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事例,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对人民负责,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果一心为民,就可以避免一些的巨大损失。公务员有多大的权力就背负着多大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应当付出最大的努力和心血去维护。如果工作出现了什么样的失误而损害到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那么公务员就应当站出来为自己的失误负责,勇于承担一切责任后果,用自己最大的付出去弥补。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成为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公务员安全责任意识的树立
安全责任,对于公务员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检验公务员对于为人民服务理念的执行力,也能够检验他们的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成果。只有把安全责任落实了,把事情办好了,人民才会满意,政府才会取得高公信力,也才会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如果做事不讲求实际效果,只注重形式主义,就只能说明他们缺乏责任意识,这是对人民的轻视,最终得到的也只会是人民轻视的回应。
安全责任落实,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却很困难,需要公务员把纸面上的任务变成实际的行动,需要他们把自身的责任转化为一项项体现民意的优质工程。
但也因为一些公务员不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从而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安徽安庆市太湖县最大的拆迁安置小区自2010年年底以来,陆续出现承重梁和楼面开裂、渗水等现象。现在,小区有一大半房屋都空置着,无人敢住。
居民刘成旺家是质量问题最严重的一户,楼板居然被踩穿了!房主称:“今年7月17日,我到楼顶去晒腌菜,突然脚下一空,楼板被踩出了一个大洞,一只脚已经伸到了楼下卧室。” 更可怕的是,窟窿旁边的混凝碎块可以直接用手捏碎。
太湖安置房像纸一样脆弱,出了问题后无人负责,这些因拆迁而失地失房的居民连个安身之处都没有,作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将于心何忍?
安置房变成“闹心房”,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仍然有人利欲熏心心渐黑,两眼向钱耳朵背。有关的负责人是否应认真反省了?
这类事故表明,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亟待加强,应该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作风,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管理手段。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拿破仑,也没有天生的失败者。任何政府领导者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在其位,谋其政”,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为人民服务,就能尽到自己的责任,避免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公务员责任的组织协调
所谓职责,就是职权与责任的统一,职权是落实责任的基础,责任是完成职权的必然需求。没有人可以只享有职权,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也没有人只承担责任,而不没有职权。对公务员来说,有多大的职权,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
但理论通常会与现实生活有很大差距。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职大于责,职高于责,甚至有职无责,只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等职与责不相符或者不相称的现象。
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就必须进行职责划分、进行责任定位,使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明了自己的权责,从而防止责任虚化,保证责任落实。
1.公务员首先应明确自己的责任
明确公务员的责任,是整个行政机关责任体系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只有给公务员明确的责任和分工,他们才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之后我们才知道怎样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督,或者在他们因失职造成损失后,如何去追究他们相应的责任。
2.量化责任才能更好地评价、追究责任
责任需要量化,而量化的核心就是尽可能地追求科学、准确、客观,排斥笼统,排斥大而化之。
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责任都模糊了,谁都努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接下来的责任评价、责任追究就会出现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尽可能地细化、明确责任,把责任落实到行动上,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注重结果,而不总是研究方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目的地去检查、评价某个公务员是否落实了自己的职责,到底落实到什么程度。
3.落实责任,培育政府责任文化
要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就要加强责任建设,而加强责任建设就需要培养责任文化。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勇于承担责任的文化氛围,大家才能自然而然地富有责任感,才能随时随地注意自己是不是尽到了责任、落实了责任。
责任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既是一种品格,也是一种境界;既应该是我们对外在世界的客观要求,也应该是我们对自己内在的主观追求;既是他律,也是自律,没有大小之分,只有尽责与否的区别。
责任重于泰山,没有责任,就没有一切。我们必须培养自己的责任感,提高责任意识,把责任当做一门学问来学习,当做一种文化来传承!
管理地基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
我国的安全生产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三是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
要想将安全生产做到位,管理一定要跟得上,管理就像安全大厦的地基。而公务员就是管理者,所以要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因为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下,需要的只是高度的责任心和为人民谋利益的使命感。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的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定“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这两大目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此外在《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近百部行政法规。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50多部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在地方层面,到2006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地)以及92%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
从各级领导直到基层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心,将责任真正落实到位。“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生产经营者。
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关系。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鼓励各地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农村、城镇工业园区和街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树立和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