业

1.宋代典当业的独立

宋代是中国都市经济、都市文化空前繁荣的时代,这就为与之关系密切的典当业得以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新的历史契机。

北宋神宗赵顼熙宁十年(1077年)时,经王安石推荐入朝为官的吕惠卿之弟吕温卿,曾用田契从华亭县库户质钱五百千,然后转手贷给别人四百千,从中渔利。此事说明从事这类典当和借贷的必须有“库”房贮存物品,所以在宋代又有库户的称号。在宋代,典当业开始存在兼营与专营的状况,渐而转向以专业经营为主。兴于唐代的柜坊,这时还大量存在,有的仍附设质库。但是,典当业随着都市经济的发达,很快就在前期多业兼营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独立的专门行业。宋人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民俗)记载:“其(汴梁)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街市行人便认得是何色目。”也就是说,典当业这时不仅形成一种独立的专门行业,而且还形成了本行特定的服饰习俗,使人能从外表上识别出其为典当行的从业人员。

宋代典质业的行户,主要是商人,亦即当时的“质库”“解库”大都由商人出资或经营。当时连偏远的化州小城也开有质库10座,这说明宋代典质业已经遍布都市城镇,经营活动十分活跃。但是,如同前代一样,也不乏官宦富豪投资出本或经营质库之例。《梦梁录》卷一三(铺席):“自融和坊北,至市南况谓之珠子市,如遇买卖,动以万数。又有府第富余之家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收解以千万计。”可见南宋临安都城中以质库逐利的官商颇为不少,而且由于其资本雄厚而生意兴隆,“收解以千万计”,成交额是很可观的,赢利自然颇丰。

典质业至宋代虽已独成专门行业,但佛寺质库仍兴旺不衰,继续与民争利。宋人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即说“今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庸僧所为,古今一律”。也就是说,继南北朝寺库质钱之后,已逐渐使之成为寺院借以维系寺院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不追求利息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宋代典质活动的主要特点,是“质库”“解库”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的一种独立的专门行业,作为高利贷行业的一种主要形态,与佛教的“质库”“长生库”并存,其行业经营活动的规模、影响以及作用,均超过了寺院质贷,远在其上。这一事实表明,典质业已与当时平民经济生活存在着普遍、密切的联系,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有机构件。

2.金代典当业的发展

金朝作为曾一度统治中国北部大约一百二十年的王朝,其中有百余年同南宋政权处于对峙局面。这个王朝对于辽、宋经济,一方面有破坏、继承的关系;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又有发展、变革和创新的关系。而其中一些经济制度的变革,显现出其经济统治的特点,而与辽、宋和后来的元朝有所不同。在唐宋两代典质业的基础上,金代典质业的经营管理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亦显示出其一代经济统治的特点。

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民族,本来是以狩猎、游牧为主要传统民族经济的。但当其王朝统治延伸到原北宋北方领土之后,非但继承了前朝管理典质业的经验,还力求有所改进、发展。据《金史·百官志》载,金大定十三年(1173年),金世宗完颜雍对宰臣们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卿等其议以闻。”金世宗试图以改民办为官办方式从管理体制上控制典质业取利过重之弊,同时又可增加官府经费,似为一举两得之策。按照他的要求,“有司奏于中都(今北京)、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其中,“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职“掌解典诸物、流通泉货”。当时,还制定了迄今见于历史文献最早的而又颇为具体、详细的典质业管理规则。无论典质业完全收归官办是否行得通,都是一种积极的改革性尝试。显然,在国家资本和统一经济未能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这一尝试是行不通的。但有一点也是可以肯定的,即在官、民所办典质业并行共存的情况下,官办典质业在控制、稳定典质利率方面,无疑会发挥积极的主导性作用。

3.元代典当业的发展

元朝是由我国北方的蒙古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建都于北方重镇大都(北京)。或由于北方文化居于主导地位的关系,关于典质业的称谓,亦取用宋代北方习惯叫法,称之“解库”,并由此派生出“解典库”之称。这在元杂剧等文献中常可见到。《元曲选》辑杨景贤《刘行首》剧第三折“小生姓林名盛,字茂之,在这汴梁城内开着座解典库”。

元朝的帝王、贵族、官府,大都热衷于放高利贷取利,这对当时典质业等高利贷的兴盛无疑是个极为有利的条件。《新元史·食货志》载:“斡脱官钱者,诸王、妃子以钱借人,如期并其子母征之。元初谓之羊羔儿息。”斡脱,是蒙古族对回鹘人的叫法。羊羔儿类似后世所谓“驴打滚儿利”,即利再生利。王室、贵族向回鹘人放钱取利,刺激了回鹘人以此为本钱放高利贷赢利的积极性,一时回鹘人的高利贷渗透于社会各阶层。

元朝寺院的质贷活动仍很活跃。据《元史·顺帝纪》载,光是大护国仁于寿所贷出的钱,即多达26万锭之巨。可见,元代典质业仍持续着唐宋以来僧俗并举的局面。而且,皇帝在赐赏王公贵族以邸舍、解库的同时,赐给寺院的不止有解库、邸舍,甚至还有酒馆。由此可见,元代皇室本身即握有解库。在朝廷的支持、保护下,寺院质贷岂能不乘机发展,与世俗争利。何况,质贷已是南北朝以来佛寺的一项传统蓄财方式和经济收入来源。

(四)明朝典当业

建都南京后又迁都北京的明王朝,历经十六位皇帝,统治中国达277年之久,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集团掌握政权的封建王朝。

明太祖朱元璋有鉴于前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在正统之前,即在明初五帝(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统治的近七十年中,明王朝的国力基本处在上升的阶段,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统治是巩固的。因朱元璋从开国之初即注重廉政、吏治之故,文献中很少有明朝皇室贵族和官宦竞开质库与民争利的记载。明季中国典当业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继续发展,但基本上都是商人资本、民间经营,并进一步出现了福建、山西、安徽等地典商为突出代表的地域性典当业行帮。其中,尤以擅长经商闻名中外的安徽典帮影响最大,经营活动分布面最广。明人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三说:“(金陵)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均之有益于贫民。人情最不喜福建,亦无可奈何也。”是知当时徽帮典商资本雄厚,并擅于经营,相形之下闽帮则有所不及。明代官方对典当业的管理比较严格,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显然,闽帮取利已在规定利率之上。而徽帮则未超出规定标准,强调坚持“一本一利”,即明令取缔了如元代“羊羔儿利”那么利上加利的驴打滚儿计利方法,减少典商剥削取利的幅度,既可缓解同平民之间的矛盾,亦有利于典当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一举两得。在明代,除仍见有沿用“质库”叫法以外,又有“典当”“当”“当铺”“解铺”“解库”“解当铺”等多种名称,互相通用。

从唐末以来至明季,中国典当业发展到了一个非官商化、非寺院化的民间商业化阶段。其主要表现是极少见有官当、寺库经营的文献记载,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这同唐宋以来以及之后的情况,形成了一个鲜明的断代性对比。在宋代文献反映的服饰行业化特征基础上,明朝典当业体现了皖、晋、闽等地缘性行帮与地域性商业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