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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基层工会的干部工作(1)

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

厂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都必须坚持执行。

对厂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以及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坚持执行,并由集体讨论制定贯彻和执行的方法和措施。

对于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和研究,并作出决定。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会财务的预决算以及临时性的重大财务支出,均须由集体讨论通过。

开除工会会员的会籍,必须经集体讨论通过。

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均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基层工会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关键在于会干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工会干部队伍,使之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对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增强企业工会活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在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上,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会干部兼职化问题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减少或者取消了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工会专职干部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二级企业工会干部几乎都是兼职,工会干部兼职化倾向较为严重。事实上,兼职工会干部因时间和精力有限,无暇更多顾及工会工作,因此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工会专职干部是工会工作的骨干和主要力量,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必须认真解决工会干部兼职化问题。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会干部,具体人数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上级工会应当给予协调、帮助,也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文件,对工会专职干部人数提出具体要求。

二、工会干部待遇问题

工会干部待遇的高低,关系到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企业,工会的工作任务很繁重,工会干部非常辛苦,但待遇却比较低。相关部门对企业工会干部的待遇有明确规定,但一些企业不执行,如工会主席副职待遇不落实,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不能与企业其他人员同等对待,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要改变这一状况,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工会干部待遇。工会领导机关应当关心、爱护企业工会干部,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想方设法解决工会干部的待遇问题。

三、工会干部保护问题

企业工会干部出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往往与企业行政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了打击报复。如企业以各种理由撤换、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借口调动其工作,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等,致使工会干部对工会工作失去信心。工会干部们呼吁:“我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谁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看来,要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必须着力解决这一问题。要建立和完善上级代表下级、上级工会支持和保护下级工会的机制。当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上级工会要及时为企业工会干部撑腰做主;或依法请求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借鉴一些地方的做法,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基金,对那些由于维权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工会干部素质问题

企业工会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企业工会工作的进展。近几年,通过培训使企业工会干部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整体素质尚有欠缺。一些企业工会干部知识结构单一,工会基本知识知之不多,有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工会业务水平低下,与企业工会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为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人才。

基层工会干部协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通知》精神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干部管理规定,为加强工会干部管理,搞好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会干部协管制度:

协助党组织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管理。

对工会干部进行考核,就工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问题,向党组织提出建议。

协助党组织考察了解工会主要领导人的后备干部。

加强工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调查研究工会干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反映。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包括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副主席、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人选,应按民主程序自下而上地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为正式候选人,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严格执行上级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干部管理指示精神。

基层工会领导调动程序

《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1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调动其从事工会的工作。

2如果确实由于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调动的理由、去向写清楚。然后由工会主席召集全体工会委员开会进行研究,与此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以取得上级工会的批复。

基层工会领导罢免程序

《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1明确规定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授权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明确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

需要指出的是:“调动”与“罢免”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罢免”是指正在履行职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因本人存在着问题,已经不能胜任其职务要求,必须停止其工作。“调动”主要是来自单位行政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原因,需从事另外的工作岗位。

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分配方式的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全社会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工会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其具体工作内容也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工会必须有相应的干部队伍作组织保障。工会所有的工作都必须通过广大工会干部的努力去实施和完成,没有一定的干部队伍,工会要想完成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各项任务将是十分困难的。因而必须从制度建设、选举选拔的方式程序等方面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工会的一切工作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的大量工作,正是通过工会干部的辛勤工作来完成的。工会干部中,有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工会的专职委员、专职工作人员,也有兼职委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以及工会离休退休人员。我国的《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相关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一、基层工会干部活动时间的法律依据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兼职工会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既为兼职工会工作者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限定了时间,也保证了兼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会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影响。

二、基层工会干部任职的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基层工会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了基层活动开展;同时,又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控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编制的原则,对加强当前基层工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